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行政问责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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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政问责的几点思考 [ 2009-04-16 ] 江玉桥     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继续推进行政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明确问责范围、问责程序,加大问责力度,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时效性,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行政问责制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的行为进行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对于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异体问责,调动公众监督的积极性。在建立完善的同体问责制的同时,要强化异体问责,加强公众监督,充分发挥行政体制外部的问责主体的监督、问责作用,对行政机关形成有效的外部压力。首先明确人大监督的权力。要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的问责手段和力度,充分运用其监督权力,行使各项监督职权对行政机关进行问责。其次,要充分调动全体公民监督的积极性。随着民主意识的增强,公众参与成为行政发展的必然。为了调动公众监督政府的积极性,应该建立一套可以使公众畅所欲言、表达自己意见的机制,使公众对政府的问责不再停留在纸上而是落到实处。
  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行政问责制的最大特点就是行政公开。一是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政务信息应当向公民和社会公开,实行“阳光问责”。虽然我国目前已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仍然存在着政府公布信息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况。要尽快制定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促进透明政府的建立,使公民能够及时发现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失职行为。要规范行政公开的内容与形式。行政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开行政决策、行政程序、行政执行及行政结果、责任主体等。行政公开的具体形式多样,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开政务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二是加强媒体的舆论监督。在当今时代,单个的公民或者组织处于信息上的劣势,不可能占据信息资源,舆论监督实际关系着信息公开的来源问题,在政府掌握信息的前提下,新闻渠道如果不够畅通的话,公民的信息知情权就得不到保障,也就谈不上问责制。因此,强调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建立完善问责制的重要条件。 
  加强制度建设,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科学化。要制定一套科学的问责制度,首先,要界定清楚问责的主体、客体以及范围,还要制定问责的程序,这些程序应当具体规定上级机关、人大、公民或媒体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怎样的程序来向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或批评建议。另外也应当规定被问责的机关在被问责时应当在一定的时间内通过一定的方式作出回应。其次,必须建立健全各种责任制度及可操作性强的失职、失责追究制度,才能保证问责制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并能在实施责任追究时,在各个方面和环节上都能找到具体的责任主体,克服职责不清、职责不明。要建立一套普遍、公开、细致的问责事由标准;要明确党政之间、正副职之间、不同层级之间的责任及其问责方式;要明确问责主体,规定问责程序,以法制化的程序来保证问责制度的有序进行。 
  建立问责制法规体系,提供立法保障。首先,要加快相关立法,填补实行行政问责制可能遇到的法律空白,确保有法可依。其次,要统一从中央到地方所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条例等的效力、适用范围,理顺相互关系,发挥各自独特的作用。再次,在立法的具体要求上,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必须对行政责任的范围、承担主体、责任判断、责任方式、期限、程度、赔偿等问题进行明确的和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切忌笼统、模糊。 
  加强行政伦理建设,树立正确的行政价值观。没有道德的公共管理是不可能持久的。伦理和道德能够改变人的内在取向,改变人的心态乃至心灵。要通过行政伦理建设,促使公务人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在工作和生活中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提高自控能力,过好名利关、金钱关、美色关,将外在的强制转化为内在的自觉,促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进一步树立公正、公平的行为理念。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