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准强:“不可为恶所胜,反要以善胜恶”(南方都市报 200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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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为恶所胜,反要以善胜恶”
2007-11-15 09:59:26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批评/回应
深圳、广州的豪华别墅违章建筑事件还在继续,各地的有关部门不断采取相关措施,加强执法。与此同时,秋风先生继续为别墅违建事件可能的正面意义进行辩护,在贵报个论版发表了题为《违“法”推动社会转型》一文,提出“在转型时代,永远对法律本身的正当性保持怀疑,这是改革的基本驱动力量”。对于通过怀疑法律正当性和违“法”,来推动社会转型,从而为别墅违建提供合法性的基础,显然不敢苟同。
秋风先生提到的“法”加了引号,所指的应是实际具体的法,文章认为可以违反现行的规则,通过遵循“普遍的正当与理性”,从而使规则不断达到完善而获得社会的正当秩序。笔者认为,遵守规则,并不是承认现行的当然合法性和正确性,而是遵行规则的过程中,不断体现规则中可能出现的不适应性和不合法性——即不合普遍的正当与理性。
基于对人性的不肯定以及理性的有限性,我们不可能制定出具有所谓完全正当性的法律。既然对法律自身的正当性有所怀疑,那么对所谓违“法”的行为照样要有所警惕,更要谨慎地对待。
事实上,秋风先生所列举的小产权房和别墅的违章建设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两个例子。小产权房问题的产生,是因为基于如“城乡分割”导致不平等的身份,因此产生的不平等规则,从基本价值的角度讲违反了人性的基本平等,而且这样的规则已经产生了事实上的恶果。而随着人们私下创设和遵循规则,小产权房并没有危害到法律所要求的平等,而是要回归到平等。与此相对的是,别墅的违建则是业主自己权利的扩张,突破了既有的社会准则,想从权利到“更多权利”,相对看,其对应的法律就具有合法性。这样的突破,实在看不到法治价值的生长。
对现行法律的遵守,不是否认普遍正当和理性的自然法,而是成就其价值,在无为中而有所为。积极违“法”所带来的破坏性成本是巨大的,“你不可为恶所胜,反要以善胜恶”,即便规则是恶的,也只有去遵循才能显出其需要纠正的地方,生活的力量远远大于我们想象的;200年前的智慧总是值得我们去沉思。
□成准强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711150508.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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