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处局长岂能罚款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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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处局长岂能罚款了事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1日07:24 扬子晚报作者:练洪洋
花6000元“买处”,不知对方未满14周岁,虽然这种说法有悖常理,难以让人置信,但既然警方如是说,法律也无可奈何。不过,即使法律惩罚不了这位为老不尊、恬不知耻的家伙,难道就可以让他逍遥法外了吗?把它作一般的嫖娼案处理,行政拘留15天、罚款5000元,是不能服众的。
一位年近五旬的政府官员,花6000元“买处”——和一位比自己女儿还小的小女孩发生性关系,即使钻了法律的空子,不构成犯罪,也是天理难容、人神共愤。这种人还能留在公务员队伍,“舞照跳,官照当”,百姓会答应吗?现行的《公务员法》第九章严格规定,公务员从事色情活动即使免于刑律,也要受到行政处分。卢玉敏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远比一般的嫖娼活动恶劣,岂能破财挡灾,免于行政处分,继续当他的太平官?
再进一步,公众难免要问:一位税务分局局长,出手阔绰,一下子掏出6000元“买处”,他的钱从哪里来?这种官员除了道德,还有没有经济问题?事实一再证明,权与钱、权与色,如影随形。
即使在性观念相对开放,甚至嫖娼可能合法的西方,官员嫖娼被曝光也难以善终。因为他们认为官员的私德不是私事,可能影响公权的使用。曾因打击腐败得力而有“廉洁先生”美誉的美国纽约州州长埃利奥特·斯皮策不久前就因“嫖娼丑闻”而黯然下台。而把禁止色情活动写入公务员法的国度,岂能如此轻饶像卢玉敏这种鲜廉寡耻的“色官”?
执政为民就要从严治吏,从严治吏就不能仅停留在以法治官的层面——只要不犯国家法律就稳坐“铁交椅”。像这种虽然不犯国法但犯众怒,道德沦丧的斯文败类,要坚持清除出列,永不录用,以免玷污公务员队伍,损害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
http://news.sina.com.cn/pl/2009-05-11/0724177870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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