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主体—-人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3:24:13
   国家的主体是人民——也既是拥有共同利益目的,并且妥协于共同规则的群体;
  
   国家是:国家是人类中一部分群体根据一些人类自己互相妥协而建立的规则而生活在一起来谋取自己利益的人类群体;
  
  
   那么,在一个国家当中,究竟什么才是我们天天讨论的“人民”?
  
   要说清楚什么是人民,我们不可回避以下几个问题:
  
   1、人民的属性是什么?
   公民首先是人,是一个拥有生命的人类世界中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只要你是人,那么你就可以(之所以是可以,原因是根据人类的发展历史看来,并非每一个自然人都可以是某个国家的公民,甚至不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是某个国家的公民,这个是任何公民的先决条件。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当中,公民这个词出现的是在人类历史上的古希腊时代;当时的公民的概念跟“市民”的概念是统一的;但是最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希腊在国家当中,存在着许多的自然人——但是许多的自然人并非是公民;因此,从人类的历史发展看来,自然人进化成公民,并非是一帆风顺和理所当然的;由于人类从一开始的进化(根据达尔文的理论看来,人是从猿人进化而来的,但是地球上每一个地区的猿人进化成人类的时间并非统一,因此,人类的不公平不平等是先天性就存在的)的不平等,人类从第一个国家的产生就是注定了人类群体之间的互相不平等不公平;
   而国家的存在的意义,反而正是为了维护这些不平等不公平作为存在的价值;
   因此,从人类的进化和发展中我们可以看到,并非所有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公民的;公民的这个词出现于古希腊,但是古希腊当中却拥有最大不是公民的自然人:奴隶;
  
   奴隶的存在是作为一个自然人的方式存在着;但是这些奴隶的存在却没有获得古希腊的公民的资格——并非奴隶跟古希腊的这个国家的其他群体当中没有拥有共同利益,也并非他们没有遵守群体之间建立的规则——而是他们在那古希腊的这个国家的主体——希腊公民的概念里,他们根本并非自然人——虽然我们作为后人可以证明他们是自然人,但是在当时,他们却连拥有自然人的资格都不具备,所以他们当然是没有作为“公民”的资格存在着;
  
   但是如果我们这样理解,那么我们就错了。
  
   奴隶是否也是古希腊的公民呢?
    
   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这些奴隶在当时的环境下,是符合作为公民的标准的:拥有共同利益和妥协于规则;(在第二问题中可以回答)
  
   可能很多人会对我这个疑问不齿于思辨,但是我想说的是,他们是公民,他们拥有公民的资格和权利——只是他们为了共同利益,他们放弃了更多利益,而付出了更多的妥协;
  
   奴隶和当时的奴隶主是否拥有共同利益呢?答案是肯定拥有的;他们拥有共同的安全利益——最基础的生命生存的安全利益,也正式因为奴隶为了得到这个利益(由于历史原因,这些奴隶前身也是某一个国家的公民,由于战争,他们战败后国家不存在——也就是整个群体利益被另外一个群体利益以国家的力量剥夺了——作为改国的个体,当然也就是丧失了个体应该拥有的利益,甚至包括最基本的生命生存利益)他们妥协于由古希腊这个国家的主要主体——古希腊此时此刻(作为一个时间切片的那个时刻)的公民制定的规则;
   假如奴隶死了,作为奴隶主的利益是受损的,因为奴隶和奴隶主本身就是经济层面上的利益关系,因此,作为群体和群体关系来说,奴隶群体和奴隶主群体之间是拥有共同利益的;
   同样,奴隶是妥协于群体之间的规则的;
  
   关于这点,非常重要;
  
   准确的回答了这一点,才能准确的回答:古希腊的奴隶是会否古希腊的公民?
  
   那么,我们首先要明白的是:奴隶和古希腊的其他主体是否遵守着这个群体之间的最高的同一规则?
   让我们看看下面的分析;
  
   2、判断是否公民的标准是什么?
   判断自然人是否为公民的标准有两个:利益和规则;
   首先,一个自然人是否作为国家的公民,基础标准是利益,这个自然人是否跟其他自然人或者已经是公民群体间(由于国家的起源和发展时间轴不一样,所以公民也有时间先后之分)拥有共同的利益;
   第二,一个自然人跟其他群体之间拥有了共同利益之后,还不是公民,要获得公民的资格,他必须要妥协于群体之间互相妥协而建立的规则;
  
   自然人是否为公民,标准就是这个自然人跟其他群体是否拥有共同的利益和是否妥协于群体的规则;
  
   妥协于群体的规则而且必须于是“最高的同一规则”;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最高的同一规则呢?
  
   最高的规则就是国家当中任何规则的基础,我们现代人称之为国家宪法;
   所谓的最高规则就是:群体之间任何涉及到群体利益追求的一切规则的制定的基础规则;
  
   作为群体之间互相妥协而存在的规则,有时候有条文作为基础的“法”,而在现代国家出现之前——现代国家的定义为:宪政国家——群体互相妥协而存在的规则更多是潜在的规则或者惯性的规则:比如群体惯性的传统、文化、俗约等等;
  
   然而,在古希腊时代的时候,他们的最高的规则究竟是什么?
  
   或者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所谓的最高规则就是作为其他一切影响群体利益的规则的制定、调整、废黜等“规则”谓之为“最高规则”;
  
   为了拥有“制定、调整和废黜”其他规则的权利——也就是下面说分析的第三利益——权利利益的一部分——自然人必须要付出更多的本来从属于自然人的个体利益,也就是说要付出更多的妥协才行;
   我们可以看看古希腊的例子,作为古希腊的公民,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制定、调整和废除古希腊这个国家的任何规则——所以才作为公民——组织形式就是他们的公民大会;但是作为妥协,他们必须要妥协出他们本来应有的利益,包括安全利益、经济利益、权利利益和精神利益;
   妥协安全利益:比如说,如果古希腊的国家的某个或者某部分群体受到其他国家的安全侵犯,那么作为古希腊的公民必须要以妥协(出让)“可能牺牲自我个体”的利益;但是作为非希腊公民,则没有这个责任;同样作为古希腊的奴隶,也不用去打仗;打仗是公民的事情;
   经济利益:古希腊的各种维护、调整和执行规则的组织的经济来源当然是来源于公民自己;
   权利利益:由于沟通现实的限制,并非每一个规则的建立、调整和废黜都要召开公民会议的形式来操作,因此公民必须要妥协——出让自己的直接建立、调整和废黜权利;
   精神利益:由于强化和凝聚化同一个群体的精神感,作为古希腊的每一个公民都要为妥协于国家的精神利益;也就是说,要通过演讲、辩论和教育的各种精神方式来提高所谓的“国家认同感”;
     
   因此,作为一个自然人成为国家的公民,必须要建立在妥协于规则的前提;
  
   而最高规则我们明白了之后,那么什么是同一规则呢?
  
   所谓的同一规则就是:无论任何一个公民都必须要遵守的最高规则即为同一规则;
  
   比如说,古希腊的“战争规则”,古希腊的“公民会议”,古希腊的“公民选举”等等规则;
  
   我们说了半天古希腊,那么古埃及古印度古中国呢?
  
   古印度古埃及和古中国的国家主体又是如何判断呢?
   那么,我们就讲讲中国吧;
  
   中国的夏商周朝代时代,是否用公民?答案是肯定的;那么那些时代的中国,是否有规则?那当然也是肯定的,就是所谓的贤者为上等规则——当然,作为东方第一大国家,古代中国的大部分规则,尤其是最高的同一规则更多的并非以条文形式存在,而更多是作为群体的惯性下的传统、文化、俗约等方面的存在方式;
  
   为了建立、调整、废黜和执行群体规则,在古中国,更多的靠的是暴力;  
  
   3、公民应该享受的权利是什么?
   公民享受的最基础的权利就是:可以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之内合法——也就是可以自由的获取和享受自己的利益;利益主要是分成四个层次,根据由低到高(很多时候,这个梯次结构并非永恒不变,这要看在个别公民对利益的追求选择之上):安全利益、经济利益、权利利益(此利益在下一章将会特别说明)和精神利益;
  
   也就是说,公民可以享受的权利是:可以只有的获取和享受自己的安全利益、经济利益、权利利益和精神利益;
  
   4、公民的资格和享受的权利在什么时候会被取消?
   公民的资格和享受的权利是建立在:自然人跟群体之间拥有共同利益并且妥协于(也就是遵守)群体规则的前提下才能获取。相反,当一个公民违反了这个前提的时候,必然将再也没有资格拥有该国的公民资格和应有的权利;
   从逻辑上来说,一个公民跟国家当中的其他群体失去了共同利益,还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失去公民资格的前提,而最终决定是否判断失去公民资格的唯一条件就是该公民是否妥协于群体的规则——该公民是否违反了群体的规则;一旦违反,国家由权力——也就是国家的其他主体有权力剥夺他的公民资格和公民应有的权力;
  
   5、公民的义务是哪些?
   拥有该国的公民资格的自然人,拥有相关的权利——由于妥协于群体规则而获得的公民权力——那么,也就是说,在他的妥协部分之外,他还应该拥有义务——义务往往跟权利互相挂钩,互相存在;
  
   公民拥有的义务是:最大化的追求群体的共同利益的义务和维护、监督、执行群体互相妥协而建立的规则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