错案纠正难 再审制度修改有望加速(南方都市报 200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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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纠正难 再审制度修改有望加速

最高检和法律专家近日举行研讨会,首次披露2004年以来对刑事错案重点复查的详细结果

类别:国内新闻 作者:陈宝成 原创 浏览量:713  发布时间:2009-08-10
版次:AA14 版名:时局 稿源:南方都市报  

    南方都市报记者获悉,根据2004年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事错案进行全国调研和重点复查的结果,刑事错案相对集中于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毒品等案件。

    近年来,随着云南杜培武案和湖北佘祥林案等冤案、错案见诸报端,刑事错案已成为沉重但却必须直面的话题。

    8月5日到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完善证据制度,预防刑事错案”研讨会,来自各级检察机关和学术界的百余名实务和理论工作者齐聚宁夏银川,探讨如何通过完善证据制度来预防刑事错案。

    调研结果:“限时破案”易导致错案

    南方都市报记者从研讨会上获悉,自2000年起媒体陆续曝光的几起重大错案,引起了中央的高度关注:有关领导要求各地实报情况,并由最高检侦检厅组织全国性冤错案件调研和重点复查。

    根据最高检调研和重点复查的结果,与会的最高检公诉厅官员把“错案”分为明显办错的错案,冤、假案和疑罪(错)案件三类;在对上述错案统计分析归纳后,他发现:错案罪名相对集中于重罪,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毒品案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品新等人的结论与此雷同,他们研究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发生的137起刑事错案后得出结论:故意杀人案件占了一半还多,有70件;强奸案件22件,抢劫案件24件,故意伤害案件17件,爆炸案件4件。

    据刘品新介绍,此类案件除了发现错案的可能性更大之外,“一个无法忽视的现实就是,这类犯罪都是我国社会公认的危害性比较大的暴力犯罪案件”,再加上“各级领导督促‘限时破案’、‘办成铁案’,司法系统内部实行的与破案率、起诉率和结案率等硬性指标直接挂钩的办案人员奖惩制度”等因素,容易出现错案。

    调研数据:164名无辜者平均被关4年多

    最高检公诉厅官员称,错案发现具有极大的偶然性和被动性,也是错案形成的共性之一。而不少来自检察实务部门的人士称,被披露的刑事错案只是全部刑事错案的一部分,甚或是“冰山之一角”。

    无独有偶,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家弘教授也指出:“在当下中国,刑事错案的发现和纠正具有很大的偶然性。”

    他举例说,“杜培武的错案得以纠正是因为偶然地发现了真正的凶手,佘祥林的冤案得以平反是因为当年的‘被害人’意外地生还。”

    “就刑事错案的发现而言,我国并没有成熟的机制。”刘品新指出:“当前曝光的错案大都有很大的偶然性。以杀人犯罪的错案为例,一部分是因为真凶再现了,另一部分是因为被害人死而复活了;前者被戏称为‘真凶再现型’,后者被戏称为‘被害人复活型’”。

    在我国,有专门为纠正生效错判而设置的刑事再审程序。但刘品新认为:“现实表明,它就像一个华丽的摆设。因此,我国主管机关必须下大力气推动刑事再审制度的深度改革。”

    据刘品新等人的研究结果,这137件错案的被告人包括158名男性和6名女性:“总体上看,这些人因为错判已经被关押720年,平均下来,每个人超过4年。有1人已经被执行死刑,还有1人病死在监狱中。”

    全球状况:错案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

    何家弘教授指出,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中,错案都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

    这一近似残酷的回答或许会令不少人失望,但何家弘给出了原因:“因为案件事实对于司法人员来说都是无法亲历、无法直接感知的发生在过去的事件,犹如水中之月、镜中之花、海市蜃楼一般;因为司法人员既不是上帝也不是神仙,无法全知全觉,也无法穿越‘时空隧道’,而只能通过有限甚至短缺的证据去认识案件事实。”

    “不仅恶劣的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会办错案,优秀的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也会办错案。”何家弘进一步指出:“我们承认这一点,绝不是为那些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开脱,而是要人们正视刑事错案出现的必然性,并认真研究其产生的原因和发生的规律,以便把错案的发生率下压到最低水平。”

    修法进程:年底前提出相关调研报告

    “错判不仅损害个人利益,使当事人遭受冤屈,而且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甚至会使公众丧失对司法的信念乃至国家政府的信念。”何家弘指出:在当下中国,刑事司法出现错案在所难免,但关键是我们能否建立发现错案和纠正错案的有效机制。

    预防冤错案件,刑事诉讼法当有所作为。据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科学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戴玉忠介绍,修改刑事诉讼法早在2003年就已写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未进行;而今,这一法律案的修改已经是本届人大立法的重要内容,其中证据制度又是刑事诉讼法修改所要研究的重点内容。

    据戴玉忠介绍,全国人大机关已经委托有关实务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并附有时间限制,要求在今年年底前提出相关调研报告。

    戴玉忠告诉本报记者,如果不出意外,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明年有可能提上议事日程,从而推动刑事错案预防工作。

    相关链接

    刑讯逼供所得证据将被否定

    最高检将首次规范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运用标准

    “最高检将以死刑案件为切入点,出台《死刑案件审查、运用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南方都市报记者获悉,在中央严控死刑的大背景下,这一规范性文件将首次规范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运用标准,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将被否定。

    8月5日到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在宁夏银川联合主办“完善证据制度,预防刑事错案”研讨会,最高检公诉厅与会官员透露了上述信息。

    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一直是我国死刑政策的核心内容。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依法收回,关于加快制定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显得更加迫切。

    刑讯逼供占调查错案的很大比例

    “如果发现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藏罪证,隐匿、伪造证据等在证据上舞弊的,检察机关要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与会的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强调。

    最高检公诉厅一位参与了全国性错案调研和重点错案复查工作的官员介绍,错案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共性,“刑讯逼供占调查错案的很大一个比例。”

    而据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家弘教授主持的问卷调查显示,60%的调查对象选择“刑讯逼供”是“最有可能导致被告人做出虚假供述的因素”。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检察院苏海东、杨迎春认为,刑讯逼供被一些人认同,就像是“臭豆腐”:闻起来臭,吃起来香,管用。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其为犯罪行为,但仍屡禁不止的原因就在于此。

    这一状况或将得以改观。据最高检公诉厅官员介绍,《规定》涉及六项证据采纳原则,其中之一就是学界和实务界高度关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般来说,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检察院介入侦查将更具可操作性

    朱孝清强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我们自身要依法、客观、公正地收集、审查、认定证据,而且要在有关机关收集、审查证据时主动进行法律监督。”

    与会的最高检公诉厅官员称,证据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刑事内容的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提供的证据本身是否具有客观、合法和与案件的客观关联性;二是刑事证据的搜集、固定、保全、质证、认证等运用证据的行为是否适当和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检察机关介入证据监督的方式,最高检公诉厅官员透露,根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非法证据将被“依法”排除;检察机关将介入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引导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取证;监督刑事鉴定证据,使之必须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可靠性;加大对再生新证据的监督。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陈宝成(除署名外) http://gcontent.nddaily.com/0/3f/03f5446139179452/Blog/c05/f331a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