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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改革不会快
作者:格雷姆•约翰斯顿(Graeme Johnston)
2006年4月12日 星期三


国领导层似乎已接受了这样的主张:要培育一种发达的经济和一个和谐的公民社会,就需要定义明晰的财产权和契约权,以及一种可预见的司法程序。
然而,一些迹象显示,中国的法律改革规划正面临来自一些方面不断增强的阻力。有两个事例能说明目前正发生着什么,以及这些事之所以重要的原因。
以私有财产概念为基础的一项物权法草案,原本应在上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NPC)上获得批准。但该草案在最后时刻被搁置,因为此前一些相关人士对它进行了批评,其中包括一位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学者,他认为,该草案偏离了社会主义原则,这是不能被接受的。

 
 
根据目前的官方口径,该问题正在磋商之中,将于今年10月提交一项修正后的草案。这种退却有着重大的意义,因为此项法律曾被描述为2006年立法活动的重中之重。折衷方案能否达成、何时达成以及以何种条件达成,仍须拭目以待。
另一个例子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2005年底宣布的法院改革计划有关。其中的要点包括增强司法独立性、加强审判制度、提高透明度、完善司法训练以及限制政府对法院裁决的影响。
看似合理的预期是,这些方面将取得缓慢、稳步的进展。但此项改革计划的某些方面表明,在可预见的未来,政府仍将保持在敏感案件上的影响力。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这些问题的重要性不容低估。如果财产权及其它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一种有效、可信的法律程序的保护,不仅会影响经济增长,还会对健康安定社会的发展造成影响。
令人鼓舞的是,这些权利问题已提上中国的立法议程。不过,其背后的实质性争论仍在继续,而保守派的影响力依然很强大。
如果这些基本法律结构得以确立,并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才会有一个更好的机会,能够成功施行更为成熟的法律。发达经济体已经发现,这些成熟法律在打破陈规旧制方面颇为有效。
考虑了十年以上的反垄断法草案就是其中一个例证。美国和欧洲的经验表明,此类法律只有在一种独立、严格的司法程序的监督之下才能够发挥效用。
垄断和限制性做法在中国的盛行,意味着这一问题不能被无限期搁置,但首先解决更为基本的法律问题,或许才是明智之举。
本文作者为英国史密夫律师事务所(Herbert Smith)上海办事处合伙人、纠纷解决律师
译者/梁鸥 刘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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