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是对信息不透明的反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3:21:11
“人肉搜索”是对信息不透明的反动
毛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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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上称的“擅自公开他人信息资料”,与网络上的“人肉搜索”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信息不透明的社会中,往往会敏感想象到它们之间是互换的代名词。“擅自公开他人信息资料”显得正襟危坐的规范术语化;“人肉搜索”显得赤条条的大众明朗化。于是,当江苏省人大1月18日通过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后,引起人们的质疑就再所难免。
如果就一个法治健全国度里单从法理角度看,我是非常赞成这个条例的——毕竟私自公开他人隐私起码是不道德的行为;但从目前我国现状的情理角度看,我又比较赞成“人肉搜索”这个无奈举动——因为它是一面照妖镜,让某些强势人群的丑恶统统曝露。当混沌的“人肉搜索”呼声压倒法理上禁止透露他人隐私的理智时,两者的孰是孰非,始终让处在一种矛盾煎熬的心理当中的我有时无所适从。
“人肉搜索”是这两年兴起的新名词,查谷哥对它的解释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人肉搜索不仅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某某门背后的真相,为某三某七找到大众认可的道德定位,还可以在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探寻并发现最美丽的丛林少女,最感人的高山牧民,最神秘的荒漠洞窟,最浪漫的终极邂逅……人肉搜索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不求最好,但求最肉”。这将“人肉搜索”定位于人与人间互不认识但又互为补充逐步完善而形成较为本源信息的群体性运动全过程,带有一定无所顾及的好奇和义愤色彩。因此在开始时,“人肉搜索”多呈现为对当事人(或事件)的个人隐私的法律、道德侵犯上。从“虐猫事件”开始的较大规模的“人肉搜索”,发展为后来更大规模的行动。例如,去年“奥运圣火”国外传递上遭遇“藏独”分子和西方偏见的阻挠时,我市在美国留学的女孩王千源因一些“理智”言行,被一些国人骂为“卖国贼”而狂遭“人肉搜索”待遇,导致其在青岛的家庭和父母饱受“爱国主义者”的日夜骚扰;汶川大地震后国人处在举国悲痛之时,沈阳一高姓女孩因上网受到限制而歇斯底里大发作辱骂四川灾民的错误言行,顿时遭到一些国人的“人肉搜索”而隐私高度曝光,并享受了暴遭板砖和辱骂性狂扁和“蹲班房”待遇。此刻,“人肉搜索”显示了一种“群众斗群众”的风起云涌浪潮特点,主要特点是主观上针对民众一些事件的暴戾(或为“网络暴力”或“道德审判”),特点多为对民间事件的追究和刨根问底,主观或许是好的,但客观伤害了一些普通当事人及亲友的合法权益。如今回想这种“人肉搜索”行为和导致后果,我自然是不太欣赏的。在一些帖子中我也坦诚自己的不同看法。
总的说国人和网民还是比较理智的。在自我反省后以致近来对“人肉搜索”行为发生质的变化而日臻成熟:针对强权人物或事件的“公众性”展开。以安徽阜阳的“白宫事件”为标志,目标直接指向危害民众利益的当事公权力。随后比较有名、并在国内外产生很大影响力的诸如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林嘉祥涉嫌“猥亵门”、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的“名烟门”等等事件。此刻的“人肉搜索”大都没有囿于对当事人的鸡毛蒜皮个人隐私上,而是更多精力直指其犯事的蛛丝马迹和顺藤摸瓜的相关公共事件追究,质询的是对公权力的滥用和对公众权益的侵害上。因为相对一般民众,我国公众人物和公权力人物与公共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以致他们“无隐私”可言。这时的“人肉搜索”目标对准的是公权力的监督和审视,它就带有很理直气壮的合法态势。这种效应很生效,使一些过去未曾想象的“不可能”变为现实的有可能而改写,甚至直接导致这些当事人的威信扫地耻辱下台。此刻的“人肉搜索”技术含量由过去的朦胧暧昧变清晰明朗。表象貌似“群众斗干部”的“抗上”,实质说明国人的自我觉醒和全力抗争。这就是近来“人肉搜索”的最大特色,的确令人耳目一新感到振奋。
话又说回来。“人肉搜索”在国外也有,但在我国形成一种异军突起的反常现象,却是绝无仅有的。国人为什么那么钟情“人肉搜索”?难道国人天生就喜欢肆无忌惮的“人肉搜索”折腾、讨厌法规的“禁止擅自公开他人信息资料”?显然不是!国人有“偷窥欲”是事实,但构不成“人肉搜索”一支独秀的主要理由。那主要理由又是什么?
我曾就这种现象比作“找茬游戏”写过一个帖子。为什么大家要“找茬”与一些公权当事者过不去?显然是与一些特别关系到民众权益和民生的理应公开的事情和信息,没有及时做到透明和知情有着密切联系。此刻,国人用“土办法”找茬就成必然。一个凡事透明度高、国民有着知情权的法治社会,一般不会出现令政府或部门被动尴尬的大规模“人肉搜索”行动的。“人肉搜索”盛行,往往伴随社会信息不透明不公开应运而生。从这种意义上分析,“人肉搜索”与“信息不透明”是连体的两个“各怀鬼胎”互相碰撞的社会畸形儿。相对信息不透明的普遍现象,“人肉搜索”就是对它的一种反动。或许这种“人肉搜索”是我们国度特有的暂时现象,有着特定历史时期的进步意义。一旦法制民主健全,大规模的“人肉搜索”自然会自行灭亡。因此,对目前国人这种所谓“人肉搜索”行为,我还是举双手给予赞成和欢呼的。
毋庸讳言,对“人肉搜索”是否合法是有争论的。争议也是各有各的道理(正如我的矛盾心理)。但就目前“人肉搜索”的“危害”和“成果”比较,还远没有达到必须用法律制约和调整的地步(呵呵~~我也是折中哈),恰恰相反,现实里“人肉搜索”的对向是“反腐败”和“知情权”,其意义和趋势就远远大于它的副作用,我们为什么不趁机充分利用这种手段去对付那些危及国家、民族和人民的不良行为呢?
话又回到徐州那个条例上。无论该条例制定者主观出于何种愿望,可客观上却起到对“人肉搜索”的法律制约上,容易给人一种别有所指的企图的消极效应。机不逢时出台这个容易让人联想到有可能故意禁止“人肉搜索”的不明智举措,不遭到板砖的狂拍那才奇怪哩!
坦率讲,相对理与情的先行,法律永远是滞后的。在一个并不能完全做到法律至上的社会中,法、情、理的冲突是必然的。网络上的民情民意目前已成为我国一股不容小觑的舆论力量和表达阵地。“人肉搜索”也就成了夹缝中自由意志的一种表达方式。对于它的不足,当然还有赖于网民法治素质的提高和时间,但就现在这个条件下,我们还是非常需要捍卫这个关系到民主民生民权的“人肉搜索”!                
来源:凯迪周刊129期      来源日期:2009-1-26       本站发布时间:2009-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