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兴才:公证书有效无效,政府公告说了算?(中国青年报 2009-3-20)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5:24:04
    在河北省承德市,一份由政府临时派出机构发布的公告一夜之间宣告了5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证书无效。这份公告只有28个字。

    政府发公告宣布公证书无效

    陈玉林是被宣告无效的5户之一。这位承德市原麻纺厂下岗职工告诉记者,事情还要从2007年承德市原麻纺厂家属区宿舍楼拆迁改造项目工程谈起。2007年3月,承德市2007年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就发给了承担这片区域拆迁和开发任务的河北省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置业)。2007年4月8日发放到户的《承德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意向书》中,开发商河北置业提供了货币补偿方式和产权调换方式两项安置方式供被拆迁人二选一。在记者看到的几份意向书上,被拆迁人基本可以获得八九万元的补偿款,或者只要补交很少的钱,就可以得到60平方米左右的一套回迁房。

    正是基于这样不错的拆迁条件,河北置业的方案很快得到了所有被拆迁人的同意。就这样,在经过2007年5月至6月的三次放榜后,包括陈玉林在内的181户被确认具有资格,名单在2007年6月2日公告。2007年6月27日,在双滦区公证处,这181户和河北置业签协议、选房号和做公证。陈玉林告诉记者:“我们当时那是真高兴,觉得共产党好。”

    然而,陈玉林的好日子很快就到头了。

    2007年7月7日,一份以“麻纺厂确权小组”为落款单位的公告称:“根据群众反映以下五户为租赁经营户,因此所签的拆迁公证书无效。”除了陈玉林外,其他四户分别是杨俊国、王文华、张俊生、崔树林。

    根据承德市原麻纺厂生活区改造工程临时工作小组(即麻纺厂确权小组)成员、双滦区建设局副局长刘东达的解释,“这5户是借原麻纺厂宿舍来用的,而不是像其他人那样租来用的。”但是崔树林却向记者表示,他一直在付租金。记者采访的数位原麻纺厂职工也表示,没觉得有什么不同,“反正都是租公家的房子”。至于是否有规定所谓租赁经营的职工就无权享受分房,刘东达也承认:“当初没有明确的规定,什么人该得,什么人不该得,主要靠开会研究。”

    据刘东达介绍,麻纺厂确权小组是2007年5月28日,由承德市轻纺办牵头,由市国资委、双滦区政府和承德开源地毯有限公司领导组成的。承德开源地毯有限公司是原承德市麻纺厂的破产改制企业。

    为什么说他们是租赁经营户、有什么规定说租赁经营户就没有资格分房,带着这一个个问题,陈玉林等人不断在承德市双滦区两级政府、信访局和双滦区建设局、承德市国资委等单位间来回询问。在他们询问的过程中,2008年10月,麻纺厂改造项目回迁工作开始了,与这5人一样在2007年6月27日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并在双滦区公证处进行公证的工友们都纷纷搬进了新房,而他们5户得到的仅仅是3张再次确认他们所签署的公证书无效的政府通知。

     2008 年9 月24 日、2009 年1 月13 日和2009年3月3日的三次通知,以麻纺厂生活区改造项目工程指挥部的名义发出,刘东达是该指挥部的指挥长。三份通知都重申2007年7月7日的公告,认为5户所签的公证协议书无效,并提出3万元补贴和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60平方米房屋一套的政策。按照这个新政策,这5户必须比公证过的拆迁补偿协议多支出6万元左右。

    公证书无效,到底谁说了算

    签署的公证书难道就真的这样无效了吗?公证书有效无效,到底谁说了算?

    记者采访了中国公证协会法律事务部张雪松律师,他告诉记者,根据2006年3月1日实施的《公证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此外,《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十章“公证争议处理”规定,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并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程序规则》还规定,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张雪松明确告诉记者,公证书无效可以是由公证机关自己审查后宣告无效,也可以是上一级司法机关或法院宣布无效,“但这是有程序的,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怎么成了摆设

    就是这样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承德市双滦区原麻纺厂改造工程中,却成了摆设。

    2007年6月27日,为陈玉林等人做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证的承德市双滦区司法局副局长、时任双滦区公证处主任董素梅明确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双滦区公证处从未收到任何有关陈玉林等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证协议书无效或者错误的申请,也没有任何人、任何机构向双滦区公证处提供过任何证明材料,证明上述公证协议书无效,并要求公告其无效,也就谈不上报公证协会备案了。

    对于《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双滦区政府和建设局均表示了解,“我们也知道这个公证书无效应该通过法院或者仲裁什么的程序,”刘东达还告诉记者,“当时确权小组研究决定这5户没有资格时,以及后来3次发出通知告诉这几户人他们的公证协议书无效时,我们开会的时候确实都没有考虑什么程序问题。”

    在回答记者关于政府一纸公告或通知就认定公证协议书无效是否恰当的提问时,刘东达表示:“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但那时因为有特殊情况,项目时间那么紧迫,还弄啥程序弄?”

    而在记者拿到的一份2007年5月28日的“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督察室事项办理报告”中,原麻纺厂确权小组的主要任务是“限期搞清楚筒子楼(原麻纺厂家属区宿舍楼)使用权人,并进行公示”,承德市一位领导的批示也明确要求,“临时工作小组抓紧开展工作……为工程开工争取时间”。

    本报承德3月19日电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9-03/20/content_25899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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