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院变成了债务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19:05:58

当法院变成了债务人

贺卫方

 

按:图片并非杞县法院大楼,不过的确是一家法院。(如此妖艳的灯饰又不像是法院。)

 

让我们先从《法制日报》发表的一封读者来信说起。1126日发表的这封来信的写信人是河南玉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雇用的10名农民工。该公司为河南杞县法院建起了一栋综合楼,可是竣工并验收合格之后已经一年有余,“法院仍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数百万元工程款,致使公司无钱为我们发工资。”这些可怜的人们“呼吁有关部门督促杞县法院尽快支付工程款,让我们早日拿到赖以活命的血汗钱。”

 

编辑在来信的上方还刊发了杞县法院综合楼的照片,那栋大楼造型端庄,气势雄伟,正中悬挂的国徽显示着法律的尊严。可是,这家屋宇庄严、又执行司法裁判职能的法院却欠债不还,司法违法,致使参与建楼的民工们求告无门,只好诉诸媒体,哀求有关部门督促法院快给“血汗钱”,这是何等令人同情之事!

 

假如有关部门督促也不能解决问题,建筑公司以及这些民工又有怎样的办法呢?平常人们遇到这样的困难,马上会想到:欠债不还,你可以去起诉啊!可是,这一次你遇到的这个债务人却是特殊得紧——它就是法院自己!你难道可以到杞县法院去起诉杞县法院不成?假如这家法院的法官审理这桩案件,你让他们如何判决是好?

 

当然,我们也可以让杞县法院回避,让杞县的上级法院——开封市中级法院——或者同级的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此案,然而,且不说这样的安排增加了当事人旅途劳顿之苦,更重要的是,天下法院是一家,让任何一家法院审理涉及法院的案件,都难免让承审法院左右为难,也无法让当事人信赖其中的公正性。按照程序正义的最基本的准则,“没有人可以审理跟自己利益有关的案件”,这样的案件居然变成了无从审理的案件了。

 

我们可以从这起纠纷所遭遇到的困难发现我们整个司法体制上的一个重大缺陷,那就是司法裁判职能与司法行政职能的混淆。作为国家司法权的行使者,法院的事务范围只是处理案件、解决纠纷。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法院必须地位超然,在各种利益的纷争面前恪守中立。这当然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法官回避制度便是这类制度之一。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怀疑法官的公正,或者法官自己发现与将要审判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有某种利益的纠葛,例如他是一方公司股票的持有者,法官的回避就是严格的法定义务。事实上,中国古代的官员回避本籍,传统社会里兄弟分家析产要由舅舅出面主持,甲A联赛不让来自比赛球队同省的裁判主哨,关键场次甚至聘请外籍裁判执法,原因无他,正在于求得一个公平,尤其是程序上的公平。

 

可是,法院作为一个机构,是由许多活生生的人——法官、管理人员、辅助人员等——组成的,人的群体自然有衣食住行之需。薪俸的供给、审判办公房舍以及法官及辅助人员住宅的建设、器材的配备以及日常维护等等都需要有周密的保障。这些司法行政事务该哪个机构来负责呢?现在我们的惯常做法是绝大多数事务让法院自己负责。粗略地说,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每年的预算和拨款,由法院自行支配这些款项。在不少地方,这类拨款的数额相当有限,迫使法院不得不打着“服务市场经济建设”的名号设法获得来自一些企业或者个人的资助——我就亲耳听到几位盖起了大楼的法院院长告诉说,建楼的经费部门来自于某些企业的赞助。这样一来,假如赞助企业涉及诉讼,法院又怎样做到公正呢?

 

不仅如此,涉及到器材购买、工程建筑甚至银行贷款等,法院必然成为一方当事人,与企业订立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例如像杞县法院那样成为债务人,对方当事人岂不是流行说法所谓“死定了”?

 

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实际上说难也不难,那就是严格区分法院的审判事务与司法行政事务,将后者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法院只管审判。由司法行政部门与建筑公司签定建筑合同,行政部门不履行合同义务,建筑公司可以将之告到法庭之上,法院仍可以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作出公正之裁决。这不仅可以还当事人以正义,而且也将法院从一种时常可能发生的尴尬境地中解脱出来了。

载《南方周末》200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