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和谐的背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22:20:59
不和谐的背后当今社会,最期盼的关键词大概除“和谐”莫属了吧?那么,怎样才能和谐?怎么就不能和谐?就应该是至关重要的大问题了!我想,大家如都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像上世纪50年代常说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那样,和谐就不是难事了。遗憾的是,如今社会缺乏这种气氛。何以致此?恕我直言:社会矛盾太多是也!随便打开哪天报纸,都可看到或大或小的有关不和谐的报道。仅以2009年3月24日这一天的《北京晚报》为例,由社会矛盾引发的不和谐事例即达18起之多,从第4版开始,《虚假中医药网站曝光47家》,第5版《黑车抢公交地盘堵塞交通》,第6版《警车逆行去现场顶翻小面》、《被新发地市场认定买入别人的菜就地涨价倒卖,“地倒”挨罚直喊冤》、《陷阱》图片新闻,第7版《房管所所长玩忽职守被判刑》,第8版《“啃老族”离婚房产争议多》、《网上购买游戏币,15万存款不翼飞》、《假“国情局局长”骗财15万元》、《窃贼偷车牌后留条索要钱财》、《刚找到工作就偷走上司电脑》、《一男子求爱不成将女友强带至旅馆,警方3小时成功解救女青年》,第19版《重庆涪陵工厂垮塌造成12人死亡》、《福州典当行保安持刀劫仨女同事》、《云南“云天化”管道断裂17人受伤》,第20版《哈尔滨警察打死人案开庭》、《云南蒙自警察枪杀市民案今开庭》。上述事例暂且不论,现仅以该报当天19版一条并不醒目的新闻《重庆市长称枪杀哨兵歹徒有同伙接应》为例,略述管见,如能引起相关人士的警觉,那我就翘首以待了!

  重庆公安局日前曾透露,3月19日19时42分,某驻渝部队营房哨兵遭数名蒙面人持枪袭击,哨兵经抢救无效身亡,歹徒抢走自动步枪一支。至本月24日,“重庆市长称枪杀哨兵歹徒有同伙接应”,说明此案是有组织、有预谋的政治事件。据笔者所知,作为人民子弟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哨兵被袭,这还是建国60年来的第一次!使人忧虑的还有,多名民警执行公务时被袭致死事件,在诸多地区屡有发生,如西安、上海、贵州、云南、合肥、深圳等地都发生过,甚至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执勤的民警也有遭袭记录:2007年5月13日中午11时许,一名民警在广场盘查一男子时被该男子扎伤(据中国新闻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显而易见,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是国家和人民安全的“长城”。《宪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因此,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要筑我“长城”,而绝不能毁我“长城”。上述枪杀解放军哨兵,夺走武器,和屡屡袭击人民警察,甚至杀死多名民警,是什么行为?如今有一种说法叫“恐怖行为”。这,虽是“与国际接轨”的一种说法,但可惜在我国《宪法》中却找不到根据。

  《宪法》序言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并说:“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那,什么叫“敌对分子”呢?笔者以为,正如《宪法》所说的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即使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不作为阶级的剥削阶级分子或有剥削阶级思想的人还切切实实地活灵活现地存在者。否则,《宪法》就不会说“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了。那么,这些枪杀人民解放军哨兵、夺走武器和袭击民警的人,自然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分子无疑了!

  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我们的人民政府是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但是它同人民群众之间也有一定的矛盾。这种矛盾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民主同集中的矛盾,领导同被领导之间的矛盾,国家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作风同群众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也是人民内部的一个矛盾。一般说来,人民内部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内部的矛盾不是对抗性的。但是如果处理得不适当,或者失去警觉,麻痹大意,也可能发生对抗。这种情况,在社会主义国家通常只是局部的暂时的现象。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国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情况发生了某些变化,比如,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日益扩大,剥削重新出现了。尽管这是由于在改革开放之初我们面对经济还不够发达的现实,社会主义制度虽已建立,但经济基础尚不牢固,为发展经济,引进了一些资本主义的经济方式,便成为当今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承认这个“初级阶段”,就应面对“初级阶段”的某些剥削现实的存在,适当疏导,对剥削程度和范围加以及时地适当限制,以保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内核,像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那样,使广大人民群众继续有那种社会主义的亲切感。遗憾的是,这一急待解决的问题,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我们未能主动积极应对,以致对西方梦寐以求地要向我国推销的“价值观念”接踵而至防范不力;更使人忧虑的是,舆论界对我国的社会制度出现了“一制两说”的现实:我们自己说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西方媒体则有人说是“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别人怎么说,我们不加理睬,使国人还以为我国当局默许了“一制两说”,这就必然扰乱了国人的头脑,致使一些人丧失了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于是,不少人个人主义恶性膨胀了,腐化堕落了,买官卖官、行贿受贿、贪污盗窃、挪用公款、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包二奶等劣迹屡禁不止,这些“领导”撞不到枪口上仍然是“清官”。多年来,反腐倡廉多在整治和监管上“下功夫”,而在意识形态领域和适当限制剥削,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方面,则有诸多疏漏。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还能认为“人民”的利益是根本一致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