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廉政法律制度建设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保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2:34:13
众所周知,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具有其历史性与现实性。首先,“我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历史很长的国家,封建主义和其他剥削阶级影响将长期存在,总要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封建专制政治必然导致机构的臃肿、僵化、腐败和对人性的摧残,这些是腐败现象在今天社会生活中滋生蔓延的重要根源。其次,当前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历史时期,客观上存在诱发腐败的多方面因素,包括制度上存在漏洞。 改革带来的体制转换诱发了大量的腐败现象。在新旧体制之间的转换过程中,那些思想意识不高的人就必然会利用体制转换中制度缺失的寻租机会,中饱私囊,腐败也就由此而产生。改革过程中的腐败是最容易败坏改革的毒瘤。再次,我们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在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资金来发展我国经济的同时,资本主义的一些腐朽思想也乘机侵袭到我们的思想道德文化领域中来。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它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但市场经济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会带来负面影响。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政策,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起着补充作用的同时,在经济思想领域也产生了某些消极作用,也都直接或间接与资本主义制度及其思想文化有一定的联系。最后,法制不健全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然而,法制建设却严重滞后,我们已有的政策法规、法律制度对新问题的是非界限、处罚标准,缺乏具体的规定和可操作的规范细则,由此形成一方面是与非、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等界限不清,引起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混乱;另一方面对腐败的制止和惩处缺乏法律依据或法理手段,出现惩治打击不力,以罚代法,以罚代刑的误判、错判现象。尤其是有一些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低下,非常易于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知法犯法的结果。
法制在反腐倡廉的工作中具有许多其他方法不具备或不能完全具备的优点。如法律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依靠法制惩治贪污腐败有利于查清贪污腐败的全部问题,拓展反腐败的广度;法律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依靠法制打击贪污腐败,有利于稳、准、狠地打击不法分子,加强反腐败的力度;法律具有教育、引导的功能,依靠法制打击贪污腐败有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清廉的风气,使反腐败斗争深入人心,推进反腐败的深度等。
事实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法制的公开性、强制性、稳定性,可以较好地把体制转换过程中产生的腐败铲除。另外,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告诉我们,要开展卓有成效的反腐败斗争,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立一整套反对腐败的法律制度来惩治腐败分子和规范教育每个党员干部的政治行为。反腐败斗争不能通过“搞运动”的方式来进行,要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轨道,才能取得良好成效。因此,在新形势下推进反腐倡廉,迫切需要加强廉政法律制度建设。为此就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法制教育经常化。
要实现依靠法制反腐倡廉的策略,必须正视我国公民法制观念淡薄的国情。即一方面干部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往往经不起诱惑,会无视国家的法律,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另一方面人民群众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腐败现象作斗争。要改变这一状况,避免重蹈历史覆辙,强化法制,以法育人,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就成为加强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反腐倡廉具有紧迫性、长期性、艰巨性。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人人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良好社会风尚,为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广泛的群众基础。一些党政干部搞腐败,很大程度上是法制观念淡薄,为个人既得利益而侵害人民的利益。因此,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特别是要强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广大党员的法制观念,自觉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自觉地模范地按照法律规定约束自己,依法行政,自觉地站在反腐败斗争的前列。法制教育要经常化、制度化,区别不同对象和层次,中高级干部更要学法、懂法、守法、护法。要注意运用典型案例,通过各种宣传媒介来教育广大干部党员懂得法律的严肃。这样,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社会风气和环境,从而为廉政建设步入法制轨道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廉政制度法律化。
加强党风廉政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是反腐倡廉工作健康进行的可靠保证。因此,要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加快廉政立法步伐,注意把党的反腐倡廉政策和要求适时转化为国家的法律法规。实践证明,反腐倡廉的制度一旦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稳定性和威慑力就会大大提高。当前,我们的党纪、政纪、法纪只所以威慑作用还不够大,就是因为有些制度、法规还不科学、不完善且监督乏力所致,所以对腐败现象难以形成强有力的惩治。这些都亟待依照国家大法,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制经验,结合我国反腐倡廉的实际需要,尽快制定、调整和充实完善反腐倡廉方面党和国家的有关制度和法规、法律,依法建立和健全既有威慑作用,又利于同腐败现象作斗争,便于操作和约束力强的制度和具体规定,实现反腐倡廉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法规化;在保证司法和纪检监察部门执法、执纪的前提下,加大执法力度,使反贪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用好法律制度的武器,充分发挥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从整体上提高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三)权力制约法制化。
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对权力的制约势在必行。社会愈发展,这种要求愈强烈,制约也愈须臾不可缺乏。为了防止党和国家干部违纪犯法和严厉惩治腐败分子,必须建立和健全对权力的法律监督制约机制。为此:(1)通过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来确定权力制度、权力结构,并根据机构设置和职权划分及其制约和协调关系来规定权力及其范围,健全国家机关的工作规范和责任制度,使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保证人大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从而使国家的权力结构和职责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2)依法完善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领导人的选举、监督、罢免等制度。通过健全选举法规来确定选举制度和原则,按照普遍、平等、差额、直接和间接相结合等原则来投票选举各级领导干部;通过健全监督法规来确定监督制度和形式;通过调查、质询、审议、否决等来监控权力;通过健全罢免法规来确定罢免制度、罢免程序等。(3)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即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对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以保证法律得到普遍、公正、彻底的贯彻实施。要形成除法律以外的党内监督、行政监督、人大监督、人民政协和人民团体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层次、多渠道、多视角的法制监督体系,以形成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执法监督。
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要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以法治国的路子,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反腐倡廉工作,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实行民主监督、严格依法办事三者统一起来,必须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实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相统一,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沿着法制的轨道上深入、持久、稳定和有序地进行。
作 者: 蚌埠市社科联
来 源:
2004-6-3 上午 10: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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