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登封现“鸳鸯判决书”一案两判5年未果(大河报 2009-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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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登封现“鸳鸯判决书”一案两判5年未果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8日07:12  大河网-大河报 结果不同的两份判决书

  首席记者刘忠文图

  核心提示

  同一案件,同一判决时间,同一文号的两份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迥异,因此,当事人嘲弄制造“鸳鸯判决书”的法官“荒唐至极”,“写作”了当代版的“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更荒唐的是,为避免被追责,法官还和当事人签订了“不追究协议”。

  至今,这起合伙纠纷官司历经5年仍未有结果,当事人因此心灰意冷。记者在调查中获悉,制造“鸳鸯判决书”的法官因违法审判已被行政记大过,但在接受采访时,他却称自己冤枉。

  登封惊现“鸳鸯判决书”

  4月上旬,一名面色疲惫、名叫武保的男子来到报社,掏出两份判决书给记者看。

  记者发现两份判决书文号相同,觉得有点匪夷所思:反映问题拿一份判决书不就行了?

  他表情木然地说:“仔细看,你就能看出问题来了。”

  这是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两份同一文号的民事判决书,文号都是“(2005)登民一初字第00546号”,制作时间均为2005年7月18日,页码均为6页。案由是煤矿合伙纠纷,“A版和B版”两份判决书前5页内容几乎一致,但最后一页,特别是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自相矛盾。判决书显示,此案的审判员为韩锦喜。

  如果武保提供的两份判决书没有造假,就意味着这是罕见的“鸳鸯判决书”。

  武保对提供的材料写下“完全真实”的保证书,并称若造假愿承担法律责任。他说:“对这个荒唐至极的事儿,我们已从当初的吃惊变成了如今的麻木。”

  武保说,法官韩锦喜今年应该有60岁了。

  诚如是,一名老法官怎么能、为什么会作出此等事来?

  煤矿经营不善起诉讼

  武保等4人是2005年3月把王闯志诉至登封市法院的,同案还列出了4个第三人。

  记者从当初诉状中看到,包括武保和王闯志在内的7人合伙出资开办登封市颍阳镇王堂烟煤矿,由于销售形势不好,管理混乱,1990年9月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同意,由被告王闯志独立承包管理该矿,被告按年度给原告支付承包款,自担该矿全部债务。2004年7月,王闯志不经原合伙人协商同意,与本案第三人韩某共同做主,将该矿以400万元整体转让给本案第三人王某,王某又以500万元整体转让给本案第三人宋某,宋某又在2005年3月底以700万元整体转让给另一个本案第三人。武保等4人认为,王闯志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与第三人之间转让王堂烟煤矿的行为无效,该矿归原合伙人共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据调查,此后,登封市法院将此案交由卢店中心法庭审理,适用了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韩锦喜独任审判,2005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

  判决书俩版本俩结果

  2005年8月3日,武保等4原告收到了“(2005)登民一初字第00546号”判决书(下称00546号判决书)。他们很高兴:胜诉了。

  判决书上说,经审理查明,1987年至1989年间,包括原告、被告在内共7人合伙投资共同开办了登封市颍阳镇王堂烟煤矿,经申请登记为集体性质。后因销售形势不好,经营不善,合伙人于1990年9月开会制定了承包协议,决定将该矿承包给合伙人中的不特定个人经营,王闯志据此协议承包该矿,另有两人自动退伙,4原告在矿上继续工作,每月领取1000元工资。但协议同时规定合伙人在5年内每人每年应向矿上筹集资金1000元,自动不干者,筹金可免,但工资和入伙的本钱全部取消。这对退伙者显然不利,由于自动退伙将蒙受巨大经济损失,4原告既不退伙,也不主动投资。被告王闯志为继续经营,未经4原告同意,约第三人韩某投资入伙,2004年7月又与韩一起约另一个第三人参加该矿管理。4原告多次要求王闯志对该矿的账目进行清算,王闯志勉强同意后又反悔。另查明,2004年10月以后,本案几个第三人陆续对该矿实施管理,王闯志只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

  法院确认合伙成立,合伙关系一直延续至今(注:指判决时间)并且从未了结合伙事务。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之间转让煤矿行为无效,因其所举“煤矿转让协议”和第三人出具的“煤矿合伙协议”相矛盾,都缺少原始证据,法院未作支持,但法院同时认定被告不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增加合伙人的行为无效……

  判决确认该矿归被告王闯志和武保等4原告共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原、被告共担。

  武保等人高兴早了,此时他们尚不知道,这仅仅是个“A判决”。

  2005年8月19日,他们又收到文号也是00546号的判决书,大部分内容基本相同,但判决结果却不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他们又“奇迹般”地败诉了。

  法官签订“不追究”协议

  进一步调查中,记者发现了更荒唐的事:为避免制造“鸳鸯判决书”被追责,法官韩锦喜居然与本案原告签订了一份“不追究”协议。武保说,他公开这份协议,一是因为韩锦喜没有履行承诺,二是想证明“鸳鸯判决书”事件的真实性。

  武保等人收到“B判决”后很吃惊:“同一法院、同一制作时间,同一文号,同一审判员,大部分内容基本相同,只有判决部分的内容完全相反,前一个原告胜诉,后一个原告败诉。”

  但武保等人在收到“B判决”后却暂时“认可”了。为什么呢?

  武保等人告诉记者,当时韩锦喜给他们解释说,王闯志不是欠了你们的钱吗?把款给你们要回来就算了。武保等人考虑到,只要韩锦喜能替他们要回来钱,咋判决也无所谓,就同意了“B判决”。2005年8月之后,武保等人几次找到韩锦喜要钱。韩锦喜告诉他们:“知道你们老亏,保证把款给你们要回来。”

  据称,在此之后,韩锦喜怕武保等人告发“鸳鸯判决书”被追究责任,武保等人怕韩锦喜的承诺不保险,就于同年11月12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登封市人民法院在同一时间内,下达了结果不同的两份判决书……由老韩保证将煤矿欠4原告的68万余元如数讨回后,4原告只按一份判决书(对待),永不追究此事。韩锦喜作为甲方,4原告作为乙方,在这份协议上分别签字。

  但武保等人没交出“A判决”。

  如果韩锦喜随后真能帮武保等人要回来钱,也许这份协议永远不会见天日了。

  官司已历5年仍未果

  之后,4原告不仅未能如愿通过韩锦喜要回来钱,而且陷入了长久而复杂的官司之中。

  武保等人说,韩锦喜没要回来钱,示意他们二次起诉,直接要求王闯志还债。2005年11月,武保等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清偿欠款,但在立案时登记的却是合伙纠纷。这一案件因种种复杂原因,于2007年3月6日中止审理,直到2008年7月14日才作出判决,案件文号是(2006)登民一初字第142号(下称142号判决书)。

  武保等人先于这个判决书接到的,却是一份针对00546号判决书(即“鸳鸯判决书B版”)作出的再审判决书。这份2007年11月7日作出的再审判决书载明,法院对当初的合伙纠纷一案提起了再审。再审判决结果为,撤销00546号判决书,驳回武保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武保等人对这个再审判决结果非常不满,理由之一是,其既认定王闯志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又认定其转让“行为”有效。他们认为,再审判决书中的认定像是绕口令,“目的仍然是驳回我们的诉求”。

  他们称,虽然对再审结果不满,但因为心已凉,对这个再审判决未提起上诉。

  回头再说法院2008年7月14日作出的142号判决书。法院认为,涉案煤矿实为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解散后本应依据相关法律进行清算,而本案中的合伙企业解散后,至今没有进行清算,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法院无法界定,判决驳回4原告诉讼请求。4原告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2月初,郑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了142号判决,发回登封市法院重审。

  涉事法官被记大过

  钱,韩锦喜没帮着要回来,而自己又身陷长久官司,武保等人便向有关部门反映,“鸳鸯判决书”事件便被抖搂出来。

  5月15日,在登封市法院门岗等待许久,经法院有关人员批准后,记者终被允许进入法院采访。法院有关人员告诉记者,韩锦喜此前已经受到处分。

  据了解,登封市法院调查认定的韩锦喜主要错误事实是:2005年3月,武保等4原告诉被告王闯志合伙纠纷,法院受理后,依法由卢店中心法庭韩锦喜独任审理此案,经开庭审理,韩锦喜于2005年7月18日私自制作一份判决书,在未经庭长签发的情况下,打印后,在2005年8月3日,由原告代理人刘铁成送达4原告。时隔半月,韩锦喜又通知原告到法庭,就同一案送达第二份00546号判决书,且此判决理由与结果自相矛盾。

  经登封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韩锦喜构成违法审判。

  登封市法院认为,韩锦喜作为主审法官违反有关规定,私自制作法律文书,导致出现一案二份判决书,且一份判决书理由与结果自相矛盾,导致案件再审,造成当事人强烈不满,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警示干警,登封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及《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等的规定,经院长办公会2008年11月14日研究决定,给予韩锦喜行政记大过处分。

  另经了解,韩锦喜已很久没再接触过案子,“也很少看到他”。

  “鸳鸯判决书”成因仍不明

  登封市法院对韩锦喜的处分决定中,没有提及他为什么制作“鸳鸯判决书”。而武保等人称,“据说韩法官这一做法,是被告花费数万元的结果”。

  记者多次寻访此案中的被告王闯志未果,而武保等人提供的王闯志的手机号也已停机,因此无从听取他对这一“据说”的说法。不过,此案中一名代理人说,在上级部门调查时,王否认和韩有经济上的瓜葛。

  5月15日,韩锦喜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告诉记者,“据说”毫无根据,他在审理此案时根本就没有和被告在经济上有任何瓜葛。关于这一点,法院和上级政法部门调查时也没发现问题。韩锦喜称,自己被处分实在冤枉,他怎么会“私自制作判决书”呢?他还说,第一份判决书是原告的代理人刘铁成制作,然后找法院有关人员盖了章。但韩锦喜承认,自己这一说法没有证据证实。至于当初为何和4原告签订“不追究”协议,韩锦喜称,既然4原告表态不追究,自己也就不想再辨明第一份判决书是谁制作的了。

  刘铁成则不认可韩锦喜的这一指责,他说,韩锦喜面对调查时一直这样说,但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会明白,一个案件的原告代理人怎么可能制作判决书并盖上法院公章呢?谁制作的,法院的调查结果已经很清楚。刘铁成还指称,当时,韩锦喜拿着第一份判决书对他说,想让原告拿点钱,他没答应。但刘铁成承认,他的这一说法也没证据。

  时至今日,武保等人对韩锦喜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未受到鼓舞。他们认为,处分轻重且不论,由此引发的影响何时能够消除?自己何时能重拾对司法公平正义的信心?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5/18/content_11394732_1.htmhttp://news.sina.com.cn/s/2009-05-18/0712178354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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