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9:22:33
公告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作者: 康火星 罗小明    发布时间: 2008-09-26 15:49:02

    公告执行是近年来,许多法院在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总结出的一种新的执行措施。所谓公告执行,是指执行法院通过报刊、电台等新闻媒介登载、公告部分长期拖、赖债的被执行人的姓名、住址等,要求该被执行人立即申报财产,限制其高消费,同时告知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承诺举报有奖,以督促这部分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的新措施。

  一、公告执行案件的适用范围

  公告执行,从其内容和作用上看,是一种执行措施,其目的是使负有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告执行通过采取公告的方式,使他们产生较强的心理压力,有力地震慑和教育其他债务人自觉履行义务。因而,公告执行自施行以来,实践表明效果较好。

  但公告执行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被执行人都可以适用的。从执行工作实践看,公告执行的适用对象必须是那些拖、赖债时间较长,且执行法院已做过必要的调查和说服动员工作,无法适用其他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基于这一适用条件,实践中公告执行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

  1、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责令其按期履行义务。

  2、执行法院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悬赏”广告,鼓励知情者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财产线索,承诺给予举报人相应的物质奖励。

  3、对久拖未执,被执行人既不肯出面又要保住面子的案件。

  但下列情况不宜适用公告执行:

  1、被执行人具有特殊身份,如被执行人为行政机关、银行等金融机构等;

  2、被执行人为特困企业,公开曝光可能会引起社会不稳定的;

  3、其他不宜公开曝光的案件。

  二、公告执行的基本程序

  1、书面申请

  公告执行的案件,原则上由申请执行以书面的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并预交相应的公告费用。

  2、讨论决定

  执行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人提出要求公告执行的书面申请后,由执行机构组织三名以上的执行员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公告执行。

  3、执行公告稿须经庭长审核、院长签发

  公告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的人身及财产具有一定控制作用;同时,公告执行一旦出现公告对象错误等情况,就有可能侵犯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或声誉。因而,为了确保公告对象的准确性、单一性和该措施的严肃性,必须从严掌握。对公告执行下达裁定书时应由院长签发。

  4、刊登公告

  对执行法院决定公告执行的案件,应在被执行人居住地区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刊博或到被执行人工作单位、居委会等地张贴公告等,向广大群众公开告知被执行人负债的情况等。

  三、公告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公告执行可以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对被执行人的消费和隐匿财产行为进行监督,一改过去单凭法院一家力量进行执行的局面,大大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执行效率。同时,公告执行的最大作用,就是使广大群众明白被执行人的负债情况。

  但若公告有误,则易产生侵权问题。笔者认为,执行法院在采取公告执行措施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执行措施的采取应依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为原则

  公告执行虽是执行方法的一种,但是其有特殊性,因而执行法院在采取该措施时,应以申请执行人自愿为原则。

  2、须经院长签发公告执行稿

  执行公告一经发布,即将产生广泛的影响,应慎重对待。因而执行法院除应由三名以上的执行员讨论决定外,公告尚须经院长签发。

  3、执行公告应包括四项内容

  主要是责令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财产;限制高消费;告知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承诺举报有奖。

  4、执行公告一般应发布在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主要经营场所等地的新闻媒介上。

  5、执行公告不能一登了事,还应做好收集举报线索工作

  执行公告刊登后,执行法院应专门有人接听电话,收集线索,并将举报线索及时反馈给具体案件的承办人。

  6、为了保护举报人,应做好保密工作。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