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三鹿破产”难平民怨(南方都市报 2009-12-2) 王则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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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三鹿破产”难平民怨
类别:时事评论 作者:王则楚 原创 浏览量:362
发布时间:2009-12-02
版次:AA31 版名: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开放专栏
报载,首例结石患儿状告三鹿讨要赔偿的案件正式在法院开庭审理,但开庭伊始,三鹿代理人向法庭出具了一份由石家庄中院作出的、即日(11月20日)生效的裁定书,该裁定书显示,三鹿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这意味着,历时一年才获准立案索赔的几十万结石患儿们,已经没有机会再从三鹿获得任何赔偿了!
这件事情的不公正是明显的,在婴儿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使婴儿患上结石,重者夭折,轻者开刀,严重威胁婴儿生命,甚至有的留下终身后遗症,无异于投毒害命!三鹿企业之所以破产,就是由于其食品安全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危害所致。结石婴儿状告三鹿讨要赔偿,显然属于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理应在破产清算之前处理,怎么能将其认定为“普通债权”,放在破产清算之后处理呢?
石家庄中院按照一般企业宣告破产、将清算后财产按规定次序处理三鹿企业财产,表面上的公正似乎保护了(当地)员工和抵押债权人的利益,但它将食品行业安全责任产生的社会危害赔偿认定是“破产清算后的普通债权”的行为,将对石家庄食品行业产生严重的信誉和信用破坏!以后,哪个消费者还会去买石家庄的食品呢?
这样的司法不公,将会使我们的法治文明受到极大的质疑。一方面是迟迟不受理受害者的赔偿要求,另一方面却在未受理受害者赔偿要求时就匆匆忙忙来对三鹿的破产案件作出裁定,终结已无财产可支配的三鹿破产程序。这样做的实质就是通过司法程序的颠倒,事实上免除了企业对产品质量事故的赔偿责任。
且不说其员工和抵押债权人无论是否知情,客观上也是三鹿害人行为的被蒙蔽参与者,即便不追究其责任,也应该在债务偿还次序上,排在结石婴儿的赔偿之后。例如,其员工工资和社保只能按当地最低标准由政府给与保障而不可先行赔付。
这是个危险的先例,它破坏了市场经济关于首先对交易对方所产生的危害作出赔偿的正常秩序,使企业及其员工对社会的责任荡然无存,而把责任一下子推给了各级有连带责任的政府。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和“人命关天”,食品安全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证市场交易中的食品安全既是政府维护食品交易市场公平公正起码的责任,也是司法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重大责任之一。而这样一个在公开出售的婴儿食品中“投毒”、伤害了数十万婴儿的企业,竟然可以在司法程序中,先是申诉索赔被无理拒绝而被推倒企业破产清算后才受理;公开审理时却被告知企业已破产清算,无财产可赔了,这样一个“人命关天”的司法不公,只会导致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程序不公的质疑和不满。
结石患儿只能得到使其受害的企业“零清偿率”的结果,无论如何都是一个无法令人接受的结果。          (作者王则楚、王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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