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两官员充当黑势力保护伞 拒收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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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d.qq.com  2010年05月27日08:1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杨兴群评论38条
导读:26日上午,备受瞩目的乐山市五通桥区原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云华,五通桥区原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许胜林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受贿罪一案,由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终审判决…… >>参与讨论
昨日上午,备受瞩目的乐山市五通桥区原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云华,五通桥区原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许胜林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受贿罪一案,由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终审判决,判处李云华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许胜林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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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终审判决结果后,许胜林当庭大喊“不签”,两人均拒绝在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上签字。随后,法官前往看守所送达判决书时,两人仍拒绝签字和接收判决书。
终审宣判 维持一审的定罪量刑
昨日上午10:30,井研县人民法院,李云华和许胜林被带上法庭。二人身着囚服,脸上没有过多表情。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复庭。”在随后10分钟的宣判过程中,法院对二上诉人一审中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认定。
一审法院查明,两人利用职务之便包庇、纵容陈景春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当黑势力“保护伞”。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李云华有立功情节、全部退清赃款情节以及受贿有自首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2009年12月31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李云华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判处许胜林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两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乐山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但原判对上诉人非法所得财产追缴时,对上诉人李云华收受他人住房一套依评估价以钱款追缴而不以实物追缴不当,应予纠正。
最终,乐山中院判处李云华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判处许胜林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对李云华非法所得88.93万元及其登记于其子名下的住房一套及许胜林非法所得3万元予以追缴。
不服判决 两人庭上拒绝签字
记者在现场看到,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时,李云华表情凝重,一直双手交叉抱在胸前,许胜林则两个拳头紧握,眼光不时注视着法庭的各个角落。李云华的亲属和少数旁听者安静地坐在旁听席上,许胜林的家属则没有到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书当庭送达。”审判长宣判结束后,许胜林在法警的押送下走到“书记员”的办公桌前准备签字时,突然吼出一声“不签”,随后他折转身来,一屁股坐到了旁听席的凳子上,“不签,不签。”与此同时,李云华也顺势坐在了凳子上。
由于两人拒绝在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上签字,审判长叫法警将两人押回看守所。
半个小时后,法官来到井研县看守所送达判决书,看守所的法警将判决书和送达回证拿到监舍,可两人依旧不签字,也拒绝接收判决书,在法警的劝说下,李云华嘟囔着接收了判决书。
据了解,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判决书是否生效,不是以在场当事人是否签收判决书为准,而是以法官向当事人宣判的时间为准;而二审法院的判决书为终审判决,宣判后判决书立即生效。
案情回放
公安局长、检察长
充当黑势力保护伞
一审法院查明:1995年至2002年,李云华、许胜林在分别担任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和五通桥区政法委书记兼五通桥区公安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包庇、纵容陈景春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当黑势力“保护伞”,致使陈景春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不断扩张。
庇护黑老大 逃脱法律追究
1995年,陈景春指使万林枪杀他人,许胜林、李云华庇护陈景春、李金华、杨云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成员,均已另案处理)三人,帮助他们逃脱法律追究。此后,李云华与陈景春关系更加密切。许胜林在1998年陈景龙(陈景春之弟、该组织的主要成员)等人寻衅殴打他人案件中,庇护陈景龙,使其未受到法律处罚。
同时,在1996年底至2001年底,李云华、许胜林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李云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417237元,许胜林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62000元。
入股煤矿 每年分红6万元
1997年8月8日,五通桥区大庆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大庆煤矿矿主李发文通过陈景春找到李云华。在事故调查期间和处理事故责任人时,李云华从中干预,致使李发文未受到法律追究。借此机会,陈景春将李云华介绍去李发文的大庆煤矿入股,李云华用10万元入股,每月以入股金额的5%分红,每年分红利6万元。到2006年底,李云华已分得红利5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