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与反腐目标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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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与反腐目标背道而驰   2009.11.13      A02版:新闻 稿件来源:报刊文摘

    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在一次演讲中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延长严重经济犯罪的刑期。他认为,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显然不是一个概念,因此当时定下的贪污受贿罪5000元的起刑点也该有所提高。

    在我国,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节节提高,已不是什么新鲜事。 1979年的《刑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数额,但司法解释规定1000元为立案标准;1988年规定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的数额一般为2000元;到了1997年,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达到了5000元。而在近些年所查处的各类贪污贿赂案件中,涉案金额往往都大大超过起刑点,因此如若照着张院长的思路再度提高起刑点,看上去似乎也并无不妥。

    众所周知,贪污受贿犯罪是一种贪利性犯罪,和《刑法》中的另一罪名“盗窃罪”相比,其重大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贪”的是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而“盗”的是一般主体——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而同样作为贪利性犯罪,盗窃罪的起刑点只有区区500元。从这点来看,相关法律在对待不同主体时本身似乎已有所倾斜。

    其实,对于手握权力的特殊主体——国家公职人员,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就更该从严着手。

    香港在反腐败上祭出的手段是“零容忍”,“贪一元钱也不行”是香港廉政公署的反腐口号。因为不管贪的数额是多少,只要是贪,便破坏了公务人员的廉洁性,这是身为纳税人的老百姓所不能容忍的。

    不妨作一个设想,如果起刑点真的从5000元提高到几万元,那对于大大小小的官员们来说,在“拿取”和“收受”几万元以下财物时,是不是可以更加肆无忌惮了?

    反腐倡廉年年提,贪官污吏却屡禁不绝,本身就说明现行法律对于腐败的惩治力度远远不够,如果还要将起刑点的门槛进一步提高,势必与反腐败的目标背道而驰。 (摘自11月9日《文汇报》作者 王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