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扩大征税范围由谁说了算?(南方都市报 200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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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征税范围由谁说了算?
类别:时事评论 作者:黎明 原创 浏览量:412
发布时间:2009-11-30
版次:AA31 版名: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中国观察 之黎明专栏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将交通、住房、通信等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这一举措因必然导致个人所得税总量增加和被征缴人群的不正常扩大,发布后即引发了普遍不满与强烈质疑。
11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提出要“促进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持续增长,增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消费能力,完善促进消费的政策”等,更显出财政部这一抑制非高收入人群消费的规定是多么不合时宜。我认为,指出此举与民生形势、大政方针的悖逆性质,批评其“兜圈子征税”与“劫贫济富”,这些意见都是对的,但同时也该指出,这些意见还没说到要害。
这件事的要害问题有二:其一,对一国劳动者做出群体、类别的区分,规定不同人群享受不同的税法待遇,造成税法面前(法律面前)非人人平等的局面,谁有这个权力?其二,谁可以对现行税法做出即行式的更改?这次对税法的修正与补充的程序是不是合法?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从这些重新界定“企业职工福利”的话语中,不难看出“蚊子腹内刳脂油”的心态,但这些“财政收入增长点”涉及广泛而具体,亦可知从中能够刮下来的油水绝非寡淡。
按刚出台的新精神、新界定评判,过去企业没将多种(多是从职工口袋里拿出来的)职工福利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缴范围,那就是违法了———但这个评价并不成立,因为,高阶位法规中并没有提到这其中许多的种类。
作为法律术语使用的“职工福利”概念是需要细致研究、严格界定的,但不能这样由几个人马马虎虎地“重新界定”。总体上考察,种种“职工福利”算不算个人所得,可不可以列入个人所得税征缴范围,应该是在立法层面做立法研究时解决的问题。
如果“逢补必税”,凡是补助补贴项目就列为个人所得税征缴范围,这显然是荒唐的。对企业劳动者尤其是一线人员来说,许多补助并非“劳动收入”和“个人所得”,而是“伤害所得”与“不情愿收入”。合理的福利补助,是谁的代价大、损伤大谁的福利就多、补助数额就大,然而,财政部这一刀切下来,则造成这样一种情况:代价大、受伤大的劳动者交税多、负担重。
没有哪位专家或别的权威人士能否认财政部通知带来了改变所得税征收范围的结果。而部级机构一纸文件就“调集”诸多方面钱财入囊,实际上造成税种税目之变,这等于架空了立法机构的立法权。
以“红头文件”应部门一时之需,而同时又有部分“变法”之实,还是一种目前并不罕见的畸形现象。地方政府税收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一些税收文件,虽不是法但可能有着比税法更强的强制力。这类“准税法”或“土税法”中,有些内容和国家税法并不吻合。对此我认为,只要它走在立法机构和授权机构之前,即便它是正确合理的,也不应承认它的合法地位与法律效力。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无遗漏囊括列举十项“个人所得”之后,又加了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想必这就是财政部制定新规定的“法律依据”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立法机构允许财政部任意变更税法具体指向。须知,既然不经立法机构就能实际上设置、变更税种税目与征缴范围,那就意味着从立法与授权机构拿走了在税法方面的最基本权项。再者,征缴个人所得税的权力顶到天,也只能从“个人所得”中做文章,而把手伸到部分劳动者的“个人所失”领域,这又算什么“有法可依”呢?
(作者系资深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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