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买处,凭什么奸淫者无罪,介绍人被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12:35:52
四川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买处”(该县一名年仅13岁的初一女生)。县公安局以卢局长当时确实不知道小红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为由,对卢以嫖娼行为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的顶格处理。将小红“介绍”给卢局长的柏溪镇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等人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由警方提请县检察院批捕。(5月12日人民网)

  奇怪!同案件中的奸淫幼女者按治安管理处罚,而“介绍人”则批捕。莫非“刑不上局长”?我也算是个学过点法律,教过点法律,编写过点法律常识教材的人,怎么百思不解,觉得法律对官员与对普通百姓好像完全不一样。宜宾县公安局还声称,此案涉及到在校未成年学生,又涉及到国家干部,所以要正确定性,及时依法处理。将小红“介绍”给卢局长嫖宿的老板娘牟某等人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触犯刑律,由警方提请并经县检察院批准批捕,5月4日,牟某被抓获。而实施奸淫幼女的卢玉敏,则以“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的“严厉”处理,“决不姑息”。

  同一案件两方当事人,怎么判定违法性质与适用法律完全不同了?“介绍者”,犯罪!奸淫者,则“尚不够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我以为,卢玉敏与牟某,要么,都按治安管理处罚,要么,都按刑事处罚。这样才能体现同罪同罚。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卢玉敏与牟某的处罚应大体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分别规定,嫖娼的,介绍他人卖淫的,都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局长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火锅店老板娘也应适用相同法律。

  同理,牟某涉嫌犯罪,卢玉敏也逃脱不了罪责。《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分别规定,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都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是偏偏同罪不同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