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件中的巴东公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0:29:12
邓玉娇案件中巴东公安设的“局”
朱明勇
2009-05-24 07:02:21
http://zhaomu.blog.sohu.com/117071094.html
一、巴东县公安局侦查中存在的问题
1、没有及时勘察现场,发生命案,应该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勘查。巴东县公安局并没有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而是交由当地派出所先行处理。派出所并不具备现场勘查的技术力量和技术人员。
2、对涉案人员没有采取有效的控制。黄德智受伤后伤情并不重,仅仅是手臂刺伤,反而跑到外地医院,其实他是本案的关键人物,无论作为邓玉娇故意杀人案的证人还是作为邓贵大强奸案的证人或者自己就是强奸案的犯罪嫌疑人,都应该进行时适当的控制,记录口供。
3、对邓玉娇而言,公安机关在其打电话报警并将其带往派出所进行第一次询问后,如果当时确定她涉嫌犯罪,在5月10日当天夜晚或者至少在5月11日决定刑事拘留时告知她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并代为向家人转告。
4、涉嫌改动或者伪造证据,从警方发布的信息来看,有三个版本,发布的信息应该是根据证据来的。证据是客观的,如果不改动或者伪造,是不可能出现三个版本的通报。
5、通报案件,直接透露了邓玉娇没有说“是否被强奸”。23日政府新闻发言人通报案件中再次强调已经证实没有被强奸,这对于两个在外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邓某和黄德智来说,无异于公开的通风报信,方便串供。
6、公安局长杨立勇在对媒体采访时,太过明显的在语言上偏袒等贵大一方。主观上有强烈的倾向性。
以上做法的主要原因是他们在案件刚一发生,还没有进行调查时,就已经就已经简单的将邓玉娇定为杀人犯。将等贵大定位受害者,然后按照这个思路展开工作。
二、巴东公安机关设的局
1、精神病。送到精神病医院不鉴定,是为以后拖延案件处理打伏笔,因为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之内。表面看来是为了考虑邓玉娇的量刑,其实公安机关非常清楚精神病仅仅是在不能控制或辨认自己的行为时才对量刑有影响。
2、关键证据不收集,等灭失后再大张旗鼓的提取。且不说内衣内裤、胸罩等,即便是案发现场,电视画面中出现的打破的烟灰缸等都没有收集。导致十几天后出现律师提出要收集这些证据时,出现衣物被洗。然后去收集已经洗过的衣服作为证据,最后就是得出检测不到任何信息。
3、一方面开新闻通报会指责律师工作严重违规,对律师施加压力。另一方面背后局长却透过媒体对外称邓玉娇没有说强奸的事。提示外边的人可以大胆的不承认几人没有强奸的意图或行为。
触摸DNA与邓玉娇案(图)
金羊网 2009-06-09 08:44:20
作者:张田勘
摘要:夏霖、夏楠提出保留邓玉娇的内衣内裤,并非只是指鉴证传统的指纹,而是如果邓玉娇真的曾被扯下内裤,内裤上会留下施暴者的触摸DNA指纹和 其他物证,这是该案公正判决的有力证据。
湖北省巴东县最近发生的“邓玉娇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有媒体发表文章认为“律师表现不佳,邓玉娇案前景令人心忧”,文中列举了为邓玉娇案作辩护的律师夏霖、夏楠(邓玉娇之母已发表声明解除对两位律师的委托)表现不佳的四点理由。别的理由不说,其中第二条理由说:稍有常识就知道,内衣内裤根本就不可能留下指纹。
事情果真是这样吗?
如果指纹是专指传统指纹,即手指上的纹形,如拱形、环形、螺形等,邓玉娇的内衣内裤上也许不会留下施暴者的指纹。但是,从新发展的指纹学来看,衣服上完全可能留下微量指纹、触摸DNA指纹等。
从两位律师的建议看,他们不仅懂得证据学的常识,而且与时俱进,知道现代科学技术已经发展到了可以提取衣物、器皿、物体上面的微量指纹。
英国伦敦帝国学院的物理化学家塞格·卡扎里安等人,2007年在美国化学协会主办的刊物──《分析化学》上发表过一篇题为《凝胶胶带协助搜集的隐性指痕分光镜成像》文章,指出凝胶胶带能收集不同物体表面的指纹,包括门把、瓷杯杯把、玻璃、衣服和计算机屏幕上的指纹。就像传统的指纹提取技术一样,凝胶胶带随后可以用红外光辐射到一种高度敏感的仪器内,这种仪器能获得一种“化学相片”,在30秒或更短的时间内识别指纹中的化学或生物分子,从而获得关于罪犯的特别信息,如饮食习惯、性别和种族。
尽管这一技术在发达国家还未普遍采用,在中国也可能没有应用,但仅此一点就可以说明衣物上是可以留下指纹的。
更有力的证据来自另一种新的鉴证学手段──触摸DNA鉴定。任何人只要触摸一下物体,就会在物体表面留下一些皮肤细胞,它们含有遗传物质DNA,由此可以通过检测触摸DNA来确定真凶。通过触摸DNA指纹,美国已经破获了许多历史上沉积下来的死案、冤案,最著名的当数1996年6岁选美皇后乔恩·贝尼特·拉姆齐被谋杀一案。
当时,乔恩的父亲约翰·拉姆齐、母亲帕齐和哥哥伯克被认为是疑凶。10年后,触摸DNA鉴证技术的出现,为他们洗清了冤屈。
这个案子一直被认定是性侵犯案。当触摸DNA技术开始运用时,警方分析,犯罪嫌疑人如果对乔恩进行过性侵犯,必然会接触到她的长内裤,留下触摸DNA指纹。
2007年底,乔恩案的检察官把乔恩所穿的长内裤交给一家技术公司的实验室进行检测,该公司擅长触摸DNA检测。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在长内裤的两侧发现了以前未被发现的遗传物质,用刀片擦刮相关部位后,获得了一些DNA指纹。检方认为这是性侵犯者脱乔恩的裤子时留下的。
触摸DNA指纹测试表明,它们既不是父亲拉姆齐的,也不是母亲帕齐和哥哥伯克的。同时,研究人员把触摸DNA指纹与乔恩长内裤上血样中所获取的DNA作对比分析,肯定触摸DNA就是一个不知名的男性杀手的。正是这个触摸DNA指纹证据,促使检察官写信向拉姆齐一家道歉:你们一家是清白的。
这些事实证明,微量指纹、触摸DNA指纹不仅能留在衣物上,而且可以提取并帮助刑侦鉴证。夏霖、夏楠提出保留邓玉娇的内衣内裤,并非只是指鉴证传统的指纹,而是如果邓玉娇真的曾被扯下内裤,内裤上会留下施暴者的触摸DNA指纹和其他物证,这是该案公正判决的有力证据。
编者注:据《财经》报道,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事件”又有新进展。巴东县检察院目前已经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法院。
邓玉娇案,滥权者的卑劣与卑微者的崇高
作者:肖荻
金羊网 2009-06-11 08:40:02
近日,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对“邓玉娇案”中涉案人员黄德智、邓中佳作出严肃处理。警方认定邓玉娇属防卫过当。至此,轰动一时的此案,似已告一段落。但仍需深长思之。
官员色狼,古已有之。在《明清小品》中,有一县太爷动手调戏一少女。女斥之:阁下应为 道德表率,何竟出此卑劣行径,尔不羞乎?在该女痛斥下,县令收敛。如今,湖北巴东招商办副主任黄德智等三个大男人吃饱喝足拿人找乐,甚至作出下流举动。这些老爷们在目无法纪上比其前辈“勇猛”多多矣,足见此事已是他们的“日常作业”。只可惜,所遇邓玉娇并非寻常之辈,在她持刀自卫时,一个最为兽性大发的仁兄碰巧挨刀,寿终“歪寝”。
不错,我们并不赞成防卫过度、致人死命,如果谁逮着小偷就一怒之下打残打死,谁就应承担法律后果。但是,试为邓玉娇设想,在三个凶汉疯狂施暴时,她情急之下,能够拿捏好下刀要几寸、几分、几毫厘才合适吗?要求一个弱女子在抗暴时温良恭俭让、下刀分毫不差,难矣哉!正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是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为了避免挨刀,奉劝那些“雅兴”老爷,最好猪鼻子别往篱笆里伸。有一理念莫太陌生:堂而皇之的官员和平民百姓女服务员,在人权面前是一律平等、分毫不差的。那些弱女子的人格尊严和任何官家太太、千金一样,需要的是尊重而绝非亵渎!
应该说,类似邓玉娇那样不向几个臭钱折腰、誓死反抗凌辱的女子,并非绝无仅有。1997年11月四川眉山县“天涯夜总会”老板威胁利诱打工妹唐胜利接客,唐宁死不从,毅然跳楼致伤。1998年4月一天凌晨在崇州市羊马镇“梦圆楼歌舞厅”又发生一起三名女青年拒绝做三陪而集体跳楼。这些弱女子的犟劲,令人肃然起敬,很多人出资帮她们治伤、安排工作。最近我去日本旅游,街上有几位佝偻身子的老奶奶经过。导游说,日本妇女在当年的“望乡”时代,并非只剩从妓一条路,有些去做苦力背稻子,沉重的负担终于把背压弯。由此可见,战后日本的崛起并非只靠硬实力。当然,广泛解决妇女就业问题有赖大力遏制穷富分化。但,天助自助者。
归根结底,“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屈”,是中华民族繁衍生息五千年的脊梁骨。所谓“道德血液”,核心就是做人的骨气。这不仅是弱女子的课题,举国上下包括一切高官、巨富如今都面临“权力制衡、驾驭资本”的挑战。那些已经或正在人欲横流走钢丝的权贵、富豪们,在邓玉娇们的自卫钢刀面前,自我珍重为好。一句话,中华民族要振兴,气节莫成稀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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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日)
来源:人民网
【你家有女眷吗——评论家何三畏叫板巴东杨立勇】
巴东县公安局的“5·10案”立场和视角
何三畏
如果有一个地方的公务机关向公众报盘,称自己“一以贯之地秉承‘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基本原则”,你能不赞叹这里的人民生活在法治的天堂里吗?
这里就是湖北省巴东县,这样表扬自己的是巴东县公安局。
5月18日,巴东县公安局在发布关于“5·10案件”的案情公告时,附带有“几点说明”,第一点第一句就这样劈头盖脸给自己灌了一剂甜言蜜语迷魂汤。
可是,5·10案是一个自我表扬的机会吗?如果这些自我表扬都是真实的,岂不应该掀起“全国公安学巴东”的新高潮,却怎么会酿成震惊天下的5·10案呢?
当然,你应该体谅一个基层公安局,突然成为全国的焦点,需要向全国公众喊话,但平时没有这方面的操练,其话语系统不支持“公众会话”,自觉不自觉就把平时“一以贯之”的“汇报材料”的套头语,抄到这个面对公众的文本里来了。
然而,巴东县公安局并不觉得5·10案跟上述冠冕堂皇的大话有什么矛盾。
一、“5·10案一件很普通的命案”
巴东县公安局长杨立勇接受媒体采访时,一再告诫媒体和公众,“从整个情节看,这确实是一件很普通的命案”,对于公众的惊谔和愤怒,表示“我不知道为什么弄得这么复杂”(南方都市报5月22日报道)。而这正是巴东县公安局的统一认识。
可是,这样看待5·10案,既不政治正确,也无德良心,还不符合事实。黄德智、邓贵大和邓玉娇能够在一个公开营业的色情场所“相遇”,这“很普通”吗?如果这里没有一个环境,一种小气候,如果不是邓贵大似的“客人”养成了骄横拔扈的恶习,敢于在营业场所以武力和金钱胁迫色情服务,能有5·10案吗?
你可以说,这是普遍的现实,公开经营色情行业的并非巴东县,你只不过是跟其它地方一样,奉行了放任的,或者难免有所“沾染”的潜规则,公众也不必苛求巴东县之一时一地;你还可以说,公务员成为色情消费的主流,也是你们无能为力的事;甚至你们自己成为色情行业的“消费者”,也在公众的“理解”范围。但是,作为公安部门,你们是否“从实际出发”,去“过问”了一下色情行业里的性服务人员,那些容易受到各种各样的伤害,没有任何自我保护能力的女子的人权状况?或者“警告”一下老板“加强管理”,出了事情“大家都不好说”?
从保一方平安的公安局长应该具备的素质来说,你应该有能力联系社会现实,联系政治经济环境,并把握法律的基本原则,综合地考虑你的职责。你还需要有视性服务人员同样有平等人权的怀情。从而认识到,5·10案不仅“很不普通”,而且你们正是应该负直接责任的公务部门。在5·10之后,你们需要对巴东县的父老乡亲有一个合理的交待,局长本人应该本着公务员的基本道德,向公众深深地鞠躬道歉,请求谅解。怎奈你们却统一咬定“这是一件很普通的命案”?
此外,杨局长也应该理解5·10案被“为什么弄得这么复杂”。首先,它不是公众“弄复杂”的!它本身有复杂的社会背景,又因为你们对它的认识让公众感到担忧,因此显得更加复杂。
并且,5·10案件还触动了人性中最敏感的层面。人们都渴望生活在文明的环境里,但是,他们看到,在一个乡镇,一个本是民俗敦厚的熟人社会,两个醉醺醺的男人来到色情场所,见一洗衣女子就要强求,人家声明,拒绝,逃避,都不能幸免。两个父亲般年龄的公务员,对一个二十一岁,正在梦想爱情的贫民女子,有暴力胁迫(如“推坐”),有金钱侮辱(如“搧击”)……这不已经构成了千百年来流传的,“女子抗暴”的经典悲剧的所有要素吗,在民间传播的故事和戏曲,不正是颂扬这样的故事吗?在自古以来的传统教养里形成的女孩子的正常心理,在那种无助的情况下,不都是要不计后果地反抗吗?反过来说,一个女子如果服从了,她的整个人生就改变了,她的青春的梦想就断绝了吗?
同时,在这个案子的黄德智、邓贵大也几乎全面符合这类传统悲剧的反派嘴脸。诚如某种市井间的评论所说,邓、黄之流的流氓行径,不仅女人恨,男人恨,而且“流氓恨”。或者如香港同胞的报纸上的标题,叫“烈女杀淫官”。“烈女”和“淫官”都是文化概念,但是,你能说它用在这里不准确吗。这样的案情,不是你想引导人们认识它普通,它就能普通的,它确实“很不普通”,它可能还有希望以文艺的方式流传。
二、“客人”的立场和视角
观察巴东县公安局在5·10案中的表现,你会发现他们是以邓贵大、黄德智的视角和立场处置和表述案情的。
案发后,警方立即把邓贵大“搧击”过邓玉娇的“头、肩”的四千块作为遗物给了邓的妻子!而邓妻则给“随身揣四千块钱”的丈夫一个“他随时要打麻将”的理由,我并不在意这种解释的合理性,我的问题是,如果警方以公正的立场,把邓贵大看作同一个案件中的当事一方,而不仅仅是“受害者”,至少应该把它作为重要物证固定下来。有一天,或者法庭上需要它来告诉法官,它是怎样“搧击”了一个捍卫贞操的女子的尊严。
接着是巴东县公安局的第二次公告,即5·18公告。这份公告以邓贵大、黄德智的单边角度来叙述案情的。它的“主语”就是邓贵大、黄德智。文中充斥“黄误认为”和“黄认为”之类的心理描写!直接为“强行要求性服务的”“客人”代言。
我不认为公安部门的案情文书中,需要像现代小说一样,以上帝般的全知全能,认定其中一方的心理活动的真实性,同时,对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的另一方当事人,在整个挣扎和逃避攻击的过程中内心的剧烈冲突,则付诸阙如,不作对等呈现,和相互印证!
这里有必要引述公告原文,但限于篇幅只好略去,这里直接分析公告文本。而网络上很容易搜索,有兴奋的读者可以搜索对照。公告跟在黄、邓后面观察案情。用黄“误以为”,“黄认为”作为“见一位洗衣女子就开始强行要求性服务”的恶行的状语。用“口角”和“争吵”这种描述对等关系的中性词,来掩盖“强行”——公安方面应该比谁都清楚,一个女子在两个男人明确的强行性要求威胁下,从一间屋子逃避到另一间屋子,这到底该叫一方的“强迫”,还是双方的“争吵”?至于“搧击”和“推坐”等语言选择,是人所共知的了,此处不论。我注意到,在整个公告的叙述里,只有这两个动词成为惟一的身体接触。如果这是真的,黄、邓二人真是天下最文明的“客人”,而邓玉娇则是最“故意”的抗暴女子了。
在整个过程里,作为被动、弱势一方的邓玉娇的主体性被模糊,她是从黄、邓二人眼里被观照的。常识告诉我们,在公正的叙述中,应该由被动的弱势的一方“主诉”,而由攻击的一方的说法来对衬。例如我们这样叙述:邓玉娇正在洗衣服,两个醉酒的男人突如其来,直接提出“性要求”……显然,被动、弱势一方的处境更有接近真实的价值。而黄德智的“误以为”则毫无价值,如果承认黄的“误认为”的合理性,那就等于说邓玉娇的存在本身有错!
律师会见邓玉娇后得出的结论是,她思路清楚。为什么公告里没有她主诉的角度?在公告里,两个饮酒过量寻性而去男人的被格式化成标准的“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的“客人”,他“合情合理”,“不合理”的地方,有“误会”来补足。在这种情况下,女子杀人,就成为“故意”的了。所以,我称公告有两个角度:一个是男权的角度,另一个是强权的角度。
公告里还出现了两位女子“上前劝解”的情节。这应该不是“劝”两个正在强迫邓玉娇“提供性服务”的男人放手(她们敢么?),而是“劝”在被控制状态下的邓玉娇“服从”、“服气”吧?此情此景,这也只能增加邓玉娇的无助、绝望和反击的决心。可是,在公告里,这个情节似乎是隐隐指向邓玉娇不听“劝解”的。
以这样的立场和角度叙述的案情公告,除了显示公安方面自觉不自觉地为黄德智、邓贵大之流背书,显示公共立场的偏废,对于一般受众,有可能造成黄、邓二人是“合理的”,而邓玉娇则是“不合理的”,甚至是“偏执的”效果。
然而,在任何案件中,公安都不能选择立场,它有一种立场,即公共立场,公安站在任何单边的立场表述案情都会令公众感觉深深的不安。细究5·18和杨局长的谈话,让人觉得目前公众对邓玉娇案的公正的担忧,并非没有道理。
三、公安局长心里的“异性洗浴”和“性交易”
当记者问巴东县公安局长杨立勇先生,“异性洗浴”的概念是什么?他的回答是:“那就是异性洗浴呗”!接着,他又说,“也许很多人理解为色情服务,性交易。但是这个案件当中,交易还没有发生……”
可以想像,一个基层公安局长对社会的熟悉和行事的方式,有许多超出普通公众的直觉经验的范围。杨局长回答记者提问的话,字面是不好理解的。但是,杨局长当然知道“异性洗浴”是怎么回事,只是他不说。但是,根据杨局长的谈话,和相关的观察,我倾向于对“异性洗浴”是可以作任何解释的“性服务”。
最后,我领会一下杨局长关于“这个案件当中,交易还没有发生”的说法。我觉得,面对5?10案说这个话,是令人寒心的。
杨局长一定要明白,在这个案件中,前提就是没有“性交易”,它不可能“完成”,邓玉娇是不出卖性的。这里是一个“强迫”的关系,或者“强迫交易”的关系。局长这个话,仍然有黄德智的意味,似乎在那里,没有不可以交易的性。看来局长还没有记住邓玉娇是怎样成为“烈女”的。这一点局长要牢记,下次一定不说偏了。另外,我们不知道,局长先生是否承认,根据对强奸的某种定义,就算是按字面理解的“异性洗浴”,只要是强迫,也应该构成强奸?
(20009-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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