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舞弊,撤职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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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5月19日 15:01新闻晚报【大中小】 【打印】共有评论1条
吉林省纪委、监察厅日前就乾安县一名副县长参与高考舞弊的处理结果发出通报,要求全省干部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新华网5月18日)
依照其严厉的措词,我本以为这将是一个可以作为警示后来者的严厉处理。可对照“案情”,再看处理结果,却发现,这分明不是“警示”,而是告示大家可继续大胆操作下去。
先来看“案情”。据调查,2008年4月,乾安县文化局原副局长孙庆福找沈某替其子孙某参加当年高考。为使沈某顺利参加考试,孙庆福找到时任乾安县副县长、乾安县考区主任的侯丽秋,请其在监考环节上予以关照,并送给侯人民币2万元作为酬谢。再来看处理。2008年9月,经松原市纪委研究建议,松原市政府决定撤销侯丽秋副县长职务。松原市纪委、监察局给予孙庆福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
也许在当地监察部门看来,撤销侯丽秋副县长职务,已经是十分严厉了。所以才这样大张旗鼓地以之为典型,发文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以这起案件为警示,引导干部严格约束自己,保持廉洁自律,同时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
可是,侯副县长的行为已然触犯我国《刑法》,不但应该被撤职,而是应该问罪的。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而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在这起高考舞弊案中,“孙庆福找到时任乾安县副县长、乾安县考区主任的侯丽秋,请其在监考环节上予以关照,并送给侯人民币2万元作为酬谢”,这表明侯丽秋受贿2万元,适合“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款。而从通报中,并不见侯被提起公诉,被判刑责。
法律就这样被地方司法机构架空。这让我想到这几年来,被舆论炒得沸沸扬扬的《考试法》立法建议。不少人士认为,高考舞弊屡禁不止,是因没有一部《考试法》。我一直对《考试法》立法并不热衷,原因是,从我国目前的各种法律法规中,有关考试舞弊的处罚,其实都是有法可依,而非无法可依。高考舞弊频发,主要在于官官相护,权钱交易,包庇纵容,执法不严,有法不依。
这一事件的处理,再次说明,寄望于立法解决高考舞弊的治理思路是靠不住的,因为关于收受贿赂的处理,权力部门可对法律选择性执行、不执行。由此可见,严格执法、加强执法监督,依法治教,才是更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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