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护商号的法律框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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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律师说法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216    更新时间:2005-10-24    
在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法》等法律之中,均有保护商号和厂商名称的规定。
(1)《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法人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一个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不得混同;企业名称可以同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转让时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订立书面协议,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同一名称同一天申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机关裁定。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的名称。”第四十一条“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伪造或者假冒他人的厂名、厂址、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审判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