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国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2:40:14

我们理想的国家是人民共和国,不是谁家的天下,也不是哪个阶级统治别人的工具,她属于人民,为了所有人的自由、安全和幸福。

 

江山、天下、共和国

 

对于暴君而言,国家是“江山”。“打江山坐江山”,统治者用暴力占有一片土地,于是这片土地上的人民就像牲畜一样作为江山的附属物,成为统治者的私有财产。江山意味着财富、美人、生杀予夺的权势和无限贪婪的私欲,江山是“提着脑袋”打下来的,绝对不会让与别人,谁想取而代之,拿千万人头来换,于是政权更替伴随着“白骨露於野千里无鸡鸣”的惨烈。只见江山不见人,谁拳头硬谁说话算数,这是野蛮专制者的政权合法性逻辑。

 

对于贤明的君王而言,国家是“天下”。“天下”和“苍天在上”、“黎民苍生”词语相连。统治者也许不得不用武力夺取政权,但打天下是顺应天命,替天行道,统治者在世俗社会虽然绝对是主人,但还心存敬畏,有上天约束,对“子民”负有道义责任。但是当权力失去对人民的伦理责任,当维护天下本身而不是为人民服务本身成为统治者的目标时,“天下”也就成了“江山”。从天下到江山再到新的天下,是专制王朝轮回的宿命。

 

我们的时代,国家是人民共和国。“人民当家作主”已经是人类普遍共识,没有几个独裁者敢宣称国家就是他们家的,即使萨达姆也要靠100%的选票来证明其权力的合法性。人民是这片土地的主人,人民让渡权利建立国家是为了共同的自由、安全和福利,国家属于人民,人民选举并委托执政者治理国家,通过税收养活国家公务人员为公众服务,这是现代国家的基本理念。

 

国家属于人民,不属于任何私人或阶级所有。一些专制者把拥护自己的群体称为“人民”,把反对自己的人当成“敌人”甚至国家的敌人,以“人民”的名义占领国土胁迫人民并挑拨种族阶级仇恨,这是盗用并妖魔化人民的概念。“人民”的本来含义很简单,那就是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的集合,通常说起个人就用公民的概念,说到全体就用人民的概念。

 

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属于人民,不在于空洞的意识形态说教,而在于是否有健全的民主制度,看人民能否通过法治程序掌握权力、监督权力。掌握国家机器的官员,应该由人民定期选举产生,如果他们工作不称职人民可以定期更换甚至还可以把他们罢免,国家权力横向与纵向都必须分立制衡,以防止当权者合谋侵害人民或者妨碍人民自治权利,这些建立在现实人性基础上科学制度保障国家属于人民所有。

 

 

国家为了人

 

人民的国家不是抽象的,她距离每一个公民并不遥远。国家是为了人,为每一个个体的自由和幸福。

 

国家保护本国公民免受其他强权的侵害。当远在异乡的同胞遭遇战火,会有自己国家的专机把他们接回故乡,当远洋的商船遭遇盗贼,会有祖国的军舰为他们护航,当无辜的平民遭遇恐怖袭击,国家哀悼并补偿他们受到的伤害,这些都是现代国家对公民的责任。

 

人类洪荒年代,国家(那时国家的名字叫部落或城邦)被占领曾经意味着人民被杀死或贩为奴隶,国家主权对于人权保护具有决定性作用。今天,那种侵略就意味着占领与杀戮的野蛮时代已经过去,即使独裁者为了扩大领土边界,也不敢轻易对被占领区的人民杀戮和压迫,国家对外意义上的主权对于人权的保障作用已经大大降低,多数时候只限于一些偶然事件国家对公民个人的保护。

 

然而在一些独裁者那里,当国家主权异化为私欲无限膨胀的遮羞布,他们宣称手段(主权)比目的(人权)更重要,把手段本身混淆成目的,把任意屠杀和监禁自己的人民宣称是自己的家务事(内政),别人不能干涉,主权不仅不能保护人权,反而成了专制者侵害本国人民人权的工具和遮羞布,这是“国家”的耻辱。

 

国家不仅防止外来力量侵犯公民人权,还要保护公民免受本国政府和他人的侵害,保护每一个个体的权利和自由。人民通过宪法约定国家结构、政府权力分配和边界,并庄严宣告某些不可以被剥夺的基本权利。

 

国家通过保护弱者的权利,维护所有人的正义。强者与弱者是相对的概念,一个抢劫犯相对于被害人而言在特定场景下是强者,强者——那些用暴力或者权力谋求利益的人不需要法律,真正需要法律的是相对的弱者。每一个人都可能在某种场景下成为弱者,法律保护每一个弱者也就是保护所有人的正义。

 

国家通过法律限制权力以防止国家权力侵犯私人利益。人民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而不是伤害自己。公民不可以被任意监禁,不可以被刑讯逼供。非经正当程序并经过公正赔偿,公民的房屋、土地等财产不可以被任意剥夺。当国家行为侵害了公民权利,公民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获得公正赔偿。国家只有保护了每一个具体的个人,国家才是人民的国家。

 

国家反对特权,惩治腐败,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平等,但是,人类可以通过制度建立一个大体公平的社会。权力必须有边界,强者必须有制约。只有当强者受制约的国家才是所有人的国家。

 

国家帮助弱者,建立一个有安全感的社会。国家不仅要给每个人公平的发展机会,还要为那些生病无钱治疗的人提供医疗,给失业的和退休的老人以保障,给残疾人提供特殊的帮助。国家只有能够最需要帮助的弱者提供帮助,国家才是所有人的国家。

 

人民的权力——横向制衡

 

国家是以正义为根基以暴力为必要条件的服务体系,其权力来自人民授予。这些权力根据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三大类。

 

任何社会秩序都需要规则,规则之治必须有制定规则、执行规则和纠纷裁决制度,国家权力正是根据规则之治需要的性质不同,分为立法、执法和司法权力,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执法机关——狭义的政府——执行法律,司法机关裁决纠纷主持正义。这种分类从根本上说不是某种学说或者主义的结果,而是权力自身的性质决定的。

 

这种分类不是说一个国家的权力只能分属于三个部门,这只是一种科学的归类方式,无论国家权力分为几个部分,这些部分都可以归结为这三类。比如,根据宪法,中国的国家权力分为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六个部分,其中全国人大是立法机关,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最高检察院是执法机关,最高法院是司法机关。根据宪法,中国的执法权力被分为四个部分,美国则把这四个部分合为一个——总统,是国家元首(国家主席),掌管国务院,又是三军统帅(军委主席)。

 

有的国家权力分为均衡的三个部分,立法机关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执法机关的首脑总统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法官由总统提名立法机关表决产生。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掌握财政,执法机关掌握军队、警察等国家暴力,司法机关审查立法是否合宪,审理裁决纠纷。

 

并不是所有的“西方”国家都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事实上实行严格三权分立的国家是少数。有些国家,比如英国,权力分为两大部分,司法权独立,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合二为一,议会的多数党领袖就是政府首脑。

 

“西方”国家并不都是实行三权分立,“东方”国家权力据其性质也可以归为三大类。我们没有必要一定追求三权分立,也没有必要一定抵制三权分立。国家权力分为几个部分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国家权力必须分立制衡,没有权力分立制衡,人民当家作主的理想就可能落空。仅有人民的选举权是不够的,人民选举的官员在任期内也有可能合作谋取法律之外的私利,这是人性使然,所以权力必须分开,让掌握权力的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这种分离制衡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政府效率,但是与人民的权利被侵害相比,这些缺陷算不得什么。

 

人民的权力——纵向分立

 

为了国家权力真正属于人民,不仅应当在中央层面分立制衡,而且要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设置合理的法治关系,人民要有自治的权力。

 

专制社会全部国家权力属于一人或少数几个人,其他各地方官员都由上级任命。某种意义上说,这样的权力结构更容易维护国家统一,政府也更有效率。但是,这样的权力结构通常难以适应多元化的地方利益,权力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难以满足人民对社会公正的需要,长远来看,未必最终更有利于国家统一,政府也未必更有效率。

 

如果说人类文明早期大一统的国家结构还有其时代的合理性,那么到了现代社会,大一统的国家结构已经很难适应社会正义和发展的需要。也许在一定时期内大一统国家能够促进经济发展,能够迅速完善法律制度,但长期看,大一统必然积累很多矛盾。尤其是对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而言,必须建立科学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为了国家统一、社会正义和公共服务,国家需要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中央的权力包括国防、外交、立法、司法、货币等等。国防和外交是一个国家对外的权力,通常专属于中央政府,当然,也不排除地方政府具有经济社会等方面对外交往的权力。立法权力不是说一个国家所有法律都由中央立法机关制定,很多法律根据具体情况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统一的司法——即中央司法机关具有一切案件的终审权——是一个国家统一的重要标志。货币统一意味着统一的经济体系。以上这些权力是一个统一国家的中央政府必不可少的,当然,人民通过宪法还可以授予中央政府其他权力。

 

但是,一个科学治理的国家并不是中央政府行使所有国家权力,并不是简单地规定地方服从中央,而是中央与地方各自有自己的权力。宪法规定的中央的权力,地方政府和人民需要服从,但是,中央的权力是被法律严格限制的,除了宪法列举的权力之外,中央政府不享有别的权力,别的权力从根本上说属于人民,人民可以授予地方政府来行使。中央权力由人民选举产生,地方权力也由人民选举产生,中央立法机关制定全国范围内的法律,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符合地方需要的法律。中央权力机关除了行使法律赋予它的职权之外,不可以命令地方政府做其他事情,地方行政官员除了服从法律之外没有义务听从中央官员的命令。中央与地方权力各司其职,都直接对人民负责。当然,二者之间并不是对立的关系,不排斥协商与合作。

 

中央与地方之间民主法治的关系称之为联邦制还是单一制不重要,重要的是国家统一与地方自治和谐共处于宪政框架之下。

 

在法治的框架下,国家真正属于人民。人民的国家不是让人感到恐惧,而是让人感到温暖。当公民遭遇不公正,可以寻求政府帮助,可以要求自己的议员帮助,可以寻求司法的最后正义的底线。当公民在这个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遇到困境,会想到自己国家温暖的国旗。于是,在每一个国家的节日,不用任何政府安排,公民会在自家门前悬挂起国旗,会发自内心为自己的国家感到骄傲,因为国家真正属于我们每一个公民。

 

2009年6月20日

2009-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