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公安即法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06:03:05

巴东公安即法院

 作者:守门老鹤

巴东公安即法院

贺卫方

 

关于引起公众强烈关注的巴东县邓玉娇案,除了转载过何三畏先生对于该县公安局的质疑文章外,我在博唠阁里没有发表过其他言论。主要的原因是,自己并非刑法专家,又没有机会近距离了解有关事实情况,贸然议论,难免隔靴搔痒之讥。

 

不过,正如公众已经广泛质疑、何三畏以及萧瀚诸先生明确批评的那样,巴东县公安局在本案中所作所为的确是相当出格的。通过该局局长杨立勇先生回答记者问以及相关公告,我们可以看出,作为该案的一个侦查部门,巴东县公安局似乎在不停地为两位强迫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的人进行开脱。它的预设立场很明确,那就是黄德智、邓贵大对于邓玉娇并没有性的要求,邓玉娇拔刀相向的行为属于过度反应,或者刑法所谓“防卫过当”。正如该局的公告所说(新华网5月31日报道):

 

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言之凿凿的说法掩盖不了显而易见的问题。两位大老爷们洗浴,自己洗就算了,强迫一个姑娘“陪其洗浴”,那是什么意思?只是让姑娘在一旁递肥皂、端茶水么?或者只是一块儿洗纯粹浴,与性无干?什么时候巴东县也有扶桑国里男女合浴的习俗?所谓“拉扯推搡”也含糊得很,假如把人家的裤子都拉扯下来,所表达的是否还只是与性无涉的要求?如果站在邓玉娇的角度,两个醉醺醺的男人,把她往沙发上不断地推搡,又拿出厚厚的一叠百元大钞搧击她,当然会想到假如不从,下一步会发生怎样的情况。我们承认也许这里有某种“信息不对称”的可能,也就是说,两个男人心中真实的要求跟21岁的女孩的判断有出入,但是,邓玉娇的判断(也是法律上应取的判断)只能从一个受到巨大威胁的女孩的角度作出,事后黄德智的说辞不能作为依据。特别要强调,强奸犯罪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那种认为直到实质性动作开始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说法是荒唐的,那无疑是排除了对杀人罪正当防卫的可能——你只有死了才能正当防卫,因为刀架在脖子上也未必一定要杀你嘛!

 

其实,严格地从法律程序上说,侦查部门说什么并不重要,甚至它袒护某一方也无需过度担忧,因为最终的罪与非罪、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由法院确定的(刑诉法第十二条)。但是,想到巴东县公安局局长的身份,我们突然有些不寒而栗:杨立勇先生不只是侦查部门的首长,他同时又是县委常委,又是政法委书记,这意味着公安局局长同时也是法院、检察院的领导。依据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法官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也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那就是说与控辩双方保持等距离。可是,现在的情况是,法院是在侦查部门首长领导之下的一个机构,如此一来,我们还能够指望巴东县法院作出跟公安部门不一样的结论?不,巴东县公安局就是巴东县法院,当然,也是巴东县检察院!

 

写到这里,又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消息:

 

6月3日,巴东县政协主席林廷芳主持召开第三十二次主席会议,通报“5·10”案件的处理情况,会上通报了县委常委会关于“邓玉娇案”的会议纪要,会议认为省州公安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5·10”案件的处置得当,定性准确,顺民心,合民意,与会人员对案件的处置表示赞成和拥护(6月6日恩施新闻网)。

 

我猜想,巴东县法院现在正在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县委常委会的会议纪要吧。想到受尽凌辱又要遭受牢狱之灾的邓玉娇,面对如此司法制度,我们现在终于理解,为什么夏霖律师要哭泣!

 

律师有泪不轻弹,除非正义无望时。哭吧,夏霖,哭出来,至少自己心里好受些……

 

2009年6月13日凌晨醒来,悲中写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