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禁止“人肉搜索”是立法上的叠床架屋(东方早报 200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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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人肉搜索”是立法上的叠床架屋
2009-1-20 3:20:09

东方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王琳 来源: 编辑:
《扬子晚报》的报道称,1月18日,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如果完全按照《立法法》行使立法权,就应该是由徐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尽规定,特别是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该条例明确“说不”。
徐州禁了人肉搜索,意义何在?互联网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它能超越地域进行传播。徐州不让人肉搜索,就到南京去。若是江苏全省都禁了,江苏的网友还可以到江西去人肉,这可怎么得了?!
报道中还说了,根据这一条例,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我没有在网上查到这个法规的原文,如果真像记者报道的这样,那问题可就大了。
“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该罚还好理解,毕竟是侵犯他人隐私嘛。可被并列在处罚行为中的“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也要“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进行处罚,这简直匪夷所思了。个人的信息资料并非都是隐私,事实上很多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都已成为公共信息。人肉搜索最常见的行为是对公开的信息进行归类和汇集——当然,不排除有的人肉搜索也会公布被搜索者的个人隐私。我们必须将这些在法律上显属不同性质的人肉搜索行为区分开来。即便是侵犯他人隐私的,在多数情况下也还属于民事侵权。是否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取决于被侵权人是否愿意追究。设若被搜索人都不愿追究,你行政权何必插一杠子进来!设若被搜索人要追究,他自可以依法索赔去——在合法的管道里,和解、调解、诉讼都是纠纷解决的方式。
很多力撑要为人肉搜索立规建制的人,有一个前提的错误,即认为人肉搜索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无法可依。事实上,网络上的个人隐私也是个人隐私权的应有内容。民法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保护个人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每一个人在网络上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都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在网络上侵犯个人的隐私权,仍然受民法的调整。
被数据化的网络信息仅仅作为工具而存在,它不具有任何先验意义,也不具备任何影响侵权行为是否存在的证据效力。法院在最近的人肉搜索案子中仍然是按照民法来判明事实,定纷止争。无论是从法理,还是从个案本身,所有当事人和公权力机关应遵循的都是既定的法律法规,而这些,都是我们生活中的真实规则。
非法与合法,在法律上并不难辨识。刻意妖魔化人肉搜索,以行为非法来否定人肉搜索,总让人感觉其背后的利益诉求有些见不得光。因为在很多公众的心中,人肉搜索已然成为网络时代非常富于中国特色的反腐利器。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24/node272/userobject1ai14794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