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5”火灾赔偿应尽可能程序公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8 19:53:35
    在上海市政府近日举行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静安区区长张仁良表示,每位遇难人员将获得约96万元的赔偿和救助金。其中,根据《侵权责任法》一次性获得赔偿约65万元,政府帮扶金和爱心捐助31万元。(《新京报》 11月24日)

    灾难发生3天后,国务院调查组官员就说要“给遇难者家属和受伤人员一个交代,给全社会一个交代”。上海市政府及时提出赔偿方案,表明了对公众负责任的态度。可能是时间紧促,赔偿方案不免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希望随着调查问责和善后工作的进一步推进,能弥补这些缺陷。

    既然赔偿依据《侵权责任法》,政府制定赔偿标准前不仅应该依法征求受害人的意见,还应组织受害人或其家属与责任方协商,协商不一致时由法院裁决。但在整个赔付方案的制订和发布过程中,没看到政府组织受害人或其家属进行协商的过程,65万元标准的横空出世,无疑系政府单方面所为。由于未能告知65万元背后的计算原则和计算方式,公众对此一头雾水。

    除去65万元赔偿金之外,每个死难者还可获得31万元的政府帮扶金和爱心捐助资金。31万元中政府帮扶金占多少,爱心捐助金占多少,背后的理由是什么,公众也都不得而知。同时,爱心捐助金是应该由慈善基金会、红十字会或其他基金会提出发放方案并亲自实施,还是由政府包揽,是否应该和通过怎样的渠道向捐赠者报告善款去向,这些都没有任何说明。

    按《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既为赔偿,应事先明确承担赔偿义务的行为人。这次事故中究竟谁是责任主体,责任大小如何划分,赔偿资金如何切块,应该有个明确说法。从目前看,4名不具备执业资格的焊工,显然不足以充当责任主体,那违规承包和分包外墙节能改造工程的公司、相关监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又如何划分,乃至当初未按规定在墙体表面足额填加阻燃材料的相关建筑企业是否应受到追究,应受到怎样程度的追究,这些本应一并告知公众。这不仅牵涉到赔偿责任划分是否合法合理,还关系到赔偿资金的来源和保障问题。

    按上述赔偿方案粗略估算,上海火灾针对死者、伤残者及其他受灾者的各类赔偿和救助资金数额巨大,目前负责人被刑拘的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静安区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和上海迪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具备完全赔偿能力,就值得追问。如果负有赔偿责任的企业无力支付,那巨大的资金缺口将通过什么渠道予以填补,这就成了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如果动用财政资金进行赔偿和救助,固然体现了政府的道义,但相关企业是否会因此逃避应有的责任?再者,如果将纳税人的钱用于巨灾赔偿救助,是由政府自己说了算,还是应该事先得到人大批准?

    唯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公正。上海火灾赔偿救助方案的迅速出台,让我们看到了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但是,一起特大安全事故赔多少,怎样赔,应该有个周密细致的决策过程,既要尊重法定程序,又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既要着眼于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意志,也要争取公众的理解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