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南京交管部门立即将醉酒驾车者打至终生残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6:17:17

建议南京交管部门立即将醉酒驾车者打至终生残废

南京从今日起开始通过媒体曝光醉酒驾车者,首批公布的名单共有106人。交管部门认为,曝光可以使醉驾者得到震撼,以后不敢再有类似行为。(2009年11月6日《扬子晚报》)

    我以为,南京交管部门此举未必能让醉驾者得到震撼。所以我建议,南京交管部门应立即将醉酒驾车者打至终生残废,这样更能使他们得到震撼,更加能使他们以后不敢再有类似行为。

行政法学告诉人们,行政处罚分为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和声誉罚。其中声誉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使其名誉、荣誉、信誉或其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一定损害的处罚措施。如警告、通报批评。南京交管部门曝光醉酒驾车者所产生的客观效果,便是使醉酒驾车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其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此举无疑可以认定为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以证明这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显然,本条对醉驾者的处罚种类只有拘留、暂扣驾驶证和罚款三种。

我们不妨再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其它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但一定找不到对醉酒驾车者进行公开曝光的法律依据。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唐迎鸾律师更是明确地对记者表示, “公开曝光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授权”。

我们知道,政府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无不来自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宪法、法律和各种行政法规履行国家行政职能,实施各种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行政行为绝对不适用“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民事行为。

南京交管部门的行政权力无疑也是来自法律的授权。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南京交管部门依然非要“使醉驾者得到震撼,以后不敢再有类似行为”, 那么我相信他们一定会接受我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