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建中:法院判决书咋写成了黄色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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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建中:法院判决书咋写成了黄色故事?2009-07-18 18:08 转自博客日报 >> 作者:秦建中 | 2009-7-14 23:23:00



   广州日报报道,连日来,一篇名为《史上最糊涂的审判——现代葫芦僧断葫芦案》的帖子在各大论坛上转帖。帖子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具体作案时间都不明确的情况下,竟然判定徐文胜等三名男子“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下午”犯下了强奸罪。

   更令人称奇的是,为三名“强奸犯”介绍卖淫女的“妈咪”以“介绍卖淫罪”起诉判决,而三名男子却被冠以“强奸罪”。也许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本人意 愿,可即便如此,三名男子与其轮流性交也该以“轮奸罪”论处,而“轮奸罪”是重罪,为何法院只对三名男子判了五年有期徒刑?

   纵观全案,从警方侦查终结移送公诉,到检方提起公诉,再到法院判决,给人的感觉只能是一本糊涂账。莫说是精通法律者,就是一般的普通百姓,在看到东至县检方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判决书后,无不对起诉书和判决书中那句“2008年2.3月份的一天下午”法律文书中的用语啼笑皆非。

   众所周知,作为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可是,判决书中的“2008年2.3月份的一天下午”却告诉我们,连最基本的事实都搞不清楚,不知道在这起案件中,三名嫌疑犯是如何从公安局,从检察院走到法院的审判席上成为被告的。

   检方的起诉书,法院的判决书写到这个份上也算是天下奇闻,就是法律知识再浅薄的人也不可能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写上如此含糊的用语。如果不知道这句话是写在判决书中,读它的人还有可能认为这是一篇黄色故事中的遣词造句。

   是什么让法官们将法律文书写成了黄色故事,这是看过这则新闻之后的人们的最大疑问。一位法律专家说,案发时间这一基本事实都不清楚,刑事审判程序根本不应启动。由此看来,我国基层地区的司法生态值得人们忧虑。

    事实上,法律专家的忧虑一语道破了天机。没有最基本的事实依据就判公民有罪,只能说明基层地区的司法已经严重恶化。因为“2008年2.3月份的一天下午”这句话只能在写故事时常用,而决不能出现在法院的判决书中。

   其实,从一系列发生的司法案件中,普通百姓也能感觉到基层司法生态状况的不佳。某地一个嫌犯在看守所躲猫猫后离奇的死去,某地一个嫌犯在监狱里做了一次恶 梦也会丧命。更令人惊叹的是,某地一村民被当地派出所的民警叫走后,不出半个小时,家人就接到了这个村民已经死去的噩耗。让人哭笑不得的是,民警告诉死者 的家人,被传讯的村民是因为撞墙而死。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感叹一些上访者的执着,甚至有专家称这些上访者中大多数人都是精神病患者。殊不知,并不是老百姓不懂法,也不是他们不希望依靠法律 解决问题,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一方面是法律诉讼的成本过高过大,一方面是在一些基层法院里还有许多“葫芦僧断葫芦案”的故事发生。

    并不是中国人喜欢在政府门前“击鼓喊冤”,因为从东至县这起“强奸案”中不难看出,一些基层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一些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和理念亟待提高。而依据“2008年2.3月份的一天下午”就能判案,就能让公检法一路绿灯将公民治罪就足以证明,一些地方司法权力的不受监督,一些司法者的权力滥用已经达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