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拓间谍案主犯不判死刑有违司法公平和国家主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1:52:20

力拓的首席代表被抓,对于中国的铁矿石谈判是一个重要的机会,如果这样的非法行为成立,即使是按照商业贿赂罪名,在西方的法律下也是不好应付的。

对于力拓的行为构成间谍罪是不成问题的,因为按照111条司法解释法条中的“境外组织”,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 和地区的政党、社会团体等,也包括企业等经济组织以及宣传组织,所以力拓也是在此范围的,而国家秘密等级只要有密级的信息被侵犯就是犯罪,对于中国的钢铁大企业,属于密级的信息是很多的,尤其是国家有关方面提供给企业决策参考的宏观信息。

对于这个罪有多重现在老百姓是没有概念的,但是我要说的是这是重罪,应当让社会知道,以后可以以儆效尤。对于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只要是属于国家秘密以上的信息,只要是向熟人了解就属于刺探罪名可以成立了,而这个罪按照 刑法111条是无期徒刑,但是在按照113条对于所有此类罪名的加重条款是可以判处死刑的,铁矿石谈判的秘密泄露对于国家每年的损失是数以十亿美金计算的,这样的损失比起我们所有判处死刑的贪污犯、受贿犯给国家和社会所造成的损失都要大,而这些人按照他们刺探收买工作的工资和销售提成所得也是 成百上千万的计算,一点也不比贪污犯受贿犯的所得少,贪污受贿10万以上就是死刑,他们每个人都有上千万的工资上亿的提成和佣金,造成中国这些年来上万亿人民币的损 失,不判处死刑实在是有违司法的公平。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主犯的国籍问题,力拓的首席代表胡士泰原籍中国,后移民澳大利亚,取得澳大利亚国籍,他本人还是力拓铁矿石谈判组成员。但是我们注意到如果对于本国没有死刑的外国人判处死刑,问题是很复杂的,这里我们要 再次提到我们的国籍问题,如果他不是那样容易的摆脱中国的国籍,问题就简单了。我们实行单一国籍制,不承认双重国籍,对于他加入外国国籍后,就视为放弃了中国国籍,实际的结果就是我们放弃了对于他的司法主权,如果他还有合法的中国国籍,外国势力插手的可能性就很小了。但是即使是面对这样的外交争端的压力, 我们也应当先判处死刑即使以后再让步,也不能一上来就不敢下手。这样如果不判死刑惧怕西方压力,实际上就是被人不战而屈,中国的主权向他人低头了,这样的妥协实在是中国主权的丧失,我们又回到了不平等条约的年代,中国没有对于外国人的治外法权了。

而对于这样的间谍案,我们发现当初是公安介入的,对于间谍案应当属于安全部门管辖,这里有一个商业贿赂和间谍罪的罪名竞合问题,但是我个人认为不要搞罪名的吸收,应当裁定二者罪名都成立,对于间谍罪我们对于境外组织是没 有处罚的司法权的,因为这些主体带有主权的性质,而商业贿赂我们可以处罚力拓公司,对于力拓的铁矿石贸易进行限制,这对于力拓将是致命的,而这样的经济制裁与对于有关人的刑事制裁可以成为一个外交谈判的筹码。同时这样的案件还可以深挖的,对于力拓等公司的相关人员,即使现在在境外,我们的通缉也让他将来永 远不要到中国来。

重判这起间谍案还有敲山震虎的作用,对于其他两家铁矿石垄断机构,对于中国相关情报的工作比力拓少的可能性有多少?但是我们不能把所有人都打死,力拓前面的毁约直接影响了我们的海外战略,把中国当作可以任意践踏的对象, 应当受到惩罚。这对于他们的警告作用和以后不法的行为的震慑,是有重大意义的。

总体而言对于这次间谍案是中国经济领域前所未有的,这会有重大的历史意义,迈出这一步,应当是让国人欣慰的事情。这些间谍实际上就是外国势力的买办,他们以间谍手段掠夺中国核心经济信息早已经不是一天两天,早已经不是什 么秘密,向这些买办宣战,以雷霆手段把他们打倒是中国持续发展必须的,也是每一个爱国的中国人的历史使命。(此文为网友投稿,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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