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观念在中国的百年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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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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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回顾和讨论了一个世纪以来人权观念从在中国的传播到入宪的曲折历程,认为人权入宪体现了宪法的人权原则与人权精神。
[关键词]人权;人权精神;宪法修正案
梁启超在《南海康先生传》中对中国民权首倡有如下表述:“中国倡民权者以先生为首(知之者虽或多,而倡之者殆首先生),然其言实施政策,则注重君权。以为中国积数千年之习惯,且民智未开,骤予以权,固自不易;况以君权积久如许之势力,苟得贤君相,因而用之,风行雷厉,以治百事,必有事半而功倍者。故先生之议,谓当以君主之法,行民权之意。”①若依梁启超此说,则知康有为是中国倡言民权的第一人。梁氏此说大概本于康有为1891年完成的《实理公法全书》。康氏在该书中有“人各具一魂”“人有自主之权” ②等语,这被梁启超认为是中国最早的“民权”表达。但康有为真正明确无误地论证民权与人权却是此后十一年写就的《大同书》,书中有“欲去家乎,但使大明天赋人权之义,男女平等皆独立,故全世界人,欲去家界之累乎,在明男女平等,各有独立之权始矣,此天予人之权矣。全世界人,欲去私产之害乎,在明男女平等,各自独立始矣,此天予人之权也。全世界人,欲去国之争乎,在明男女平等,各自独立始矣,此天予人之权也。全世界人,欲去种界之争乎,在明男女平等,各自独立始矣,此天予人之权也。全世界人,欲至大同之世,太平之境乎,在明男女平等,各自独立始矣,此天予人之权也。” ③该书中还有权利为天权、让权为失天职的思想:“人者,天之所生也,有是身体,即有其权利,侵权者,谓之侵天权。让权者谓之失天职。”那么如果不是让权利而是侵权利呢?康有为认为:“人人有天授之权,即人人有天授自由之权。故凡为人者,学问可以自学,言语可以自发,游观可以自如,宴飨可以自乐,交往可以自主,此人之公有之权利也。禁人者,谓之夺人权、背天理矣。”康有为的天赋人权观基本成“人为天生”——“天生之人为天民”——“天民之权为天权”的三段模式。其上述思想形成于1902年,此时中国的民权意识与人权观念已蔚成风潮。
康氏的天赋人权观与其说是中国民权首倡,不如说是民权风尚影响下的产物。其实,中国人中最早表示接受民权及天赋人权思想的应是留学英国尔后居香港任律师的何启与胡礼垣。他们在作于1887至1889年间的《新政真诠》一书中有如下观点:“权者乃天之所为,非人之所立也。天既赋人以性命,则必畀以顾性命之权;天既备人以百物,则必与以保其身家之权……讨曰天讨,伐曰天伐,秩曰天秩,位曰天位,一切皆本之于天。然天不自为也,以其权付之于天。” ④他们又说:“各行其是,是谓自主。自主之权,赋之于天,君相无所加,编氓亦无所损;庸愚非不足,圣智亦非有余。人若非作恶犯科,则此权必无可夺之理。” ⑤上述文字,是迄今我们所能见到的中国最早的天赋人权论。两段话中,前段分析了权之来源——天及权之本属——民,后段话中以简约传统之词,揭示了贵者不多而氓者不少的人人平等观及此权非以人之侵法行为不受剥夺的权利界限原理和权利得受法律保护原则。《新政真诠》一书是近代中国对民主与人权追求的开山之作,对晚清的政治改良和法律变革产生过重大影响。该书表达的“人人有权,其国必兴;人人无权,其国必废”的观点及“中国之所以不能雄强,华民之所以无业可安……皆惟中国之民失基权之故” ⑥的判断在当时皆有振聋发聩之功效,可谓之中国催醒民权意识之号角。郑观应是继何、胡稍后的又一位民权思想倡导者。他在1892年所著《盛世危言·原君》文后曾附日本学者深山虎太郎所写《民权共治君权三篇》一文。该附文篇头曰:“民受生于天,天赋之能力,使之博硕丰大,以遂厥生,于是有民权矣。民权者,君不能夺之臣,父不能夺之子,兄不能夺之弟,夫不能夺之妇,是犹水之于鱼,养气之于鸟兽,土壤之于草木。故其在一人,保斯权而不失,是为全天。” ⑦郑氏附该文于己文之后已表明他完全赞同所附之文表达的思想。为引起人们的重视,他又做评为:“识见高远,发挥透辟,足以起痼振聋,为救时良药。”郑观应所附该文是迄今我们能见到的中国最早的直接引用日本学者天赋人权思想的文章,郑氏所做评语说明了中国民权及天赋人权的思想在维新派那里直接导源于日本的事实。在近世权利思想传播上有普及之功的梁启超《三十自述》一文中曾忆:“戊戌九月至日本,十月与横滨商界诸同志谋设《清议报》,自此居日本东京者一年,稍能读东文,思想为之一变。” ⑧一年之后他补充说:“自居东以来,广搜日本书而读之,若行山阴道上,应接不暇,脑质为之改易,思想言论与前者若出两人。” ⑨梁氏这一回忆告诉人们的是,他在1899年之后关于民权的诸多精辟之论亦直接来源于日本。其对天赋人权思想的表达是:“天生人而赋之以权利,且赋之以扩充此权利之智识,保护此权利之能力,故听民之自由焉,自治焉,则群治必蒸蒸日上;有桎梏之者、戕贼之者,始焉窒其生机,继焉失其本性,而人道乃几乎息矣。” ⑩他的最有名的权利之于人何其重要的名言是:“自由者,权利之表证也。凡人所以为人者,有两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日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人。故自由者亦精神是之生命也。”11他直接使用人权概念的判断是:“故文明国得享用自由也,其权非操诸官吏,而常采诸国民。中国则不然,今所以幸得此习俗之自由者,悖官吏之不禁耳;一旦有禁之者,则其自由可以忽消灭而无复踪影。而官吏所以不禁者,亦非尊重人权而不敢禁也,不过其政术拙劣,其事务废弛,无暇及此云耳。”“若夫思想自由为凡事自由之母。”12解读梁启超这段文字,可以知道他已完全领悟了自由、限制与人权关系的原理。他关于权利的另一精辟之见是:“国家,譬犹树也;权利思想,譬犹根也……为政治家者,勿以摧压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教育家者,以养成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私人者,无论士焉、农焉、工焉、商焉、男焉、女焉,各自坚持权利思想为第一义。”13在这里,梁启超只差一点就要喊出“权利至上”了。
比郑观应、梁启超稍早了解日本的黄遵宪在介绍日本明治维新成功经验时曾以“公国是,伸民权”14六个字做概括。在同一书里,黄氏首次对法治做了揭示:“人无论尊卑,事无论大小,悉予以权,以使之无抑,复立之限,以使之无纵,胥全国上下同受制于法律之中。”15他第一次对自由做了界定:“自由者不为人所拘束之义也,其意为人各有身,身各自由,为上者不能压抑之,束缚之也。”16黄氏先后滞日美生活达八年之久,他是中国最早、最全面、最权威介绍日本变法自强情况的人。在对中国传播民权与人权的东西两条管道中,虽以东瀛管道为主,但自有了严复等留学英国的官费留学生及容闳等留学美国耶鲁大学的首批非官费留学生之后,由他们筑起的西方管道对人权观念的播扬或许比东方管道更正宗和更本色,但也正因为他们的理论更具西方色彩而愈难合国情,以至效果比东方管道传输进来的更难为人所接受。为什么留学欧美而归国成事的知识分子大都在激进一番之后至后期渐趋保守?原因之一即是理论上的伟大与事实上的难行使他们不得不把所崇尚的西方文化从臬圭位置降到工具位置。不是说西方的权利文化或民主制度已被他们发现了什么缺陷,而是在他们拿之苦斗一番败下阵来之后才知其并非穿透中国厚盾的利矛,而不得不将其收拾入库。像改良派的严复、至晚些时候完全美国化了的胡适等莫不如此。严复表达的天赋人权观是;“夫自由一言,其中国历古圣贤之所深畏,而从未尝立以为教者也。彼西人之言曰:唯天生民,各具赋畀,得自由者乃为全受,故人人各得自由,国国各得自由,第务令毋相侵损而已。侵人自由者,斯为逆天理,贼人道,其杀人伤人及盗蚀人财物,皆侵人自由之极致也。故侵人自由,虽国君不能,而其刑禁章条,要皆为此设耳。”17严复可谓是中国少见的博通古今又会稽中外且文理皆通的政治法律思想的“两性人”,其观点的突出特色即是从民主到改良再到保守的天堂、人间、地狱式的原点复归。他在译介西学时所发出的思想火花几乎后来都被他自己泼出去的不再复收之水所熄灭。所以当社会以他所揭橥之人权及民主科学大纛而呐喊勇进时,他竟背反自悔而反对革命,以至堕落为“筹安会六君子”之一。严复的思想轨迹几乎是近代中国觉醒了的一代先智们思想演进的一个缩影,也是把人权从桀骜不驯的烈马最后变为驯顺的羔羊的一幕悲剧。在保住封建专制恶势力的前提下试图让人权与君上大权共存并希冀君权保护人权,其求无异于如与虎谋皮。
如果说戊戌变法之前,维新志士对人权的继受和播扬还只是中国社会形成人权观念最基础的铺垫的话,那么变法失败喋血成仁之后由民主派要求彻底摧毁专制制度的斗争则已使人权形成思潮。资产阶级民主派所理解的人权已与维新派有了根本的区别。1903年,柳亚子因“读卢梭《民约论》,倡天赋人权之说,雅慕其人,更名曰人权,字亚卢”18。在人权思想的倾慕上如此激进者,终本世纪再无第二人。“柳人权”,此名无论为人所称还是署后为人所读皆有增进称者阅者人权意识之效。“柳亚卢”,该名则更表明亚子先生立定成中国卢梭之大志,大有孟轲追继至圣而终成亚圣之势。由此一例可知,人权口号在当时民主派人士中已成风靡追逐状。邹容、陈天华、秋瑾等革命志士无一不在其书文中疾呼人权。俟至孙中山先生定建国大纲而使在日本时首提之“民权主义”变为人民之九种权利19,人权才随临时约法而最终定型化。人权观念在资产阶级民主派那里的形成和演变过程基本也就是他们进行中国历史上唯一一次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所要特别一提的一次人权立法是,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早近四个月的《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20,它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草案。是它首次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且其体系、内容及表述甚至名称都与后来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别无二致,甚至可以说,在人权问题上,民国临时约法不过是鄂州临时约法的翻版。从人权史的角度看,鄂州临时约法是中国民主派人权观念的最早的法律结晶,同时它又是民国时期人权思想与运动的制度渊源。
在人权观念升华为制度以后,人权意识的变化和对人权现实的追求是以人权运动的方式表现的。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中国历史上,人权运动虽不能说波澜壮阔也可称得上是风起云涌。“新文化运动”“省宪运动”“人权运动”“人权保障运动”“冤狱赔偿运动”前后相接,基本上粗疏完成了由人权启蒙向人权制度保障的转移。但是,在旧中国是有法律而没有法治、有宪法而没有宪政的。再加上日本的入侵,一举打乱了中国社会自身正常的发展轨迹,弱不禁风的人权与宪政观念在民族矛盾、国内矛盾的冲突中,很快就灰飞烟灭了。新中国的50多年,在历尽曲折以后终于开始一步步走向宪政。1997年我们明确提出要建设法治国家,十六大又提出了“政治文明”的概念。我们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现在正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这个新的历史时期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我们将由宪法走向宪政。而能够作为这一转向标志的就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人权的纲领性条款的入宪。
2004年3月14号下午,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新的宪法修正案以2863张赞成票获得通过,全场报以长时间的热烈鼓掌。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用难以想象的高票向世界宣示了坚定不移地推进人权事业和宪政进程的决心。本次宪法修正之所以备受关注,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们这次宪法修正导入了一种精神,那就是人权精神。这是历经百余年思考、曲折和磨难后,我们做出的郑重选择,这一选择注定将是影响到中华民族生存方式、中华民族复兴伟业和中华民族精神未来走向的选择。
本次的14条宪法修正案,除了国家主席职权的变动和国歌这两条与人权没有直接的联系外,其余12条都和人权有关,所以说此次修宪是以人权为精神导向的修正。在14条修正案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条关于人权的概括性条款,它的入宪意味着人权的精神和人权的原则进入了宪法。那么,它到底修正了什么?
第一个修正是关于人权主体观的修正。我们现在的宪法用的主体观是公民主体观。在以往的宪法中,我们对所有权利的表述都是公民权利的表述。但是,受一个国家宪法保护和调整的对象仅仅是公民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宪法保护的主体应该指向所有的人。我们知道人权体系有古典和现代之分,古典的人权体系是把人和公民分开的,而现在的人权体系,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产生以后,用的人权概念几乎都是“人人”的概念或者“所有”人的概念。所以在一个国家的人权主体表述上,就应分成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人人”的层次,这个“人”是所有的人,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不管是老人还是年轻人,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不管是有国籍的人还是无国籍的人,不管是敌人还是人民。在这个层次上,人权所指向的对象就是以人格为单位而被分配的。只要你是人,你就受到宪法的保护。第二类主体才是公民主体。公民主体只指向本国严格保护的几大领域。比如说政治领域,担任公职的领域,劳动的领域和社会保障的领域等。第三类主体是以种类的特征划分出的作为某一种特殊保护对象的主体。这种类的特征,我们概括其为弱者群体,如妇女、老人、儿童、身体障碍人等。所以这次人权条款的入宪,我们明确用了“人权”这个词就预示在权利的主体观上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中国的宪法要以“人人”或“所有人”为调整对象。这种修正挑战的是主体的差别观、立法的差别观和权利的二元结构。
第二个修正就是我们所设定的人权体系从封闭走向了开放。宪法中有专门的一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有被宣示出来的基本权利。但宪法宣示之外还有没有其他权利了呢?一个国家在立宪的时候是不是把基本人权全部都穷尽了?我认为,迄今为止,尚未有一个国家能做到。美国第一次宪法修正时,仅设人权十条,以后则多次增扩。立宪时不能概括所有的基本权利,这是所有国家在设定人权体系的时候所必须面对的共同局限。但是当我们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时候,就预示着一个人权的基本原则被确立下来了,那就是宪法以外还有基本人权。这样,就使我们通过这个人权的总原则而建立一个不断发展和丰富的人权体系成为可能。我国的人权体系也就由一个封闭的体系转化成了一个开放的体系。这就是人权修正条款进入宪法以后,对我们在体系上的一种修正。
第三个修正是关于对人权标准和价值的修正。既然人权体系由封闭走向了开放,那么,人权的标准也就不再是本国单一的尺度了。我们已加入二十一个联合国的人权公约,“加入”在法理层面上首先被理解为国家承担了接受国际标准衡量的义务,所以,国际人权标准,除我们声明保留的以外,同时也是我国的国内标准。人权修正条款使国际国内标准走向了统一。标准和价值是表里关系,价值是文化的核心,由此说明,权利文化将成为国家的主流文化。
第四个修正是执政理念的修正。“执政为民”应转化成何种法律判断?保障人权、促进人权的发展、实现人民的权利,是依法治国的本质。政治上的“为民”,应转化为法律上的“为了人民的权利”,立法是表达人民的权利,执法是落实人民的权利,司法是救济人民的权利,法律监督是保障人民的权利。人民的权利,是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基础,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同时也就是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任务。尊重人权的政治才是文明的政治,实现人权的法律才是法治国家所需要的法律。所以人权修正条款,修正了我们的执政理念。
第五个修正是对司法理念的修正。过去我们认为没有法律明示的权利,找不到法律依据的权利,在诉讼的时候,诉权就要受到限制。当事人切身感觉到的法益,要求司法给予救助时,若司法上找不到明示的条款,就予驳回而不予救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进入宪法以后,将给我们的司法理念带来新的变化。法律上明定的权利是一类,在法律上没有明示的权利是另一类,在法律之外,公民还有大量的自由和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就预示着司法要以此作为自己的义务。所以,即使没有法律明示的权利,司法也应当给予保障,这就是对司法权的一种约束,是对司法权明示的一种义务。司法权负有一种对公民的权利予以推定的义务。
沧海桑田,百年星转斗移。上世纪初叶志士仁人播撒下的思想种子,在本世纪初叶终于开出了制度之花。披荆斩棘,路漫漫其修远兮。人权之花的芬芳漂至人间的角角落落,人权之果的甘美浸至每一个人的心田,还需要我们继续奉献自己的勇气和智慧。
注释:
①《饮冰室合集·戊戌政变记·南海康先生传》
②《康子内外篇(外六种)》第33页,中华书局1988年版。
③康有为:《大同书》第252~253页,古籍出版社1956年版。
④⑤⑥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劝学篇>书后》。
⑦《郑观应集》(上册)第33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⑧《饮冰室合集·饮冰室文集之十一》。
⑨《饮冰室合集·饮冰室文集之二十二》
⑩《饮冰室合集·新民说·论进步》。
{11}《饮冰室合集·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自由与制裁》
{12}《饮冰室合集·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自由与制裁》
{13}《饮冰室合集·新民说·论权利思想》
{14}黄遵宪:《日本国志(卷三十七)·礼俗志》四
{15}黄遵宪:《日本国志》(卷三)·国统志》三
{16}黄遵宪:《日本国志》卷三十七《礼俗志》四
{17}严复:《论世变之亟》,《严复集》(第1册)第2~3页,中华书局1986年版。
{18}《柳亚子文集·自传·年谱·日记》第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9}即四个政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与五个治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
{20}见《湖北军政府文献资料汇编》第40~44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