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军规与我国的法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02:05:58
第二十二条军规与我国的法律 

约瑟夫·海勒在《第二十二条军规》里叙述道:

 所谓“第二十二条军规”,其实“并不存在,这一点可以肯定,但这也无济于事。问题是每个人都认为它存在。这就更加糟糕,因为这样就没有具体的对象和条文,可以任人对它嘲弄、驳斥、控告、批评、攻击、修正、憎恨、辱骂、唾弃、撕毁、践踏或者烧掉。”

 它只是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残暴和专横的象征,是灭绝人性的官僚体制、是捉弄人和摧残人的乖戾力量。它虽然显得滑稽可笑,但又令人绝望害怕,使你永远无法摆脱,无法逾越。它永远对,你永远错,它总是有理,你总是无理。

 而我们中国的法律恰恰就属于“二十二条军规”,解释权永远在强势阶级手里,他们可以肆意将法律曲解成自己的意思,甚至将法律随意修改,制造一个圈套让你进去。在强势阶级面前,我们永远是错的,他们永远是对的。

 法律在他们眼里就是一种维护他们利益的工具,随他们随意使用,他们可以随便拿出一条出来就可以让你家破人亡,身陷囹圄。

 即使法律没有这一条,他们都可以随意捏造一条出来,即使你行使正当的权利,他们也可以将你千里迢迢的追捕归案,肆意安上罪名,大肆迫害。但毕竟这也算是个进步,总比连个罪名都不安就将你就地正法强多了。

 其实这个“二十二条军规”在我国八百多年前就出现了,我国人民又争了一次比外国“早多少年”的荣誉。这个荣誉就是大名鼎鼎的“岳飞案”,它让我们还知道有个“莫须有”的罪名。什么是“莫须有”呢?就是说,说是有吧,也行,说没有吧,也行,就看怎么说了。于是岳飞就这样含冤而亡,死不瞑目。

 法律是严肃公正的,可是如何才能保证法律的严肃公正?在我国现今体制下,司法是无法保证其独立性的,强势群体轻而易举的就可以将法律变成一纸空文,可以将法律变成迫害普通人的帮凶。

 在法律不能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下,只有靠行政命令。比如,发生一个大案子,无论受害者怎样苦苦哀求,司法机关也会置之不理,但当某个大人物发话了,于是,司法机关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就办完这一切。于是媒体就开始唱颂歌,大肆宣扬,某某法院执法公正,为人民服务。

 这只能说,这是我国法律的悲哀。当法律抵抗不住一纸“行政命令”,它自然而然的就会变成“二十二条军规”变成“莫须有”,变成一种“滑稽可笑,但又令人绝望害怕,使你永远无法摆脱,无法逾越。它永远对,你永远错,它总是有理,你总是无理”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