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舆论监督的夭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3:19:54
一次舆论监督的夭折
顾训中
加强舆论监督,已被中共十七大再次写入了其政治报告中。在这份报告的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六)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中,特别强调要“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然而,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看到,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实在是十分困难。任何一个微小的因素都可以使其变味、变质。
不久前,笔者经历了一次或许很小、却实实在在的一次舆论监督的夭折,令人茫然,更令人痛心。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
位于上海西北的沪嘉高速公路虽然两期工程相加亦不足40公里,只是时下遍布中国高速公路网络中的小弟弟。但是,其历史地位却不容小觑——通车于
今年10月下旬,上海许多媒体发表了来自上海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与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消息,称沪嘉高速收费问题即将“微调”,即实行“有条件取消收费”的方式,大客车通过不再收费,小客车实行“弹性收费”,货车收费照旧。消息称,这一方案有望于今年年底实现。
人们关注已久的沪嘉收费问题终于有所松动,当然是件好事。但作为较早提出这一问题的笔者在研读相关资料后,仍有所疑问,主要在以下两点:
一是在上海相关部门在回答夏委员提案的时否认“投资早已全部回收”,而称“至今还是未收回投资与成本”。其提供的依据是:“当时银行利息超过10%,每年平均的运行成本为2600万元。”笔者认为,国家关于举债建路,收费还贷的政策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从银行借贷修路,通过收费还贷。这里借贷与收费还贷都只是修路的费用。将公路的运行成本也计入投资与成本,是违背这一政策的。因为,假如将运行成本也作为收费理由的话,公路收费将永远没有结束的时候。而且,这一部门提供的这条全长不足
二是上述部门提出来的此次沪嘉高速收费“微调”的理由是“提高沪西北道路的通行能力”,而不是收费本身是否合理合法。这一点也让笔者不解。难道那里的道路通行不成问题的话,这一既不合理亦不合法的收费还将延续下去吗?何况从今年10月1日起生效的由国家交通运输部、发改委、财政部三部委制定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作为例外,中西部地区还贷公路累计收费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也不得超过25年。而沪嘉高速公路到今年10月31日已经届满“20岁”。面对新规,沪嘉高速收费不应是“微调”,而应是停收。
出于上述考虑,为了进一步实施新闻舆论监督,笔者再次提出了沪嘉高速的收费问题,写就了《沪嘉高速收费问题再质疑》,并于
稿件发出后起初得到的反应是十分积极的。该报评论部门的责任编辑第二天上午(
然而,第二天(
果然,后来得到的消息是:临时换稿,因为当班老总怕出问题。
假如本文发生观点上的重大问题,哪怕是违背通常不见文字、但必须执行的“宣传口径”,笔者也认了。但看来并非此类问题,而是“怕出问题”,究竟是怕出什么问题呢?笔者再次细细研讨这篇小文,可能是“觉悟不高”,似乎并没体会出可能会出问题的地方(文章附后,可供评论)。考虑到时下接受批评的可行性,文中凡是涉及的部门一律使用“相关部门”,没有点名。凭笔者的猜测,最可能发生问题的地方可能是触及对夏委员提案提供答复的部门。这是一个局级单位,文章提出的不同观点只是一种商榷。即便是质疑,亦未偿不可。
无论如何猜测,结局已不可改变:这次新闻舆论监督因为一位老总的怕出问题而夭折了。
或许,这一现象在目前的中国新闻界每天都在发生着,不足为奇。严格的监控体制,处处受掣的潜规则,尤其是面对来自官场、商场的种种或明或暗的政治、经济压力,使得掌管媒体终审权的各位老总们每天都处于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紧张状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宁犯组织错误,不犯政治错误”……已经成了他们不成文的最高信条。在此情形之下,老总们还能有什么选择呢?因此,笔者还真理解那些老总们的欲做不能、欲罢难休的艰难处境。
只是,笔者不知道,中国的新闻舆论监督何时才能走出会议、走出文件,真正成为民主政治的屏障。
写于上海
附:
沪嘉高速收费问题再质疑
顾训中
近日本地媒体纷纷报道,沪嘉高速的收费问题终于有了松动。相关职能部门即将出台“有条件取消收费”的方式,即大客车通过不再收费,小客车实行“弹性收费”,货车收费照旧。
两年前的10月,笔者曾以“逸中”的笔名在本报发表了《沪嘉高速收费的依据是什么?》的评论文章,在本地媒体上首度向已经收费长达18年、早已收回贷款的这条中国首条高速公路仍在收费的不合理现象提出了质疑。嗣后,时任市政协委员的夏善晨先生以该文为基础,在2007年初举行的市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以《高速公路公平收费是社会和谐的表现》为题,提交了第0411号提案,郑重向有关部门发出“沪嘉高速仍在收费的依据是什么”的疑问。自此之后,这一问题引起了许多相关人士和媒体的关注。夏委员并因此接受了一些媒体的专访,进一步阐述了这一立场。可以说,目前相关职能部门的“政策松动”是对此的积极回应,值得肯定。
但是,尽管如此,笔者对此问题仍有两点疑问需要提出。
其一,相关部门
其二,沪嘉高速此次“微调”收费的理由是“提高沪西北道路的通行能力”,而不是收费本身是否合理合法。这不禁让人产生联想:假如那里的道路通行不成问题,这一不合理亦不合法的收费是否还将延续下去?
从今年10月1日起生效的由国家交通运输部、发改委、财政部三部委制定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作为例外,中西部地区还贷公路累计收费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也不得超过25年。到今年
写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