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舆论的力量遏制“诽谤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9:22:26
接二连三,仅仅十余天的时间,刚走了一个“王帅案”,“吴保全案”便接踵而至,吴案还未所以,紧跟着又来了四川蓬溪县的“邓永固案”。这一连串的案子同一个性质,因涉嫌诽谤罪而被公检法拘留、逮捕,甚至判刑。可以把这种现象叫作“诽谤门”,它让人惊心,下一个受害者将会是谁?

  根据网络上张贴出来的蓬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原件,邓案已经走完了一个完整的法律程序。首先,因为涉嫌诽谤被公安局拘留,然后由检察院批准逮捕,批准当日,即由县公安局执行。及至4月20日上午,蓬溪县法院开庭,公开审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只是庭审结束时,此案尚无结论,法庭对外宣称的口径是“择日宣判”。

  为了帮助法庭正确地“择日宣判”,现在舆论就必须立即跟上。我相信只要稍微具有一点法律知识,谁都知道,法庭最好的选择便是当庭放人。当然,根据报道出来的“吴案”,判不判,怎么判,并非仅仅是法院的事,而是高于法院的行政权力的事。现在我们能做的,就是以舆论帮助法院抵抗可能来自行政的干扰,让它本着自己的专业职能去断案。

  这其实是一桩无由形成的刑事公诉。不妨先看看出自该县检察院的状纸:

  “二00七年,被告人邓永固在其新浪网开的博客中发布了一篇《铁证举报遂宁市纪委的腐败》的帖子,在没有任何组织对何某、朱某沛、曾某、张某等四位领导干部,结论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被告人邓永固以‘共产党员败类的名义’将以上四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在网络上公布,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当我一字一字从网络原件的照相中打出上述当事人的刑事罪由时,惊讶地发现,这个出自政府司法机构的正式起诉书,居然连文句都不通,标点符号也不对,而这些本应是一个中学生都不应出现的问题。什么叫“朱某沛”,那个“名义”后面的引号应该是在“败类”后面吧。尤其是“在……情况下”的句子,一个简单的介宾结构搞那么长,前后缠杂不清,当中还用逗号隔开,读得人上气不接下气。法律语言必须字斟句酌、讲究严谨,像这样连普通文句都无力叙述清楚,却从事人命关天的起诉,这不是草菅是什么。

  不但文字素质低下,其中潜伏着的权力意识更为惊人,它等于告诉我们:谁给你的举报权利,在组织没有结论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举报官员,否则就是刑事。这个逻辑够荒唐,如果违法的结论都有了,还要举报干什么。从民间举报到法律查处,这才是一个自然过程。如果把它倒置,那就等于取消公民举报的权利。是的,摆在我们面前的邓案,与其说是涉嫌诽谤案,不如说是涉嫌报复公民举报权利和言论权利的迫害案。从以上检察院的文字中看,邓永固不过是在网上发帖,并且是对当地四位官员指名道姓的发帖,然而,这又算什么。毕竟邓所做的一切,并未超出公民政治权利的范畴,这个权利是宪法权利,受宪法保障。针对宪法权利起诉,乃是当地检查院自己违宪。

  然而,当地检察院认为:“本案人邓永固故意捏造事实,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坏了他人的人格、声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应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注意,这个“他人”要看他是什么人。如果他是一位类同你我他的权利者,事实确凿,方能构成诽谤。如果他是一个权力者,对不起,哪怕事实非确,也无以构成诽谤。诽谤罪是针对权利受到伤害而言的一个罪名,它不是用来针对权力受到伤害。因为在权力和权利之间,权力是强势,它无以受到伤害。如果批评所揭露的事实不确,权力有责任澄清(也只能是澄清),却没有权力把对它的批评和揭露作为诽谤来刑求。至于该判决书声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也需要拿出造成严重危害的证据。判罪的根据是事实,而不是根据所谓“严重”“极坏”之类的词汇。这样的词汇,可以随心所欲。

  无论“王案”、“吴案”,还是“邓案”,这类“诽谤门”的案子,其实从一开始就错了。“王案”已获解决, 并且司法自己承认是错案。这很好,它可以形成一个案例,以便让“吴案”和“邓案”效法。当然,当地司法是否效法,还要看舆论压力如何。让我们以舆论的声势,声援国家公民邓永固(和吴保全),用以遏制这庭审还未终结的“诽谤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