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营经济若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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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如桐
私营经济是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思想理论界,对私营经济的研究和探讨已成为普遍关注的热点。本文拟就下列几方面的问题进行报道和探讨。
一、私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主的性质问题
2006年第12期《中华魂》发表了学者高为学《试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三个基础》一文。文章称:“宪法写道:‘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这是对我国现阶段社会现象所作的科学的准确的阶级分析。”
“党中央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现在社会上有相当一些人,在劳动价值观上存在着严重的认识误区,不能全面贯彻“四个尊重”的方针,他们重资本、轻劳动;重脑力劳动,轻体力劳动。因此,经济不断增长,资本不断累积,管理人员的收入不断提高,而大多数体力劳动者的收入却不能相应增加,这显然与劳动贡献不成比例,使得中国社会的主要劳动者群体呈现出弱势化的危险趋势。更为严重的是,有些人把作为工人阶级一部分的知识分子(包括公有制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党政机关干部等)都化为“工人阶级”之外的各种不同的社会阶层,成为高居于工农劳动者上的社会上层或中上层的“社会等级”,而“产业工人”和“农业劳动者”则处于社会下层。这样,就肢解了国家的领导阶级,动摇了国家的阶级基础,哪还有什么社会和谐可言啊!在爱国统一战线中,由于私营企业主私人占有生产资料,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当然不是劳动者。但他们对发展社会主义事业存在有利的一面,故称之为“建设者”。有些人把“建设者”随意等同于“劳动者”,抹煞两者之间的本质差别,这是违反宪法的。
2007年第2期《中华魂》发表了学者周新城《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一文。文章称:“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党对私营企业的性质和看法并没有改变。被邓小平同志评为‘一个字都不能动’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的劳动者,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的非劳动收入。’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1998年8月的中央9号文件又强调:‘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这就科学地界定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企业的性质。”
“有人认为,我国的许多私营企业主直接从事经营管理工作,他就是劳动者,而不是剥削者,进而否定私营企业的资本主义性质。毫无疑问,作为经营者的私营企业主是从事实际管理工作的,这一点不同于单纯的食利者。但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资本家的管理职能是两重的:一方面它是组织社会劳动的职能,即把各种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和生产资料)有效地组织起来的职能;另一方面它又是剥削的职能,即通过管理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就把从事生产所需要的经营管理(‘乐队指挥’)同占有生产资料以无偿占有剩余价值(‘乐队的乐器所有者’)乃至采取非法手段以聚敛社会财富(‘用乐队队员的生活费来搞投机’)严格地区别开来了。”
“有人还用私营企业主的出身来说事。例如,有人说私营企业主来源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机关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个体户。这种说法难以令人信服。首先,阶级划分的根据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处的经济地位,而与原来的出身无关。私营企业主无论他是出身于资本家世家,还是出身于贫民,只要占有生产资料,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他就属于资本家。一个人的身份是会变化的,不能因为私营企业主原来出身于工人、农民,不管现在干什么,他的身份始终是工人、农民。认为一个人的出身就决定了他终生的阶级地位。那岂不是‘文化大革命’中的‘血统论’的翻版。”
二、私营企业对职工的残酷剥削问题
2007年第2期《中华魂》发表了学者宗寒《构建和谐社会所要直面的一个问题》一文。文章称:“资本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劳动者取得相当于劳动力必要劳动部份的价值,资本将剩余劳动转化为积累,扩大再生产,扩大资本。据统计,从1989年至2002年,私有企业的总产值从97亿元增长到15338亿元,工人的工资总额从11.4亿元增长到204.5亿元,前者增长了157倍,年平均增长率47.6%,后者增长了16.9倍,年平均增长3%,增长差十几倍。2002年私有企业主的利润总额为5438.2亿元,而3000多万工人的工资总额仅200多亿元,工人的收入仅为利润总额的3-4%,私有企业的利润率大部分年份都高于30%,剩余价值率大部分年份都高于30%。人们问:私有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什么会增长这么快,为什么会在十来年内一下子从84亿元增加到247.56亿元呢?就是由于剩余价值率高。剩余价值转化为积累,投入再生产又带来新的剩余价值,成为资本不断扩大的来源。”
“应当看到,与当代资本主义比较,我国私有经济在发展过程中还表现出一些特有的东西。一些私有企业存在超额剥削和超经济剥削。河北省政府2004年发布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省辖市全月为520元,县级市为470元,贫困县为42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为5-6元。这样的工资水平太低了,只能勉强维持一个家庭最低的生活需要。但即使这样低的工资标准也有很多企业不执行。2006年6月,河北省总工会对1021家企业做了4个月的专项调查,发现42%的企业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754家私有企业一半以上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76%的企业节假日不发加班工资,一半以上企业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以至每天超过12小时,每月劳动在26天以上。珠江三角洲近十几年来GDP以年平均20%以上的速度增长,但农民工的工资年平均增长不到10元,扣除物价因素,实际上是负增长。劳动时间达10-12小时,超时劳动是家常便饭。2004年,全国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6.4天,每天工作9.4小时。珠江三角洲农民工每天工作12-14小时的占46%,没有休息日的占47%,76%的人在节假日加班从未领过加班工资。一些企业通过扣工资作押金的办法,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动辄罚款,变相克扣工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罚款项目高达几十种。老板说罚就罚,说扣多少就扣多少。不仅克扣,而且有意拖欠以至携款逃跑。”
“劳动条件恶劣,安全卫生差。多数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漠视劳动者的健康与生命,不采取最起码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措施,甚至与工人订生死合同,因此伤残事故频发。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全国每年因工伤残的近70万人,其中死亡10万人左右,重伤40万左右,农民工占多数。全国煤矿全年因事故死亡的6000多人,个体私营企业工人占64.3%。工人发生工伤事故企业不承担责任,得不到及时治疗和经济赔偿,工人无钱看病,只能拖着伤残的身体回原籍,成为新贫困户。”
三、劳资矛盾严重问题
1.劳资矛盾的七大问题
2006年12月8日《民营经济内参》报道了全国工商联研究室主任陈永杰对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七大问题的观点。陈永杰认为,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存在七大问题:“即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内容不规范,履约率更低;有意压低和拖欠工资,比较普遍,延长工时现象经常发生;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普遍差,一些企业的生产环境相当恶劣,伤亡事故、职业病发生频繁;多数企业没有工会,劳动者缺乏利益代言人;基本社会保险缺乏,多数劳动者在治病、养老、失业、工伤等方面无社会保障;少数企业还有侵犯雇员基本人权的现象;劳资关系矛盾冲突及案件呈日益上升趋势。”
2.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
2006年12月8日《民营经济内参》还报道了下列信息:“从1997年至2003年,全国当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从71524件急剧上升到226391件,6年间增加了近2.2倍。国有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在2000年以前快速上升,而在2000年后,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逐步完成,非公有制企业逐渐成为了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重点部门。”
2007年2月9日《民营经济内参》发表了如下报道:“去年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28689件,涉及劳动者39281人,争议人数同比增长31%。在受理争议中,私营企业仍居各类企业争议案的首位,达到11600余件,比去年同期增长30.6%。其次为外商投资企业,达5000余件,比去年同期增长24%。去年,争议人数最多的仲裁案件是上海迪比特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累计涉及员工达1400余人。企业因停产歇业拖欠了员工几个月的工资,却未给员工任何交代,拖欠工资总额为1900余万元。员工在无奈之下纷纷走上仲裁庭,寻求法律援助。后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员工们才如愿领到了这笔劳动所得。”
四、发展私营经济是否会导致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
(一)、发展私营经济不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
2007年1月19日《民营经济内参》报道了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对贫富差距扩大问题的看法。“周天勇日前表示,解决收入分配不公最根本的办法就是鼓励老百姓创业就业,劳动人口多了,收入分配就得到调节了。周天勇说,个体私营经济发达,意味着中等收入的人多。有人说基尼系数高主要是私营企业导致的,这是大错特错,反而是这样的企业发展的还不够。”
2007年2月9日《民营经济内参》发表了黄孟复《民营经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一文。文章说:“社会某些舆论存在负面影响。在对收入分配不公等方面的讨论上存在某些偏颇舆论,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和收入分配不公问题,部分社会舆论简单地将其主要归因于私营经济的发展,这使不少人对民营经济仍持有异样眼光。”
(二)、发展私营经济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
2007年第4期《中华魂》发表了老干部李成瑞《一场具有现实和历史意义的大讨论》一文。文章称:“私营企业必然受剩余价值规律的支配,实行按资分配,这是马克思早已指出的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我国居民贫富悬殊的程度已经超过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广大群众为此付出了大量的艰辛劳动,但他们却不能享受到应有的劳动成果。社会上很少数人成为资本家(其中不少人是靠官商勾结、巧取豪夺、侵占国有资产致富的),而大多数劳动人民相对贫困化,少数劳动人民绝对贫困化。”
2007年第5期《中华魂》发表了臧凤华《引导民营经济构建和谐社会》一文。文章说:“民营经济的生产资料(资本)为私人占有,其分配方式必然要受剩余价值规律的支配,这是造成贫富差距日益拉大诸因素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按要素分配’也好,‘资本创造剩余价值’也好,‘剩余价值’这个本质,是回避不了的。据统计,从1989年到2002年,民营企业的总资产增长了157倍,年均增长47.6%;而工人的工资总额仅增长16.9%,年均3%,相差几十倍,有的甚至负增长,有的连最低工资标准都达不到。还有的企业恶意克扣、拖欠工人工资,甚至根本不给工资。对民工的剥削,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超过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原始积累阶段。民营企业的利润率大部分年份都高于30%,剩余价值率大部分年份都高于20%。2005年,拥有超百万资产的企业主人数已上升到23.6万,收入最高的10%的人口拥有的财富达社会总财富的41%,而占人口比重20%收入最低的人口拥有的财富仅占4.7%。还有报道说,中国大陆0.4%的家庭(150万户),占有全国财富的70%,50名富豪的财产等于5000万农民的年收入。在农村,凡土地、矿山、水泊和企业等资产资源让承包大户所掌控(经营、占有)的村镇,其贫富差距无一例外的越拉越大,趋于两极分化。”
五、在贫富差距扩大下,私营企业主的财富、生活状况及雇工的悲惨生活
2007年3月23日,《民营经济内参》发表了《2006年中国第七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分析综合报告(二)》。报告称:“本次抽样调查显示,2005年私营企业主包括工资、分红等在内的个人平均收入为18.6万元。私营企业主家庭年收入平均为25.99万元,中位收入为11万,最高收入为1500万元。其中,年收入过百万的私营企业主家庭占14.4%。2005年同时期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每月衣食住行基本费用支出为460.62元,用于保健的费用为50.07元,用于教育文化娱乐的费用为91.46元,相比之下,私营企业主家庭的人均生活水平表现出较高的水平。”
2007年第2期《中华魂》发表了宗寒《构建和谐社会所要直面的一个问题》一文。文章说:“私有企业的工人尤其是农民工居住差,子女上学难,劳动权利得不到保障。笔者到过珠江三角洲及江浙一带一些私有企业及外资企业调查,工人通常是十几个人甚至几十个人拥挤住在一个棚屋中,卫生安全条件很差,上厕所排队,无地方洗澡,劳动一天无法安静地入睡休息。建筑工人居住在简易工棚、地下室和未竣工的房屋中。有的自找廉价住房,夏天在马路旁边或桥上睡觉,既不卫生又不安全。吃廉价的食物,喝汽水,体质得不到保证。子女上学费用很贵,有的上不起学只好辍学。许多农民工家庭,父母在外打工,留守农村的孩子缺乏良好教育,失学人数增多,形成新的贫困积累。”
简短的结束语
1.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资本家参与经营管理为的是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理论,我国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劳动者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不能混同的规定以及1989年党中央9号文件关于“私营企业主与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的规定,我国当前的私营企业主是资本家,不是劳动者,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决不容许被漠视或抹杀。
2. 私营企业工人的收入仅等于企业主利润的3%—4%,利润率与剩余价值率大部分年份分别高于30%与20%。如此特高的利润率和剩余价值率是私营企业主积累财富的源泉,是导致工人贫困积累的佐证。
3. 资本家代言人周天勇、黄孟复之流胡说什么“基尼系数高主要是私营企业导致的,这是大错特错”,“贫富差距和收入分配不公问题部分社会舆论简单地将其归因于私营经济的发展,这使得不少人对私营企业仍持异样眼光”等等谬论理应受到事实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谴责和批判。
老干部李成瑞关于“我国居民贫富悬殊程度已经超过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社会上很少人成为资本家(其中不少人是靠官商勾结、巧取豪夺、侵占国有资产致富的),而大多数人民相对贫困化,少数劳动人民绝对贫困化。”的论述,切中要害,义正词严,值得尊敬和赞扬。
4. 关于一个私营企业主即资本家的年收入已高达18.6万元,他们过着骄奢淫逸的生活,而私营企业工人尤其是农民工的收入十分微薄,长年累月过着悲惨的生活的真实报道,实在令人触目惊心,感慨万千。试问:这种贫富差距扩大、两极分化严重的悲惨状况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相容吗?党和政府如能及早地、雷厉风行地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制止,则老百姓幸甚!
2007年5月22日完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