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需要一次新的“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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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安:中国企业需要一次新的“改革开放”


2009-02-16 17:23:17 文/李维安 网友评论 0条
众多企业陷入“三聚氰胺”漩涡,显然不再是单纯的管理不当所致,恰恰凸显了经济型治理缺失蕴涵的巨大治理风险。一个有志于打造“百年老店”的企业,必须是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否则,无论如何是无法实现基业常青的。

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企业治理改革滞后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企业改革先后经历了企业经营自主权、利改税、承包经营责任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几个阶段,贯穿其中的一条基本主线,就是要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从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的转变。

然而在市场化进程中,我国企业治理改革明显滞后于产品市场改革,产品市场竞争加剧,而企业却未建立相应的治理体系;行政型治理放松的同时,经济型治理却未及时确立。

由此,行政治理一放松,企业常陷入内部人控制状态;而企业一旦出现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又依赖于行政型治理。由于经济型治理体系的缺失,企业常在内部人控制与行政型治理之间摇摆。无疑,这与市场化改革的初衷是不相符的。

社会责任危机频发

显然,伴随着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的转变,企业社会责任也应由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企不分和“企业办社会”实现向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主的社会责任转变。企业经营不仅要向“市长”负责,更要向“市场”负责;企业出了问题不仅要找“市长”,更要找“市场”。

然而在实践中,企业摆脱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包袱,却忽视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一方面,企业缺乏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责任内涵的科学认识,不能以科学发展观的眼光从战略高 度认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造成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另一方面,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上片面地强调形式上的内容,而忽略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问题,即为社会和 消费者提供健康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由于企业缺乏社会责任自主治理的意识,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不能有效地进行自我监督与约束,漠视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问题,产生企业社会责任“显性违规”和“隐性违规”并存的局面,而后者则更为典型。近期爆发的三鹿事件就是一个缩影。

众多企业陷入“三聚氰胺”漩涡,显然不再是单纯的管理不当所致,恰恰凸显了经济型治理缺失蕴 涵的巨大治理风险:面对三聚氰胺“潜规则”,公司高管听之任之,表现为“不作为”;面对消费者投诉,公司高管不采取措施积极应对,而仅向当地政府报告请 示,消极等待,表现为“不作为”;危机爆发后,除部分高管被行政问责外,公司治理问责机制同样表现为“不作为”状态。

在市场化改革进行了多年的今天,企业出了问题不是去找董事会,却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依赖于行政 型治理,这显然有悖于现代企业治理理念。正是这些普遍存在的经济型治理缺失内涵的系统性公司治理风险,引致了一场人间惨剧。随着全球社会责任的日益凸显, 如何切实确立经济型治理体系,夯实企业履责的治理基础,跳出传统“出了问题找市长”的怪圈,就是下一步企业改革的关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运营必须合规,对消费者负责,这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

在合规的前提下,企业理所当然地负有价值创造的经济责任;在履行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基础 上,企业应基于自身能力履行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等高级社会责任。而经济型治理的核心,就是要通过一系列自主经济性而不是行政性机制和制度安排,确保企业对 利益相关者负责。无疑,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企业履行对人的责任、对环境的责任和对社会发展的责任的基础,决定了企业能在多大程度上履行的社会责任;同时,企 业履行社会责任理应符合公司治理规范,在合规架构内践行社会责任。

经济型治理体系亟待确立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企业不仅要对赢利负责,而且要对全球利益相关者负责,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一个有志于打造“百年老店”的企业,必须是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对全球利益相关者负责。否 则,企业无论如何是无法实现基业常青的。当然,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办社会有着本质的区别。为切实提升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水 平、防范社会责任系统风险,经济型治理体系建设是核心。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健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和审计监督体系。国际上,美国、法国、英国等众多国家分别在各自立法中确立倾向于就业、工资、工作条件等问题的企业社会责任,并且要求企业披露其社会责任履行状况,以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进行审计监督。

在我国,《公司法》明确提出,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 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将企业社会责任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履 行尚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监督机制,造成“有法难依”。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已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尽快建立可操作性的企业社会责任 实施细则或指引,明确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监督机制。

其次,强化公司治理,确保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当前,中国公司治理正逐步进入包括广大中小股 东、消费者、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时代,中国企业必须尽快树立为全球利益相关者负责的责任理念,增强“自主治理”意识,实现从行政型治理向经 济型治理的转变。一方面,要在公司治理层面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基础保障;同时,还要根据公司治理“规则、合规、问责”的核心要 求,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问责制。真正的公司治理问责要求“集体决策、个人问责”,特别是要实现从“结构合规”向“机制约束”转变。

最后,建立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引导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当前,国际上已经成立了一些旨在推行 企业社会责任的组织,如美国社会责任商会(BSR)、英国的道德贸易促进会(ETI)、日本的良好企业公民委员会(CBCC)等,并进一步推动形成一些企 业社会责任标准,包括AA1000、SA8000、CSM2000、ISO26000等。但由于我国社会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阶段的特殊性,这些标准体系还 不能够形成非常有效的指导。因此,应该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尽快建立一套适合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及评价体系,以指导和改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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