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民主需要探讨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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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民主需要探讨的若干问题2009-08-07 17:37

许耀桐
2009年03月02日13:55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自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命题、十七大报告又作出进一步的强调和阐述后,我们党的党内民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要努力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继续发展党内民主,还需要认真分析和解决现存的若干问题,澄清一些思想认识。

  1.实行党内言论开放

  实行党内民主,必须赋予党员知情权。党员拥有知情权,势必要求拥有言论权,才能表达自己的看法,发表自己的见解,这无疑要求党务公开和言论开放。要不要开放党内言论呢?恩格斯明确指出:“怎么能逃避批评,禁止争论呢?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87-688页)这说明,共产党人不懈地争取社会言论自由,就是为了更好地在自己内部实行言论自由、开放言论,而不是相反。过去,由于我们党内民主氛围不足,言论自由成了禁区,造成党内言论开放的缺失。现在,随着党内民主的发展,必须实行党内言论开放。

  什么是党内言论开放呢?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主张和实践,党内言论开放是指任何一个党员和组织在党的范围内,如党的会议、党的刊物、党的组织生活等场合,所拥有的言论自由权。具体地说,党内言论开放要求:(1)可以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纲领、制度、措施等,提出建议或批评,但不容许把自己的意见、主张和观点强加于他人,强迫于全党接受。(2)可以对党的领导人提出工作的建议或者批评,甚至是指责,但不容许进行人身攻击,任意诋毁污蔑。当然,党内言论开放也有一定的约束限制,不能公开反对党的根本指导思想,反对党和国家根本的政治制度,禁止公开煽动分裂党、解散党的言论。

  党内言论开放应该既是宽松的,又是严格的。在党内言论开放下,即使出现思想理论、纲领路线和重大政治决策方面的分歧也不可怕,因为可以通过争论和民主集中制的方式达到思想的统一。我们不应该畏惧党内言论开放,正确把握和实行党内言论开放,将有利于我们党探索真理、追求真理,凝聚党心、团结一致,发现不足、不断改进。

  2.正确开展党内选举

  实行党内民主,就必须赋予党员选举权。选举的基本形式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党的十七大报告已经明确指出,“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规定了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实行直接选举。以往,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选举,多采用上级党组织经一定组织考察程序,形成候选人名单,然后交由党员划票的方式。这种的选举,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走过场的选举。现在,要求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将碰到一系列的新问题:怎样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候选人能不能进行竞选活动?候选人能不能主动寻求选举人的支持?怎样确定选举中的贿选行为?

  正确开展党内选举,必须采取以下改革措施:(1)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候选人的提名,应有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种方式。建立组织提名与党员或代表联名相结合的提名制度。如果候选人提名过多,可以进行一轮甚至多轮的预选或初选,直至形成合适的候选人名单。(2)改进候选人介绍方式,实行竞选。候选人的介绍有组织介绍和自我介绍两种方式。“组织介绍”方式,由党组织进行人事安排的说明,对候选人的文化程度、知识水平、政治履历、道德操守、以往政绩等方面,进行详细、准确、适当的介绍和宣传;“自我介绍”方式,可允许候选人开展竞选活动,即通过举行竞选演说,发放书面材料(包含竞选纲领等),接受质询与提问,增进候选人与选举人之间的相互联系,使党员或党员代表对候选人的参选目的、动机、施政纲领有充分的认识。竞选活动,早在巴黎公社期间各类公职人员的选举、苏联30年代各级苏维埃代表的选举、中国40年代共产党领导的边区政府和各级参议会的选举中都曾采用过,并分别得到马克思、恩格斯、斯大林和毛泽东的肯定。实行竞选,无非是候选人主动寻求选举人支持的表现,候选人通过发表竞选演说,公布竞选纲领,接受质询与提问等,使选举人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由此期望得到他们的支持。(3)在选举过程中必须打击贿选活动。开展选举中,最容易发生贿选现象。什么是贿选呢?贿选就是以钱买票,即“黑金政治”。以钱买票有两种方式,一是选举人违反规定给钱于候选人,即投资候选人,买候选人的“票”,希望候选人当选后,回报自己,这种情况多发生于西方国家;二是候选人给钱于选举人,买选举人的“票”,以便于自己当选,这种情况现在多发生在我国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容易发生贿选,是由于村庄地小人寡,候选人对村民的“买票”能够顾及过来,一旦选举在更大的区域进行,例如在乡镇、县(市)这样的区域,选民量大大增加了,候选人不可能顾及过来,这类“买票”现象便会无疾而终。但不管怎样,贿选总是非法的,必须予以打击,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需要指出的是,对待贿选事件一定要慎重,不能听任随意指控而查办,要有事实证据,要经过法律审理认定。

  3.科学对待党内派别

  实行党内民主,容易助长派别的产生和派别活动。但是,什么是派别呢?过去我们在理论上并没有完全搞清楚,存在许多误区。

  派别,主要分为组织派别和思想(文化)派别两种。组织派别,其主要特征是,为了形成派别的力量而有着明确的纲领表达、纪律约束和实际行为表现。这种组织派别从某种利益出发,可以不讲真理,不讲原则,不顾党的大局,只服从派别领袖人物的意志和本派别的利益,因此,也可以把组织派别称为宗派。思想派别,其主要特征是在思想认识、观点主张、政策见解等方面有共同性而结成的意识形态群体。思想派别具有复杂多变的特点,同样是一些人,可能在这一问题上有思想的共同性,而在另一问题上则没有思想的共同性,甚至还有本人拒不承认属于某个思想派别、拒不参加思想理论活动的情况。即使是比较稳定的思想派别,它和组织派别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即没有组织化的特征。

  关于党内派别问题,毛泽东指出:“党外无党,帝王思想;党内无派,千奇百怪”(转引自袁庚:《以世界眼光看政治文明》,《南风窗》2003年第1期),实际上肯定了党内派别的存在具有客观性。对于党内派别和派别活动,我们要依据毛泽东所说的那样,既要承认它的客观存在性,又要采取科学的态度对待之。我们认为,作为组织派别,必须坚决反对,党内决不允许在组织上拉帮结派,形成不同的宗派组织。但在认定某一宗派组织是否形成时,要慎重,重证据。例如,今后随着党内选举提名活动和党代会提案活动的开展,一些党员同志甚至较多党员同志聚集在一起议论或商议乃至反复讨论,就不能当成是宗派活动。对于思想派别,则可允许其存在。理由在于,一是它符合党内言论开放的规律和发展趋势。在党内言论开放的情况下,出现不同的思想派别完全属正常的情况,没有必要干涉、阻拦。二是在改革开放30年的现实中,众所周知我们党内确实存在着“左派”和“新左派”这样的言论及其思想派别,党中央并没有明文予以禁止、取缔。允许思想派别在党内开研讨会、发表言论、撰写文章,反而会促进党内的民主气氛,活跃党的生活。当然,思想派别存在着向组织派别演变的可能性,要予以关注。一旦出现组织派别,则应予以取缔。

  4.保证党的重大事务民主决策

  党务即党的事务,可分为常规事务和重大事务两种。常规事务是指那些经常重复出现的、性质非常相近的例行性事情;重大事务是指那些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原则性等特点的需要决策的事情。一般来说,党内的常规事务,可由党组织有关部门的领导、工作人员直接照章办事,事后通报大家即可。而关涉党内的重大事务,不但必须由领导班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而且必须事先征求全体党员的意见,进行民主讨论。

  推进党内民主,最重要的是要保证党的重大事务实行民主决策。事实表明,有时候危及党内民主和党的发展的不良决策,就是由“一把手”制造出来的。例如,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共产党出现无序民主并被自行解散,就是戈尔巴乔夫一人导演的。在我们党,也存在着党组织的重大事务由少数人决策,甚至是由“一把手”拍板的严重现象,造成不少严重失误。因此,在推进党内民主进程中,必须加强对党的主要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有效监督,坚决贯彻党的重大事务由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民主决策。

  今后,进行党内重大事务决策时应征求党员的意见,并进行讨论。在征求意见和民主讨论时,必须把需要征求意见和讨论的决策内容,提前告知给征求意见和参与决策的党员群众,给他们以充分的时间。要合理确定征求意见和讨论的对象,扩大征求意见和参与讨论的范围,解决面偏窄、人数偏少的问题。在形式上,可采取调查研究、座谈讨论、交流协商、专家咨询、个别谈话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和收集各方面对重大决策的意见、建议,使经过民主讨论的合理意见能够成为决策时应考虑和吸纳的重要因素。

  5.尽快健全完善党内民主制度

  和任何一件事都有两面性一样,党内民主也是一柄双刃剑,可能带来负面作用。而推进党内民主顺利与否,关键就在于党内民主制度健全不健全。如果党内民主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机可乘,有人就会钻制度缺漏的空子;由于无章可循,会导致矛盾斗争无序化,势必阻碍、甚至破坏党内民主。在党内民主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争执,很难判断什么是正确的,什么为错误的。这样,开展党内民主会导致无序和混乱,甚至会走向反面,出现党内风险。而一旦发生党内风险,由于制度乏力,还难以进行处置,使党陷入更大的危机。因此,要在推进党内民主进程中防范和杜绝风险,当务之急就是要健全、完善党内民主的各项制度。建议成立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委员会,进行各项党内民主制度的制定。各项党内民主制度健全了,就可以很好地保证党内民主的发展,倘若有人公然违反党内民主、制造事端,也会得到相关制度的有力监督和及时处置,就不至于使党内民主变质,避免党内风险的发生。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主任、教授)

  原载《改革内参》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