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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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完善

本报记者 李文云 张慧中《人民日报》(2009年2月10日 06版)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日益深入推进,中国人权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这是符合全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历史进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齐延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人权进步是中国30年改革开放的结晶,也将成为未来中国发展的航标。  

  用全面、历史和发展的眼光看问题

  正确评价一个国家的人权法律制度建设状况,应当用全面、历史和发展的眼光考察问题。中国人权法律制度的建设发展也是一个曲折发展的历史过程,必然受到社会、经济、文化传统等条件的制约。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新中国的成立,中国人民真正实现了民族独立和解放,中国建立起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中国的人权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中国政府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始终将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问题作为头等大事和紧迫任务,这是有目共睹的不争事实。

  1949年9月,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中国人民的各项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规定各族人民一律平等,禁止民族歧视、压迫,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在人权法领域取得了丰硕成果,主要表现在以宪法为核心,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以具体的部门立法为重点,比较系统和全面地对各项人权加以规定,有力地保障了各项人权的实现。 

  首次明确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978年改革开放前夕,在中国理论界掀起解放思想热潮的背景下,触发了中国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关于人权问题的大讨论,推动了中国的人权法建设。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正群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新中国成立后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认真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中国在人权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保障方面获得了长足的进步。

  2004年,中国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7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党章。这标志着进入21世纪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不仅使“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重新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话语,而且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中国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规范,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组成部分。这也从法律法规层面说明,中国人权建设迈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依靠法治保障的新阶段。

  中国《宪法》第二章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作了详尽规定,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通信、人身自由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劳动、休息、受教育、社会保障、学术创作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中国《宪法》还对保障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的权利作了专门规定。从总体上看,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近250项保护人权的法律,这些立法集中了民智,反映了民意。

  去年以来,我国又通过了一系列涉及人权保障的法律。其中包括2008年4月通过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10月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2月通过的新修订《防震减灾法》。这些法律的通过,从社会发展的不同角度,进一步完善了中国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

  共同推进国际人权事业发展

目前,中国已形成以《宪法》为核心,包括《立法法》、《刑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在内较为完备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不仅能够保障公民个人的各项基本权利,也保障了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集体权利。在这一法律框架下,中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正在不断法律化、制度化的正确轨道上迅速前进。莫纪宏教授认为,这种法律化、制度化主要体现在对生命权、对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对平等权、对政治权利、对宗教信仰自由、对劳动者权益,以及对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权利的全面法律保障。这充分表明,人权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值得指出的是,在不断发展社会主义人权法制建设的同时,中国致力于与世界各国开展人权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社会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性方式处理人权问题。中国参加了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25项国际人权公约。中国还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中国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相应立法及司法和行政改革,为尽早批准该公约创造条件。中国政府认真履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积极提交履约报告,充分发挥国际人权公约在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国主张在平等对话和交流的基础上,努力通过对话缩小分歧,增进共识,共同推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