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保护弱者而不是特权阶级的工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3:41:07
看着这些未满十四周岁的小女孩们哭的一脸泪水,相信所有善良的老百姓心里面都会冒出一句话“枪毙了这些强暴了这些小女孩的畜生们”!
可是现实给我们的答案是,这些小女孩们只是得到了一些经济补偿,甚至连经济补偿都没有,反而被教育到不要损害当地政府和官员的光辉形象!更有甚者,一些早已忘了良心是什么的司法人员竟然逼迫受害人员承认是主动自愿的,逼迫她们放弃追究施暴人员的刑事责任!
而那些强暴这些小女孩的警察局长们校长们某某处长们,以及其他各部门的所谓“领导们”,这些口口声声的为人民服务的公务员们,他们知道自己在做一些什么事情?他们敢做!所以他们在享受惯了风月场的口味后竟然将魔爪伸向了这些未谙人事的小女孩们?他们一副道貌岸然的样子,却在变态的强暴着这些甚至比他们女儿还小的孩子,他们还是人吗?是,他们不仅是人,还带着光环,是人民的“父母官”。
更令人发指的是那些把这些孩子诱骗过来的老师们,这些“阳光下最光辉职业”的老师,他们在做什么?他们不教书育人却把自己的学生当作谋利升官的工具,他们看着自己的学生被强暴,心里面不是良心的谴责,而是喜悦,终于可以升官发财了。
我看了一些这些案件的审判,这些老师们“以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罪”只被判处了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些我们的人民公仆们以“嫖宿幼女罪”只被判处不到几年的有期徒刑,甚至有的只是党内警告处分,行政拘留。
再看另一些普通人都案子,有些普通犯罪人员因为强奸了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们大部分被判处无期死缓,请问,这作何解释?
于是人民法官说了,这些人民公仆们是“嫖客”,这些老师们是“老鸨”,算不上强奸!
那好,我们在这里说一下“强奸幼女罪”和“嫖宿幼女罪”。
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还有补充就是——“奸淫幼女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奸淫已满14周岁以上的少女,如果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以及“奸淫幼女罪,则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就构成奸淫幼女罪!”
可是,突然却又冒出个“嫖宿幼女罪”,请问既然“无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就构成奸淫幼女罪!”那我想问,这“嫖宿幼女罪”从何处而来,这种行为既然已经构成“强奸”,那么,“嫖宿”是什么意思?
我们的法律是在做什么?玩文字游戏吗?
还有,就是,这些完全没有民事能力的小女孩,一个被强奸的受害者却被我们的法律扣上一顶“卖淫女”的帽子,这还有人性吗?!
这就得说到我们的人民法官,他们不知廉耻的说,这些公仆们掏了钱,所以不构成“强奸”只能算“嫖客”,我真不知道这些法官是真瞎了眼了还是良心被狗吃了,刑法上明明白白的写着——“奸淫幼女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奸淫已满14周岁以上的少女,如果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以及“奸淫幼女罪,则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就构成奸淫幼女罪!”
“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就构成强奸罪”“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这么明白的话,我就不信这些法官看不到看不明白。这些官员就是掏了钱也是强奸幼女!可是我们的人民法官却昧着良心判成一个不明不白的“嫖宿幼女罪”!
还有那些诱骗强迫少女的老师们,他们是“介绍未成年成卖淫罪”有的良心好的还加了个“强迫”,请问,既然,这些孩子不是“卖淫”而是被“强暴”,那这条罪名是从哪里来的?
法官们说了,法律就只有这个罪名适合,也找不到其他了。可是事实是,他们虽未强奸,但是他们参与了强奸活动,所以,他们也是“强奸犯”!
真是悲哀?这些禽兽们未受到多大的惩罚,这些可怜的孩子却不明不白的成了“妓女”,试问?这部法律是在保护谁?
其实,不光是这些孩子,只要是妇女们被卖到发廊宾馆红灯区,即使誓死抗争不愿意,那都会统称为“卖淫女”,那些强暴他们的人只要付了钱就会免除了刑罚,请问,我们的法律就是这样保护这些女孩吗?她们被人天天强暴,结果还成了“卖淫女”,这真是我们法律的黑色幽默啊。
这些人所犯下的罪,枪毙十次都够了!可是,我们的法律却制止不了他们。他们肆无忌惮的迫害者这些少女们,结果最多只判了三五年的刑期。请问,天理何在?!
我想问,这个社会怎么了,我们的法律怎么了,难道它只是一部针对普通老百姓的法律吗?既然它已无公平性又自相矛盾,那这部法律还有法律效率吗?
这些女孩其实是被我们的法律强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