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司法局屠刀落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0:37:48

    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在海司罚决字[2009]1号文件(“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经查:2005年7月22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北京昌平区太平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太平家园业委会)诉昌平区建设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件,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忆通所)向法院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函称:“原告已委托本所李劲松律师和李苏滨副主任为其诉讼代理人”。同日,太平家园业委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李苏滨为忆通所副主任。2005年9月13日至2005年11月2日,李苏滨以忆通所副主任的身份先后多次参加了该案件的庭审活动。

    2005年10月25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李有成诉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委员会未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忆通所向昌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律师事务函称:“原告李有成已委托本所主任李劲松律师及本所副主任李苏滨为其诉讼代理人”。同日,李有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李苏滨为忆通所副主任。2006年2月20日,李苏滨以忆通所副主任的身份参加了庭审活动。

    2007年7月2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于延章诉青岛市北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青岛房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拆迁纠纷案,忆通所向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出具律师事务所函称:“原告于延章已委托本所李苏滨、温海波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同日,于延章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李苏滨为忆通律所副主任。2007年8月29日,李苏滨以忆通所副主任身份参加了庭审活动。

    另查,北京市司法局从未为李苏滨颁发过律师执业证书,李苏滨非我市执业律师。”

    以上就是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对忆通律所进行处罚的事实依据。

    只要看过央视和《南方周末》相关报道的人就知道,李苏滨是司法行政机关乱收费制度的“牺牲品”。当年,他在河南省洛阳市做执业律师时,由于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当地司法局乱收律师注册费(北京是以会员费形式来交注册费了),尽管官司取得了胜诉,但因此遭到司法局报复,不再给他办理年检,被非法剥夺执业权利。后来他来到了北京。2005年初到了本所工作,当时忆通律师所为李苏滨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了转所执业,由于司法行政机关的阻力,档案一直无法调来北京。

    这是处罚决定书中不说李苏滨不是执业律师,而说他是“非我市执业律师”原因。

    如果聘请李苏滨有错的话,源头是不是在司法行政机关呢?

    海淀区司法局处罚决定书中,始终回避了一个客观问题。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青市北区人民法院之所以抓住李苏滨问题来投诉,是因为李劲松律师、温海波律师、李苏滨投诉了办案法官,他们认为法官在案件中有诸多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对此《南方周末》还作过报道。但他们对法官投诉,至今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李苏滨身份很特殊,他的执业权利被剥夺之事,至今也没有哪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出面帮助解决,尽管他多次反映过这些问题。

    暂且不论李苏滨的身份特殊性,就算聘请李苏滨属于违规了。那么,当2008年2月11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给予忆通律所公开谴责处分,同时报请北京市司法局给予行政处分之后,为何拖迟一年多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了错就应当及时处罚呀!如此拖着不去履职,这也属于行政不作为吧?

  迟迟不给予行政处罚,到底有何难言之隐?  

  海淀区司法局在处罚告知书、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中称,处罚的依据是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是在《律师法》修订之前出台的。而按照该规定,行政处罚权是北京市司法局,海淀区司法局是没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律师法》修改后,赋予了直辖市所在区行政处罚权,但是《律师法》并没有规定“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人员执业行为”要进行处罚。《律师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都一一作了列举,我查遍《律师法》也没有看到这样的条文规定。《律师法》同样没有授权由司法部对没有列明的违行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海淀区司法局依据新修订的《律师法》,认为其有行政处罚权,由于《律师法》没有规定对这类行为要进行处罚,他们就依据国家司法部按老《律师法》而制订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来认定违规行为。也就是说,他们认定“违规”行为,是“从旧”而不“从新”。在行使处罚权力上,是“从新”而不“从旧”。这不是乱套了吗?这是属于理解错误,还是滥用行政执法权呢?

    海淀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告知单中称,忆通律师事务所除了要上交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公章、财务章等印签及财务帐薄(注:原文使用的是这两字)、全体执律师的执业证等。

   这个执行告知单更使人不明白,律师事务所是合伙制企业,在停业整顿期间,法人主体资格还在,既使不能代理案件了,在财务上还是会有支出,比如收回欠款、支付员工资和办公费用。由于不能执业了,还需要与当事人解除合同。如果公章和财务印鉴都要上交给司法局,就无法在银行进行业务。难道要让员工们饿死吗?忆通律所不过是聘请李苏滨出了“问题”,不是因为单位有什么犯罪行为。查封人家的账户,难道是为了刑事侦查吗?遗憾的是,司法局不是公安机关。

   海淀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之所以这样告知,那不是基于《律师法》和司法部的规章规定,而是基于一份十二年前出台的北京市司法局文件。这十二年来,《律师法》作了两次修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已经大变了。

    再退一步说吧,北京市司法局文件并没有规定要上交全体律师执业证,为何海淀区司法局要加上这样的规定呢?要无辜的律师们上交执业证,这样的处罚决定,难道与律师执业权无关吗?那么,在听证会召开之前,在我们递交了书面申请,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参与听证时,为何又不允许呢?

   特别使我无法理解的是,既能按照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海淀区司法局有权进行处罚,为何北京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一直参与处罚的调查和听证及送达等工作?

    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权是独立行使的,让上级主管部门人员参与处罚程序,然后又告知人家,对处罚不服有权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复议,这样的复议还有意义吗?难道不是在走过场?

   今天早上(3月18日),有网友发来短信告诉我,说央视早晨的“朝日新闻”报道了处罚忆通之事,说忆通律师事务所没有提起复议。

    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忆通律师事务有权向海淀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法律赋予了这个权利,忆通律师所会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后,将提起行政诉讼。那怕行政复议维持处罚,那怕法院也会判决维持,一定会通过合法程序,让民众分清处罚的“是与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