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良:刺官案,只有妥协没有公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1:47:33

作者:华良

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网络媒体立即跟进,荆楚网上就有五篇评论,大多数观点都认为,“邓玉娇刺死官员案”的一审,走近了正义和公平。但从一审的庭审情况看,该案仍有诸多疑点,亦留下了长长的变数尾巴。

疑点之一:不法侵害究竟是调戏妇女还是强奸未遂。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向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要求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异性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摘自《起诉书》。对邓贵大、黄德智等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迫异性洗浴、屡次拉扯、辱骂、搧击、拉回,最终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挎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连续的动作到底是仅仅要求异性洗浴还是典型的强奸行为,起诉书始终没有说明白。起诉书认定“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到底是属于一般性的调戏妇女还是典型的强奸未遂行为,起诉书始终含糊其词。而这,正是本案的关键。

疑点之二: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伤害。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个弱女子,在制止男人的性侵害时,如果不使用一切手段反抗能够避免被脱光衣服羞辱、强奸的命运吗?请问这个时候,换一个女法官、女警察,是不是能够从容地区分那些动作是必要限度还是非必要限度呢?既然是防卫行为,理当属于正当防卫,因防卫而致人死亡其行为定性就就应该是防卫过当照成的过失伤害。而公诉人认为“属于防卫过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前后的不一致,令人费解。

疑点之三:是该免于刑事处罚还是减轻处罚。起诉书载明: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邓玉娇具有心境障碍(双相),但谁也无法证明 “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的过程中正好属于心境障碍发生期,既然属于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即使有自首情节,也只能减轻处罚,而不能免于处罚。

综合以上三个疑点,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在民意和权势之间左右摇摆,既要照顾民意,又要给权势一个交代。于是强奸未遂变成了模糊地“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变成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明明是应该不承担刑事责任,变成了“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那么,对民意他可以理直气壮地说,看我们尊重了民意吧,邓玉娇免除处罚并当庭释放;对全市,他可以说,强奸未遂我定成了不法侵害,正当防卫过失伤害我定成了故意伤害,也算对得起三人,这是最好的结果。至此,对民意和权势都有了交代,唯独把法律捏成了一个变形金刚。貌似公允,实则是一种调和。

一审之后还有二审,邓贵大的家属会不会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还会不会以对法律适用不当纠正一审法院的判决,从理论上皆有可能。邓玉娇虽然回复自由,但故意伤害(弦外之音是故意杀人)的罪名会一直伴随一生,精神病人的帽子会顶一辈子,民意取得了胜利吗?没有。(原题:邓玉娇案的判决,是公正还是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