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孩子一个洁净的网络环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3:01:07

继2007年1月23日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切实把互联网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的任务之后,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再次召开会议,专题网络文化建设问题。随即,公安部、中宣部、教育部等10部门联合开展了为期半年的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不仅打击和震慑了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的气焰,也使那些网络色情淫秽信息泛滥、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网络文化低俗化等长期困扰学校教师和学生家长的严重问题显现了彻底解决的曙光。

一、让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者无处遁形

1.网上色情淫秽信息令人触目惊心

在互联网上,一些境内外的色情网站大量充斥着内容低俗、格调低下的图片、录像、电影、文字,吸引网民浏览、下载和购买。不法分子聚敛钱财的常用手段有四种:一是提供色情图片让网民免费浏览,引诱其成为“会员”,通过手机缴费、银行转账等方式收取“会费”;二是不断向会员发送收费短信,以此赚取信息费;三是向网民兜售黄色光盘、淫秽图书;四是利用网络交友社区为暗娼招揽生意。这些不法行为在遭到国家屡次严厉打击之后,转而利用点对点网络、即时通讯服务和博客、播客等互联网新技术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

“裸聊”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网络色情传播方式。它区别于传统的下载或在线观看色情图片、影音文件,而是利用即时通讯工具进行裸体聊天。“裸聊”有私人性和公共性两种,危害较大的是公共性“裸聊”。它通常发生聊天室中,一些不法分子还设立专题视频聊天室进行色情淫秽表演,如2005年查处的“西西视频聊天网”曾发展会员1万多人,招募3200多名女网友做“主持人”进行色情表演。网站通过手机注册、网上银行转帐、银行汇款等方式收取会费,在短短一年半的时间就获取非法所得15万余元。

2.严厉打击网络淫秽色情活动刻不容缓

尽管色情网站都号称是“成人网站”,但登陆这些网站的不少是未成年人,而且呈低龄化趋势。美国互联网过滤评估组织2003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儿童首次看到色情网页的平均年龄是11岁;而在8-16岁的未成年人中90%的人曾看过色情网页。互联网上的色情淫秽信息给青少年的成长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导致违法犯罪。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少年庭一项名为“不良网络信息对未成年犯的影响”的调研显示,在在押未成年犯中,浏览过色情网页并受到影响的占56%;另一份来自海淀检察院的调研显示,在73名有上网经历的在押未成年犯中,绝大多数经常上网玩游戏、聊天、看色情信息,39人承认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与网络不良信息有关。

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大力度打击网络淫秽色情活动。2004年7月,公安部会同中宣部、中央外宣办等12部门开展了为期3个多月的打击淫秽色情网站的专项行动;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打击视频聊天室内色情聊天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作。2007年,从4月开始至9月,公安部、中宣部、教育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等10部门联合在全国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以网站集中、上网人数多、举报线索多的重点地区,重点清理网上传播淫秽色情视听节目、图片、小说,以及六合彩、销售违禁品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谣言、侮辱、诽谤等有害信息,重点打击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组织网上淫秽色情表演和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整治网上视听节目、聊天室、电子刊物、论坛、博客、WAP网站、托管主机和虚拟空间等网上信息服务安全管理秩序。这项活动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3.遏制网上色情泛滥需要综合治理

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是打击和预防互联网色情淫秽犯罪的根本措施,也是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普遍经验。早在1998年6月,法国政府针对当时互联网上色情泛滥的现象,修改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定罪量刑的部分条款,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手段腐蚀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在美国,共有《儿童网络保护法案》、《通信庄重法案》和《儿童色情防止法案》等多部法律禁止向未成年人传播“污秽的东西”。我国也十分重视互联网立法工作。2002年9月,国务院颁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明令禁止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另外,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2000年6月发布的《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文化部2003年5月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2005年9月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从不同侧面禁止在互联网上传播色情淫秽信息,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关于网络色情活动的禁则和罚则。

利用技术手段预防网络色情淫秽信息泛滥,也是一项重要措施。调查表明,未成年人对色情网站的点击,80%都是偶然的。如果正确使用过滤技术,可以阻止青少年浏览黄色信息的行为。对此,美欧许多国家对此都制定了管理法规,要求门户网站和网络服务必须提供免费过滤软件,在用户接入互联网时设置不同的过滤程序。瑞典网络公司在2005年5月加设网络过滤器以后,每天有近1000多名儿童在试图进入色情网页时被阻截。在我国,电信公司提供一种利用互联网访问内容控制技术的“绿色上网”增值业务,也在部分家庭得到了使用。2006年以来,深圳、宁波、福州等城市在互联网上设立“虚拟警察”,网民可以点击网络警察的卡通形象即可进入网络报警平台,与值守的网监民警取得联系。虚拟警察的出现,解决了公安机关对虚拟社会治安秩序管理的缺失。据深圳、武汉等地的调查,自从设立“虚拟警察”之后,当地的网上有害信息数量比以前下降了70%,网上违法犯罪活动同比减少了30%。

二、让沉溺网游的孩子走出泥沼

1.网络游戏已经蜕变为“电子海洛因”

游戏是孩子的天性。目前的网络开发商,尤其是来自国外的网络游戏软件利用未成年人好胜的天性,将他们步步诱入网游陷阱。其常用手段有两种:一是无限升级。这类游戏只要付出大量的精力、时间和金钱,就能实现游戏角色级别的提高,从而满足未成年人廉价的成就感。二是任意PK。如在作战格斗类游戏中,两方或者多方对垒,血腥、暴力的画面频频出现,极易引发青少年的冲动,一旦陷入其中往往难以自拔。据有关专家研究,我国玩游戏的未成年人“网络成瘾症”比例高达14.8%。

迷恋网络游戏如同服食毒品一样容易成瘾,因此人们把网络游戏比作“电子海洛因”。当前市场上流行的网络游大都充斥着暴力和色情,信奉强者通吃的庸俗原则,这些都会模糊未成年人的道德认知。青少年在“网络成瘾”之后,初期只是精神上的依赖,而后发展为躯体上的依赖,表现为情绪低落、头昏眼花、双手颤抖、疲乏无力、食欲不振等,造成植物神经紊乱,体内激素水平失衡,使免疫功能降低,引发各种身体疾患。绵延不断的沮丧、困惑、孤独感时时折磨着他们,低质量的网络人际关系便取代了高质量的现实人际关系,最终对社会交往失去兴趣,严重的会导致自杀甚至杀人。

2.构筑预防青少年网游沉迷的技术屏障

网络游戏的陷阱在于通过长时间的在线累计获得经验值增长和虚拟物品奖励。针对这一特点,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和《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该标准的核心内容是:未成年人累计3小时以内的游戏时间为“健康”游戏时间,超过3小时为“疲劳”游戏时间,游戏收益减半,如累计游戏时间超过5小时即为“不健康”游戏时间,其网络收益为零,强迫未成年人下线休息。实名认证方案的基本原则是:用户申请注册新账号时必须填写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将被拒之网外。实名查询系统也同时上线,家长可以在线查询其子女是否在玩网络游戏。据此,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开发了我国第一套“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在经过两年多的试运行之后,已经于2007年7月16日起正式发布实施,并由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等八部委一起联合推行。

当然,仅靠开发一套软件并不能完全解决青少年沉迷网络的问题,而且这套系统在技术上还远未完善。就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刚刚发布之后,一款针对它的名为“身份证生成器”的软件已经开始在网上热卖。玩家只要得到一套成年人的身份证信息,就可以注册网络游戏。另外,同一个人申请好几个账号也可以不受防沉迷系统的限制,玩家用一个主号来升级,再申请几个别的账号赚钱或者打装备,就能达到突破3小时限制的目的。此外,一些玩家还可以采取使用“私服”,或者改用国外的服务器等措施轻松避开防沉迷系统。因此,一方面游戏开发商与运营商要守法经营,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紧完善技术环节,使其真正发挥防止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的作用。

3.建立预防青少年沉迷网游的长效机制

在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方面,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是治本之策。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这对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又提升了一个效力层次,为有关部门治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精神,2007年2月,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等14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2007年将不再新建网吧,原有网吧也要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经营,开展信息服务、远程教育、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增值服务项目,实现网吧经营内容和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

三、让网络文化回归主流

1.博客正在成为未成年人张扬个性的场所

博客(blog)是继Email、BBS、ICQ之后出现的第四种网络交流方式,被称为“网络时代的个人《读者文摘》”。一个博客其实就是一个网页,其内容十分广泛,有对其他网站的超级链接,也有个人的日记、照片、诗歌、散文,近年来网络小说更为博客增色不少。从功能上看,博客类似于个人网站,却比个人网站更具自主性、门槛更低。正是这种“零进入壁垒”的网上个人出版方式,使得媒体世界完成了从“大教堂”模式到“大集市”模式的根本转变。每个人都可以在网络上注册自己的博客,在网络世界体现个人的存在,张扬个人的社会价值,拓展个人的知识视野,建立属于自己的交流沟通的群体。

就在博客方兴未艾之时,又衍生了诸如播客、威客、炫客、掘客、闪客、维客、印客、拼客、黑客、骇客、粉客等等个人信息网络出版形式,充分展示了网络文化的平等性和互动性。由于注册的低门槛和“监管真空”,博客在给网民带来话语自由的同时,也制造出一种使人厌恶、心悸的负面文化效应。一些商业网站为了赚取点击率,纷纷邀请名人开博,致使网络弥漫着一种媚俗的风气。一些道德素质低下者更是利用博客相互攻击、谩骂、恶炒,甚者把博客作为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工具。如果任其泛滥下去,博客将被无情地沦为文化的“垃圾桶”。尤其令人注目的是,许多中小学生加入Blogger的洪流并成为博客的生力军。他们表现出比成年人表现出更强烈的探索、表达与创作欲望,博客生涯正在成为他们学习生活的重要内容。面对当前博客世界中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混沌局面,教育工作者必须加以正确引导,防止有害信息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2.网络“恶搞”正在滑向法律与道德的底线

网络“恶搞”始于本世纪,始作俑者是恶搞照片的“小胖系列”与“猥琐男系列”,此后是以《大话三国》为代表的Flash动画,2005年以“芙蓉姐姐”为代表的“真人秀”在网上大行其道。2006年更被称为“恶搞元年”,起因于一个名叫胡戈的网民恶搞电影《无极》,使得“馒头血案”一词一度成为恶搞网络文化的代名词。此后,各种恶搞短片相继出笼,甚至央视解说员世界杯上的一句“疯狂解说”也成了最火的彩铃,下载量屡创新高,为商家创造了近百万元收益。

尽管恶搞背着“恶名”,但大部分年轻人都是以一种健康、单纯的方式在互联网上与同龄人进行的“爆笑”交流。但其中也不乏道德水平低下者,他们把恶搞之手伸向黄继光、董存瑞、雷锋等英雄模范人物,公然挑战中华民族的道德底线的,激起了广大网友的公愤。最近一项关于“恶搞”的调查表明,89.5%的人认为“恶搞”混淆了青少年的是非观、价值观;他们认为“恶搞”应有底线,包括道德伦理(84.6%)、传统文化(73.1%)、他人人格(67.9%)、信仰信念(63.3%)以及红色经典(63.3%)等不应该成为“恶搞”的对象。

3.网络语汇正在挑战思维逻辑和语言规范

人们在互联网上交往时,现实社会中那些倍受关注的特征,诸如性别、年龄、相貌、种族、宗教信仰、健康状况等都被隐去了。在网上,我们看到的是符号和另符号在发生交流,就连人的面部表情也被“网络表情”这种图画文字所代替。网络表情最早与MSN共同出现,并随着MSN在全世界的流行而传播开来。中国网络表情的兴盛,更多地得益于QQ、论坛和网络文学。网络表情具有感性化、具象化、视觉化、行为化等特征,在网上与普通文字混用,可增加语言的生动性。但是,也一些未成年人在平时写作中也常常描摹网络表情符号,并把它作为一种时尚来追捧。我们知道,网络表情说到底只是一种象形符号,而象形符号早在几千年前就被文字符号所取代,因而使用图画文字实际上代表了一种倒退,这个道理必须让未成年人明白。

另一个令人关注现象就是网络语汇的大量产生。这其中一些是计算机专业术语,如带宽、网关、IP地址、局域网等,也有与网络文化相关的术语,如网吧、网恋、电子商务、信息高速公路等等。除此而外,在互联网的BBS上、网络聊天中还经常使用一种特殊的语汇,它们由文字、字母、数字和符号混合构成,还有大量的错字、别字,如美眉(妹妹)、斑竹(版主)、GG(哥哥)、JJ(姐姐)、7456(气死我了)、9958(救救我吧)等。仅一个“再见”就有多种写法,如88、886、3l66、C、CU、CUL、BBN、BFN、TTYL,等等。这些网络语汇在网上交流时具有约定俗成性,因而也能达到传情达意的目的。但网络语汇毕竟是一种规范语言的衍生物,既不符合现代汉语的构词法,也因为其成分复杂、规律性差而不符合语言的经济性原则,不可能在现实社会中得到使用。至于一些学生将它用于作文,甚至个别大学生将其写在个人求职的简历中,因为它挑战了人们从小培养起来的对规范文字敬畏感,更是被媒体传为笑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