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英杰 : 执法不严等于纵容南京醉酒撞人惨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0:31:05

执法不严等于纵容南京醉酒撞人惨祸 / 魏英杰

2009-07-03 11:33 | 阅读(685) | 标签: 南京, 醉酒, 撞人 | 字号:大 中 小

6月30日晚,南京市区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一小轿车连撞数人数车,造成五死四伤。冰冷的数字所无法描述的惨烈事实是:这名严重醉酒驾车的司机张明宝在约1400米路段上,沿途至少连续撞了七次人,其中包括三对晚间出来散步的年青夫妻,而这三对夫妻中有两名女性为孕妇,其中一名孕妇当场死亡,腹中胎儿滑出,现场照片惨不忍睹。

 

 

夫妻俩一起出来散步,本来颇能体现家庭人伦之乐,不料祸从天降,一对夫妻双双亡命马路,一位女儿才6个月大的妻子痛失丈夫,这又是何等的人间惨剧。自杭州“70码”事件发生以来,交通安全话题一直倍受社会关注,南京这桩醉酒驾车案再度在人们心里投下一道沉重阴影。这也让整个社会无从回避一个问题:如何进一步健全法制、构建汽车文明社会,极力避免发生类似交通惨祸?

 

 

近年来,中国已正式进入汽车社会。然而,由于对汽车消费时代的预计和准备有所不足,不仅城市道路设施和交通管理资源严重跟不上形势需求,相应的交通法规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是城市道路拥堵、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的客观社会背景。特别是,每年发生的大量交通事故中,飙车(超速驾驶)和酒后驾车俨然已成为车祸两大杀手。

 

 

驾驶人不遵守交通法规,致使惨祸时有发生,一方面原因在于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道德缺失。近年来为舆论热议的多起“宝马撞人案”,其实就是对那些有钱没素质者的一种谴责。当然,文明素质有待提高并不仅仅局限于所谓“成功人士”,时下乱闯红灯,不尊重交通规则的行人和自行车、电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同样不少。这和我国当下尚处于公民社会形成时期有着密切关联。一个尚不健全的公民社会,当然很难成为一个成熟的文明社会。

 

 

另一方面,这也和当前的法制状况有关。倘若现行法律相对成熟,具有强制约束力,即便一个道德败坏的“刁民”,恐怕也不得不遵从现行法规的制约。换句话说,健全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还将有利于构建和培育一个社会的文明风尚。这和交叉路口装监控是一个道理。以前没装监控,很多人乱闯红灯,后来(装了监控)就算夜深无人,车子(除非他想挨罚单)也会停下来。法律在这里,就是起到类似于“监控器”的作用。

 

 

现在的问题是,完全依赖驾驶人的道德自觉是靠不住的,而现行法规的处罚力度却有偏轻之嫌。“70码”发生的时候,人们集中讨论的一点就是肇事者当以何罪接受惩处。应当说,假如法规明确“飙车者”将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那些将城市道路当作飙车场的驾驶人,其嚣张气焰必将被打压不少。也有媒体报道,一些开豪华汽车的驾驶人拿着一叠罚单去交钱,且面带笑容对记者说:“如果不开快些,买好车有什么用。”试问,倘若法规对超速驾驶行为进行严厉惩罚(比如处以吊照、拘役),还会有那么多持这种心理的人吗?

 

 

南京刚发生的这桩惨祸,把同样的问题再度摆到了人们面前。许多国家对酒后驾车都是处以重罚,甚至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比如美国对酒后驾驶除当场吊销执照和入狱一年,对造成生命伤害的肇事者可以以谋杀罪起诉。资料显示,美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连续8年减少,2008年每万辆车死亡率已降到1.7,远低于我国高于9的数字。这应当归功于严厉的交通执法特别是严对酒后驾驶——这甚至让美国人聚会时很少喝烈酒。而在我国,交法对酒后驾驶分不同情节进行罚款、扣(吊)证和拘留,违反刑法的还将处以相应刑罚,总体而言惩处力度却还是不够大。何况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普遍的情形是对酒后开车罚款了事。这必然导致(甚至纵容)驾驶人主观漠视法规,或者存在侥幸心理。

 

 

由此可见,刚刚步入汽车社会的中国,也当借助“重典”来规范驾驶人行为,从而培养和提高社会的行车文明风尚。在这上面,目前有必要对现行交通法规进行检讨与完善,加大对酒后驾驶的惩罚力度。在不修订法规前提下,则应当对相关违法行为给予“顶格”处罚:一旦发现酒后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并根据情节处以拘留;对酒后驾车致人重伤、死亡等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罚论处。此外,还要加大事前处理(违法)的力度,并在保险办理等方面对违法违章驾驶人进行全方位约束。

 

 

对于南京这起惨祸而言,悲剧已经发生,但我们不能眼看着悲剧屡屡发生,至少不该让悲剧在法律乏力的状态下发生。肇事者张明宝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381毫克)严重超过醉酒驾驶标准,可他竟然还敢开车回家,这种情形不能不让人对现有法规及其执法力度有所反思。

 

 

200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