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超华:专案组里的坠楼案(中国青年报 200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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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案组里的坠楼案
本报记者 涂超华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0-24    [打印] [关闭]

谢佩银从田源宾馆三楼坠楼而亡。     本报记者 涂超华摄

谢佩银坠地时,头部离坠楼房间下方的墙根只有几十厘米。     本报记者 涂超华摄
2008年10月17日。清晨的淮南,空气中已带着几分寒意,尽管还没到正常上班时间,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楼前却已聚集了许多人,有参加庭审的旁听人员,好奇驻足的过往群众,还有大批的公安和武警。
3年前,淮南市公安机关在对一起伤害案件进行侦查时,一名公民在专案组接受询问时突然坠楼身亡。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对当时在场的3名公安人员提起公诉。而家属列举了重重疑点,认为死者很可能被3名公安人员刑讯逼供致死后又抛尸楼下。
2006年8月16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曾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并没有作出判决。时隔两年后,这起被移交到淮南市中院的案件再次开庭。
楼前的人群里,有名女子高喊:“公开审判为什么不敢让老百姓们进去听。”喊话者是谢佩银的家属,因为法院只发放给他们家5张旁听证,她没能入内。
法院大楼的每一个入口处都由警察和武警把守,持证进入者要在核对身份证和进行安检后才能进入。一切都透出异样的气氛。    谢佩银之死
时间得追溯到3年前。
2005年3月15日,淮南市田家庵发电厂发生了一起伤害案,该厂总工程师蒋某在上班时被3名凶手砍伤在自家楼梯口旁,蒋某右腿的脚筋被砍断。凶手作案后迅速逃离了现场。
伤害案引起了当地部门的高度重视,淮南市警方组成“3·15”故意伤害案专案组,时任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副局长岳斌为专案组负责人之一,电厂路派出所原所长吴家林,刑警一大队原指导员万张也同为专案组成员。
电厂方面为配合专案组破案,提供该厂“田源宾馆”的3楼会议室作为办公地点,并将312、313两间客房用于专案组成员休息。
2005年3月26日,专案组找到谢佩银了解情况。
谢佩银是当地承揽小型建筑工程的个体户,曾在电厂承包过一些小业务,经常出入田家庵发电厂,熟悉电厂的职工。蒋某被砍伤的前一天,谢佩银开车从田家庵发电厂经过,碰到了步行的蒋某,谢佩银与蒋某打了一声招呼,问蒋某是否要送他一程,蒋某说:“不用。”在蒋某被砍伤后,谢佩银被列为排查对象之一。
3月26日,专案组成员通知谢佩银到专案组谈话。当天下午,谢佩银到专案组驻地反映情况。返回家的谢佩银认为还有一些情况没有向专案组说清楚,决定第二天上午9时再去专案组。
3月27日上午,谢佩银来到专案组所在地,接受询问。当时,岳斌、吴家林和万张一起将谢佩银留在312房间内进行询问。然而当天下午,谢佩银却突然从312房间坠楼死亡。
案发后,当时在场的警察称,是谢佩银“突然站起来,扒开窗户,跨上窗台跳楼身亡的。”
随后,淮南市田家庵区检察院以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玩忽职守罪追究3人的刑事责任。
而谢佩银的家属并不认同这种说法。他们寻找到许多证据,证明这不是一起简单的坠楼案。特别是在他们看到有关部门做出的司法鉴定之后。
案件发生后不久,淮南市田家庵区检察院委托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及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先后作出两次鉴定。鉴定结果让谢佩银的家人更加觉得疑点重重。    离奇的坠楼
谢佩银出事时所在的宾馆位于电厂家属区。谢佩银的哥哥谢培军就是这个电厂的职工。
对于谢培军来说,每次上下班都会经过这个宾馆,而每次带给他的都是内心的刺痛。包括他在内的所有亲属都不相信,谢佩银会自己跳楼。
谢佩银生前拥有一个美满的家庭。他的妻子是一名小学教师,女儿是南京某大学的学生。就在谢遇害的前两天,他刚为放假回来的女儿过了18岁生日。
谢佩银的妻子王明群记得,2005年3月27日早晨,谢佩银出门前往专案组接受询问,一天未归。当晚9时左右,当她打电话给丈夫时,话筒里却传来对方已关机的提示。第二天上午,当她和女儿得到谢佩银出事的消息时,两人顿时晕倒在自家的客厅里。
“他根本就不是‘3·15’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卷中也都承认了,当时专案组找谢佩银谈话,仅仅是将其作为一般证人了解情况的。”谢培军说,“这样的情况下,谁会相信好端端的一个人会去自杀?”
案件发生后,淮南市田家庵区检察院先后请过多家司法鉴定机构,这些机构出示的鉴定书显示:谢佩银高坠死亡前有手背被电流击伤,送检皮肤具有电流损伤特征。
同时,在检察机关最初的起诉材料中也认定,谢佩银谢佩银“高坠死亡前,右手被电流击伤”,死者颏部小片擦伤,颈前正中至胸骨见一条带状表皮脱落……结合现场情况,坠落起始点和坠落空间尚无解释该损伤形成的物体存在。这些远非坠楼所能造成。
检方指控,谢佩银坠楼后,在场的吴家林和万张首先做的不是对谢进行抢救,而是相互串供,伪造当天下午的谈话材料。
2006年8月16日,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田家庵检察院起诉原公安干警吴家林、万张、岳斌玩忽职守导致谢佩银坠楼死亡一案。
谢培军对记者说,旁听席上除了他和另外4名家属外,大部分是被告人的家属和以前的同事。
“旁听席上数次出现不合时宜的掌声和叫好声,本是庄严的法庭一度失控。”现场旁听的《方圆法制》杂志记者在其报道中描述:“‘你们谁没有家人,谁没有兄弟姐妹。一个活生生的人就死了,你们还有脸起哄?’混乱的局面随着一位中年妇女近似哭泣且让人震惊的质问逐渐安静下来。”
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的这次审理没有作出判决。    死亡时间成谜团
谢培军对记者说,2005年3月28日,他和其他几名亲属到电厂路派出所,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分局一名副局长告诉他们:从3月27日中午11时开始,专案组成员开始对谢佩银讯问;12时多吃完盒饭后接着讯问,中间没有休息;15时左右,谢佩银突然情绪激动,先拉开窗帘后拉开窗子,然后搬来椅子,从三楼窗口跳下去了,当时两个人都没有拉住他,其中一人手臂还被窗户刮破。
当时,谢佩银的妹妹质疑:“厂里人都说是6时,怎么变成3时了?”这名副局长回答:“你不要听他们道听途说,那是谣传,你应该相信我们公安机关。”
谢培军说,第二天,家属再去公安局,这名副局长给出了第二种说法:3月27日当天,谢佩银在专案组办公地点接受讯问,12时多吃完盒饭后就睡了一会,睡到下午3时多醒来,专案组接着讯问,下午6点多的时候情绪突然激动,站在床上从窗户跳下去了。
到后来谢佩银的家属再次去公安局的时候,这名副局长又给出了第三种说法:3月27日谢佩银在专案组办公地点接受讯问,12时吃完盒饭后就睡了一会,睡到下午3时起来开始继续讯问,下午6时左右突然情绪激动,搬来椅子,拉开窗帘,打开窗户,就跳下去了,随即办案人员上前阻止,只是抓住了腿部,当时人的重心已经向下了,就没有抓住,而且一人手臂被刮伤了。
“按照公安局的说法,5名专案组成员一直在事发地点312房间讯问我丈夫,中间也没有任何外出,直到我丈夫坠楼出事。而事实恰恰相反。”王明群告诉记者,“3月27日下午3时25分左右,专案组成员吴家林、胡传雷、蒋志凯3人来到我二姐开的饭店。当时饭店已经关门,在场的房东老太太不让他们进入,其中一人用小灵通拨通了我二姐饭店的电话,说是要找我有点事情。我二姐当时并不在,是我大姐接的电话,告诉他们我不在饭店。后来他们又强行进入饭店,我大姐问他们具体什么事情,他们也不说,到处寻找我,在确定我不在饭店后就匆匆离开了。”
王明群称,对于这一点,专案组极力否认,“但我们有电话记录和人证,我只能认为他们在掩盖事实真相,很可能是,这些人来二姐饭店找我之前,我的丈夫已经出事了。”
在法庭询问过程中,死者家属向法医提出谢佩银死亡时间的疑问,但是安徽省检察院的陈洪法医说:“我只对检察院委托的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死亡时间我不管。我拒绝对此答复。”    变更了的起诉书
2008年10月17日。时隔两年后,此案被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报请由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与上一次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样,诉讼请求同为追求被告玩忽职守的责任。但此次起诉书的内容与上次相比却大有不同。
两年前的起诉书中,检察机关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是:2005年3月26日下午,专案组找到谢佩银了解情况,3月27日上午,谢佩银又主动来到专案组说明情况。11时许,岳斌安排吴家林、万张随其一起将谢佩银留在312房间内进行询问。然而当晚6时20分,谢佩银从312房间坠楼死亡。经过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先后两次鉴定:谢佩银系高坠损伤死亡,高坠死亡前,右手背被电流击伤。
同时,该起诉书还认定,谢坠楼后,吴家林和万张对谢坠楼时两人在312房间中所处的位置相互串供,万张还在有关领导和单位未到达现场之前,伪造了一份当天下午询问谢佩银的谈话材料。
而在10月17日庭审时,淮南市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决定对本案变更起诉”,并将原起诉书作废。变更后的起诉书,将原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更改为:“13时30分谢佩银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岳斌等人认为谢佩银所说情况与专案组已掌握的仍然不符,决定将他留下继续谈话。下午岳斌两次派人到谢佩银家核查有关情况,被告人吴家林在与谢谈话过程中多次到会议室向岳斌汇报情况,称谢佩银情绪比较急躁。但岳斌等人对此毫无防备,只有万张一人与谢佩银在312房间窗前谈话。18时23分,谢佩银突然站起来,扒开窗户,跨上窗台跳楼身亡”。
变更后的起诉书没有了谢佩银高坠死亡前,右手背被电流击伤以及本案各被告人在案发后伪造证据、互相串供的内容。
这份起诉书,在法庭上遭到了谢佩银家属的强烈质疑。
“本案从表象看,谢佩银的身体是从3楼上坠落着地的,但导致谢佩银死亡的真实原因究竟是什么?公诉机关在本案中虽然先后使用了不同版本的起诉书,却均未对导致谢佩银死亡的真实原因予以揭示。”谢佩银亲属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
“各被告人说他是‘跳楼自杀’,变更后的起诉书对此也这么认定。我们认为,这种认定是错误的。任何人要自杀,一定要有导致其自杀的原因。在这起案件中,谢佩银是自己主动走进公安机关专案组的,原本是为了配合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到了当晚18时28分即坠楼身亡,是什么原因令其产生这种结果?”
谢佩银的亲属代理人表示,对自杀原因,起诉书根本就不予涉及。如果没有揭示出导致谢佩银身亡的真实原因,案件事实不可能真正查清。    第四份鉴定意见书
需要说明的是,在这次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之前的几个月,淮南市检察院又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第四次鉴定。检察机关更改起诉内容的部分依据,是源于第四次鉴定。
这次鉴定意见书的四个结论是:被鉴定人谢佩银系生前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其肝脏破裂生前高坠可以形成;谢佩银生前未遭受电流损伤;其坠落体位符合生前高坠所致。
谢佩银亲属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这份由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所谓重新鉴定意见书根本不具任何采信价值。
首先,是该司法鉴定书程序上严重违法。按照国家相关法规,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同时,“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而距谢佩银死亡3年之后的第四次重新鉴定意见书上,署名的7名鉴定人中,只有两人是在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注册登记并公示的法医类执业司法鉴定人,其他5人都不是该中心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该鉴定报告文书的署名是“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但是鉴定人签名上面的署名鉴定机构却是“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前后矛盾。
2007年10月1日即已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最初的司法鉴定是由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的资质条件,根本无法高于第一次的鉴定机构。
更让家属觉得难以理解的是,在这次庭审中,检方竟然提供了案发后一份由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一个简单的司法常识是,凡牵涉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涉嫌刑事犯罪问题的,依照法律程序,侦办此案单位的只能是检察机关。其他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无权插手,特别是该案中的各被告人更是不能涉及,而应该自觉地回避,接受审查。”谢佩银家属说。
然而这份《现场勘验笔录》就是由该案的被告人直接实施并完成,指挥人是岳斌,勘验人是万张。这份笔录,不仅没有按规范记载测量现场内物体摆放或散落位置的距离,特别是对谢佩银坠楼落地的体态及位置的记载上更是模糊不清,甚至还将谢佩银坠楼落地的体态错误地描述为“呈仰卧位”。
让家属觉得荒唐的是,就是这样的一份《现场勘验笔录》竟然还是第四次司法鉴定时的工作依据之一。
“前面几次鉴定,包括由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就这样轻而易举地被否定了。我们不知道这背后隐藏着什么。就拿死者身上的电击伤来说,采用的是同样的鉴定方法,案件发生后及时作出的结论,跟3年后重新再做的结论相比,哪个更有真实性?”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8-10/24/content_2402416.htm
玩忽职守还是暴力取证致死
本报记者 涂超华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0-24    [打印] [关闭]
谢佩银亲属的代理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所有证据都表明,谢佩银在坠楼前已经死亡。
案件所涉及的司法鉴定,除最后一份重新鉴定意见书外,前后出现了4份司法鉴定,而这些鉴定均一致认定谢佩银在“高坠”死亡前,身体确实受到伤害。    更为蹊跷的是,谢佩银在坠落地面时的姿态是,面部朝地,背部朝天,头部朝里脚朝外,头部离坠楼房间下方的墙根约几十厘米。    “谢佩银身高175厘米左右,如果是跳楼,其身体在坠楼时一定会与楼房形成一定角度。但谢佩银落地的地点距墙根仅约几十厘米,而楼高大约是9.76米,根据物理学的曲线运动原理结合数学的三角函数正切值公式进行计算,谢佩银的身体在坠楼时与楼房形成的角度居然不到1度,而谢佩银离开窗户时的水平初速度几乎为零。”谢佩银的亲属方在法庭上质疑。    按照这样的结果继续推断,只能解释为谢佩银是背向窗外坠楼的。而这又明显与被告所说的,谢佩银拉开窗户跳楼相悖。    与此同时,法医在对谢佩银进行尸体解剖时发现,谢佩银两处肝破裂,但腹腔并没有出血。谢佩银坠楼后的其他损伤也没有发现生活反应的证据。坠伤均没有生活反应,充分表明谢佩银系死亡后才高坠的。    而且依据死者“胃内容物250毫升,为未全消化食糜,见米粒、菜叶及鳝丝”。食物并没有消化完,按照法医学理论推算,谢佩银的死亡时间应在午饭后的1至2个小时。    整个审判过程,公诉方和被告辩护人都在围绕被告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展开辩论。对于谢佩银亲属代理人的种种质疑,都采取了回避态度。    “3名被告人在案件中涉嫌的犯罪根本不是什么‘玩忽职守’罪,而是涉嫌公安人员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重大犯罪。可是案件的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淮南市检察院对此却不敢或不愿触及,案件搞了长达3年半时间,仍然以所谓的‘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谢佩银亲属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    值得一提的是,2005年7月,淮南市人民检察院请来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测谎专家杨承勋教授使用心理测谎仪器对吴家林和万张进行“测谎测试”。测谎报告显示,通过准绳问题测试法和紧张峰测试法测试,结果表明:被测人吴家林说他“没有对谢佩银刑讯逼供过”、“没有对谢佩银电击过”、“谢佩银坠楼时不在场”均系说谎。而万张的测谎结果表明:说他“没有对谢佩银刑讯逼供过”和“没有对谢佩银电击过”均系说谎。    在当天的庭审中,谢佩银的亲属在举证中提出有测谎报告。法官表示,目前我国的证据范畴里,还没有测谎报告这一项,建议谢佩银亲属在庭审结束后提交到法院供法官参考。    17日下午5时左右,经过一天的审判,法院以案情重大为由宣布休庭。    “总感觉有一种无形的力量在消磨我们的精力和意志,但我们全家会一直坚持下去,直到案件真相大白的那一天。”谢培军说。http://zqb.cyol.com/content/2008-10/24/content_2402421.htm
常识性问题也有漏洞
本报记者 涂超华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10-24    [打印] [关闭]
2005年6月5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任法医师王雪梅的办公室里来了一对父子。年长者告诉王雪梅,他叫谢培军,是从安徽淮南赶来的。因为两天前从中央电视台的节目里得知王雪梅的事迹,希望能得到她的帮助。
王雪梅,现任中国法医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曾组织并承担了数百例省级检察机关送检的重特大疑难案件的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代表检察机关参加了近百例国家级重特大疑难案件的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    “看完他们提供的司法鉴定后,我脸都红了,觉得作为一名检察官心中有愧。这是一份漏洞百出的鉴定,根本没有基于事实,更经不起科学的推敲。”王雪梅向记者回忆。    王雪梅并没有与求助对象做过多的交谈,而是留下了这份鉴定书。    “这是一个特殊的案件,因为这是一个来自于申诉人的申诉案件。作为检察机关的法医,唯有受命参与鉴定活动或受命处理申诉案件中涉及法医学问题的答疑,才是纪律允许范围之内的行为。”    “但是,由于案件涉及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法医鉴定问题,由于这个案件的法医鉴定是此案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由于我是一个职业法医,由于我对职业的热爱和忠诚,对事实的尊重,我不得不关注,发现与鉴定结论不相符合的重大疑点,我有责任有义务向有关部门陈述自己的观点,有责任与同行们共同探讨鉴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于是,她选择了一个特别的方式,在博客上发表文章公开提出质疑。    就这个案子,她认为,谢佩银坠楼后没有生活反应是不正常的。人体在生活状态下,一旦遭遇到外界的暴力,必然会做出一系列的病理生理反应,这些反应,就是生活反应。    “干我们这行的都知道,出血和凝血块的形成,是生前损伤的重要反应。如果生前损伤是开放性的,命案所发生的现场,会有大量或较大量的血泊和喷溅状的血迹,并有凝血块的存在;如果生前损伤是闭合性的,将尸体剖开,就可以看到尸体内的生前出血以及在生活状态下形成的血凝块了。此外我们还应该知道,在生活状态下,由于纤维素的析出,使得从血管内流出的血液与周围组织紧密结合,因此生前出血,在死后的尸体上,不易被水冲掉。即使是在人体在死亡之后的一定时间内发生的死后伤也会出血!”王雪梅说。    然而死者肝脏膈面有一长7.5厘米的裂口,右叶肝缘有一长4厘米的裂口。尸体解剖记录记载:腹腔内未见积血和积液。不仅肝脏的破裂没有发现生活反应的证据,颅脑的损伤和胸廓的损伤也没有发现生活反应的证据。这个现象说明什么?王雪梅说,相信每一个职业法医都不难找到正确答案。    王雪梅认为,谢佩银坠楼时的体位、在进食几个小时之后,死者胃里还有没有被消化胃内容等证据,足以说明谢佩银坠楼前已经身亡。    这些观点与谢佩银亲属多方了解的相同。    从开博客那天起,王雪梅的博客上就一直不“和谐”。总是有匿名的跟贴站出来反对她,更多的是进行人身攻击。现实生活中,她听到有人背后谣传她收了谢佩银家属几十万元。除此之外,她还时常接到一些莫名其妙的匿名电话。    她在博客上表示,希望有不同意见的人可以公开身份,她愿意坦诚地和对方一起来探讨事实、探究科学。但反对的帖子依然铺天盖地,也没有一个人敢公开身份表达意见。    2006年10月,王雪梅在《方圆法治》杂志发表《质疑谢佩银死因鉴定》一文,详细阐述了她对“谢佩银死于高坠伤”司法鉴定结论的质疑。    她提出几个观点供参考:一、死者的颅脑损伤、胸廓损伤、肝裂伤系死后高坠形成的可能性不能排除。二、原鉴定人按照《法医学尸表检验》标准、《法医学尸体解剖》标准对死者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法医学检验,未见致死性疾病的病理改变,因此有理由排除死者系疾病而死。三、如果死者的颅脑损伤、胸廓损伤、肝裂伤系死后高坠伤,那么,死者生前右手电击伤就是唯一可以解释死亡原因的暴力因素,因此,死者死于电流击伤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王雪梅自认为性格急躁,太直、很容易得罪人,也得罪了不少人,在很多人眼里是个有争议的人物。    去年年底,相关方面表示找到了新的证据,可以证明是跳楼自杀,但这些在王雪梅看来,却更加印证了谢佩银根本不是跳楼自杀。为此她又在博客上用万言书质疑。    而对于第四次重新鉴定的结论,王雪梅认为,“除了法医学专业问题出现极大的漏洞外,常识性的问题也存在着太多太多的漏洞。”    2008年8月28日,在得知案件即将开庭,王雪梅在她的博客上发表了《再次公开审理前致法官的一封公开信》。    “上述分析仅仅只是个人意见。因此,敬请各位法官在对我的个人意见进行分析时千万不要被媒体过分夸张的宣传所误导。对法官来说,我的身份以及外界对我的评价统统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我的分析是否基于事实、基于科学。”    “尊重事实,对历史负责。”这是在记者采访中,王雪梅说的最多的话。http://zqb.cyol.com/content/2008-10/24/content_2402411.htm
质疑谢佩银死因鉴定
摘自:《方圆法制》2006.10/下半月刊/总185期
■文/王雪梅
时年44岁的中年男子谢佩银,在公安机关对一起重大伤害案的侦查中,作为被调查人在接受专案组询问时突然死亡。(详细报道见本刊9月1日《谢佩银之死》)。
当地检察机关先后三次委托或聘请法医专家对谢佩银的死因进行鉴定,三份鉴定文书所表达的实质内容完全一致:谢佩银死于高坠伤。结果,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将涉案的公安干警送上了法庭。
然而,笔者在阅读了谢佩银死因鉴定的相关技术资料,即受理谢佩银死因鉴定的法医学鉴定人为法庭提供的法医学鉴定书、病理学检验报告以及现场勘察照片和尸体解剖照片后,却发现了用生前高坠不能解释的几个重大技术问题。由此,笔者高度怀疑死者身上的高坠伤,系死后形成;死者并非跳楼自杀,而是另有原因。现将笔者的发现以及个人观点陈述如下。
背向窗外的坠楼体位
既然案件涉及跳楼问题,笔者注意观察了跳楼的现场照片。
这是一扇推拉式的窗户。据当时对谢佩银进行询问的公安干警万张陈述:“在谈话过程中,谢佩银猛然起身,一脚踩在窗台上,喊了一声‘我不想活了’,弓着腰,伸着头,一头栽了下去。我伸手去抓但没有抓住。”
假如万张的陈述属实,那么身高为175公分的谢佩银,身体在坠楼时一定会与楼房形成一定的角度。但是,尸体坠落到地面的照片却无情地证明了一个事实:死者坠入地面的位置,离楼房的距离实在是太近了,只有0.26米,而楼高是9.75米。
运用物理学的曲线运动原理结合数学的三角函数正切值公式进行计算,谢佩银的身体在坠楼时与楼房形成的角度居然只有1度,而谢佩银离开窗台时的水平初速度几乎为零。
尸体坠入地面的体位,也与万张的陈述相去甚远或者说背道而驰。
从法医学鉴定书尸体检验的记载中,笔者注意到尸体系头顶部先着地、再以俯卧位全身着地的技术证据:即顶部的头皮挫裂创、突入颅腔的颈椎以及鼻骨、胸骨的骨折。
尸体解剖记录告诉我们一个事实:死者最先接触地面的部位是头顶部而不是头面部。也就是说,死者从高处坠落到地面,是头顶部先着地的,紧接着才以俯卧位全身着地,形成面部及全身的高坠伤。
现场照片又告诉我们一个事实:那就是靠近楼房墙根的是头部而不是双脚。无可辩驳的客观事实说明,死者坠楼时的体位是:头冲下,面朝外。这个客观事实不仅再次与万张的陈述背道而驰,更是本案的一个重大疑点:如果死者真是跳楼自杀,那么跳楼时的体位只能是背向窗外!试想,在那样的环境下,死者怎么可能背向窗外跳楼。
以此为据,完全有理由怀疑,死者不是跳楼自杀,而是有人将死者的尸体顺着楼房头冲下、面朝外坠入地面。只有这样,才能够解释为什么身体在坠楼时与楼房形成的角度仅仅只有1度;为什么身体在坠楼时的水平初速度几乎为零;为什么身体在坠楼时会以头冲下、面朝外的体位完成下坠动作。
在坠尸的过程中,会不会留下相应的痕迹呢?
从尸检照片上,笔者发现死者项部有一处不能用高坠伤解释的表皮擦伤。死者项部正中4.5×3.5公分的表皮擦伤,更加验证了笔者的推测:当死者的尸体顺着楼房头冲下、面朝外坠入地面的时候,没有头发及衣服保护的项部很容易擦蹭在窗户底框的粗糙面上,形成项部的表面擦伤。

谢佩银项部表皮剥脱
没有生活反应的高坠伤
笔者认为,此案的法医学鉴定人仅仅根据死者尸体上存在的损伤符合高坠过程中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的特征,就断然作出死者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的鉴定结论,是十分危险的。
无论是活体还是尸体,从高处坠落到地面,都会在巨大的钝性外力作用下,留下具有高坠伤特征的伤痕,而生活反应则是鉴识生前高坠与死后高坠的科学方法。
那么,死者身上的损伤是否存在生活反应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据尸体解剖记录记载,死者肝脏膈面有一个长7.5公分的裂口,右叶肝缘有一个长4公分的裂口。解剖记录明确记载,腹腔内未见积血和积液。肝脏是个富含血液的脏器,肝破裂的生活反应是大量的血液涌入腹腔。肝脏上有两处大的破裂,腹腔内却没有积血,尸体上所反映出的这个客观事实,不能不让人高度怀疑死者的肝破裂是尸体从高处坠落到地面时形成的死后伤,而不是跳楼自杀时形成的生前高坠伤。笔者就这一事实询问了有关人员,得到的答复是:经查证,死者的肝破裂是初检法医不慎用刀割破的。
这一解释难以让人置信。
事实上,死者肝脏两处平行的裂口与胸廓的多发性骨折是一次形成的。笔者认为,无论是肝脏的破裂还是胸廓的多发性骨折,均为胸前壁落地后胸骨与地面接触时,巨大的钝性外力致使胸廓的前后径在瞬间骤然减小,从而造成胸廓左右径的张力骤然增大所致。胸前壁遭遇地面的撞击,不仅导致多发性肋骨骨折,同时也形成了典型的肝脏挤裂伤。
就连对此案进行重新鉴定和文证审查的法医学专家,也明确指出肝脏破裂是高坠形成的损伤。遗憾的是,他们并没有为法庭提供生前肝破裂所应该具有的生活反应证据。
不仅肝脏的破裂没有发现生活反应的证据,颅脑的损伤和胸廓的损伤也没有发现生活反应的证据。
尸检照片清晰地告诉活着的人们,巨大暴力引起全颅崩裂的颅骨和脑组织仅在破损局部见到少量的出血。笔者认为,这些出血符合死后出血的特征。如果是生活状态下发生的出血,不仅整个颅内应该有大量的血液,出血部位还会由于纤维素的同时渗出而与脑组织紧密粘连,即使用水清洗也难以将血液清洗干净。而尸体上所反映的客观事实却是,死者遭遇严重颅脑损伤的脑组织其结构并没有被血液所覆盖,就连大脑的沟回都看得一清二楚!
同样,巨大暴力引起胸廓的10处骨折,也仅仅是在损伤局部出现少量的出血,损伤周围组织没有能够证实纤维素渗出的生活反应,胸腔内也没有留下能够证实生前出血的积血。
由于心脏的超生反应和心脏电生理的自律师性传导,人类心脏移植手术才可能成为现实。这个事实再清楚不过地说明,即使颅脑受到致使性的损伤,心脏也会在一定时间内保持自律性的跳动。而成人心脏每分钟平均跳动72次,每一次的跳动都会将心脏泵出的血液从血管破裂处喷射到血管外。假如死者全身严重的多发性的损伤系跳楼自杀时形成,那么必将会有大量的血液通过血管破裂处流入死者的胸腔、腹腔和颅腔。而整个尸检明白无误地告诉活着的人们,死者的胸腔、腹腔和颅腔全都没有积血。
这个现象说明了什么?
对此,相信每一个职业法医都不难找以正确的答案。
为此,笔者对谢佩银死于高坠伤的鉴定结论再次提出质疑。
驳斥跳楼时间的胃内容物
尸体解剖记录记载,死者胃内有未全消化食糜250ml左右,内可见米粒、菜叶及鳝段。在尸检照片中,一节鳝段表面的花纹吸引了笔者的眼球!要知道死者跳楼的时间可是饭后5个小时啊!
难道烹制后的鳝段可以抵御一个大活人长达5个小时之久的胃肠蠕动和胃酸的消化作用吗?难道一个没有胃肠疾患也没有遭遇重大精神创伤的大活人中午吃进去的午饭到了该吃晚饭的时候还鸠占鹊巢,不给晚饭腾出地方吗?
死者胃内250ml食糜以及那节有模有样的鳝段,将死亡时间牢牢地锁定在所谓的跳楼自杀之前。
死者右手两处致命的电击伤
一份病理检验报告给笔者指明了确定死因的方向。经病理检验证实,死者的右手有两处电流斑。电流通过右手完全可能传入心脏,导致心脏骤停;也有可能传入控制人体生命中枢的脑干,导致呼吸心跳停止。
作为一名法医,笔者知道,电流通过人体完全可以导致生命的终结而不留下任何形态学改变,这是因为这种致死性的病变是功能性的而不是器质性的。
没有形态学改变怎么能够确定死因呢?用排除法。
除了被笔者高度怀疑系死后形成的颅脑损伤、胸廓损伤、肝裂伤外,根据尸体检验和病理报告,死者谢佩银生前并无致命性的损伤及疾病。因此,死者生前遭遇电流击伤并导致死亡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综上所述,笔者提出以下几个观点供参考:
一、     死者的颅脑损伤、胸廓损伤、肝裂伤系死后高坠形成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二、     原鉴定人按照《法医学尸表检验》标准、《法医学尸体解剖》标准对死者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法医学检验,未见致死性疾病的病理改变,因此有理由排除死者系疾病而死。
三、     如果死者的颅脑损伤、胸廓损伤、肝裂伤系死后高坠伤,那么,死者生前右手电击伤就是唯一可以解释死亡原因的暴力因素,因此,死者死于电流击伤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笔者认为,谢佩银死因的法医学鉴定是此案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如果法庭采信谢佩银死于高坠伤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就有必要用更加科学的观点解释笔者所列举的种种不符合高坠死的尸体现象,进而否定笔者所提出的参考意见。否则,有必要对谢佩银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主任法医师)
跳楼自杀还是另有死因?
来源:法医王雪梅的BLOG http://blog.sina.com.cn/u/1273439411
对我来说,这是一个特殊的案件,我目前的行为甚至有可能涉嫌违纪,因为这是一个来自于申诉人的申诉案件,而我,作为检察机关的法医,唯有受命参与鉴定活动或受命处理申诉案件中涉及法医学问题的答疑,才是纪律允许范围之内的行为。但是,由于案件涉及到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法医鉴定问题,由于这个案件的法医鉴定是此案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由于我是一个职业法医,由于我对职业的热爱和忠诚,所以,我不得不关注,不得不通过多种渠道、采用多种方式来表达自己对这个案件法医鉴定的质疑,以唤起受理该案的检察官、法官对此案的高度重视。
这个案件的反复申诉长达1年之久,当地检察机关先后3次委托或聘请法医专家对死者的死因进行鉴定,3份鉴定文书所表达的实质内容完全一致:死者死于高坠伤。
然而,我在阅读了申诉人向我提供的并经我鉴别后认定是能够真实反映死者死亡过程的相关技术资料即:受理死者死因鉴定的法医学鉴定人及有关人员向法庭提供的法医学鉴定书、病理学检验报告以及现场勘察照片和尸体解剖照片后,却发现了用生前高坠不能解释的几个重大技术问题。由此,我高度怀疑:死者身上的高坠伤系死后形成;死者并非跳楼自杀而是另有死因。
在法医的眼中,尸体不再是一具冷冰冰的躯壳,而是一部默默展示死亡经历的无声录像。法医的天职就是读懂尸体留给我们的每一个与死亡有关的片断,就是真实地向法庭转述死者死亡的信息。
既然在展示死者死亡经历的技术证据中,发现与鉴定结论不相符合的重大疑点,作为一名职业法医,就有责任有义务向有关部门陈述自己的观点,就有责任有义务与同行们共同探讨鉴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无论是办案人员还是鉴定人,无论是死者亲属还是我这个职业法医,让死人死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让冤魂得以申昭,让亡灵得以安息,让人间的正义对罪恶进行审判,应该是我们共同的使命、共同的责任、共同的目标、共同的心愿。
有人质问我为什么要替申诉人说话,上述那发自心灵深处的呼唤,就是我的答案!
现将我的发现以及个人观点陈述如下,大家可以和我一起观察这些图片,敬请提出完全不同的观点和意见。
背向窗外的坠楼体位
既然案件涉及到跳楼问题,我们首先应该注意审查跳楼的现场照片
这是一扇推拉式的窗户。
据案件当事人陈述:“在谈话过程中,死者猛然起身,一脚踩在窗台上,喊了一声‘我不想活了’,弓着腰,伸着头,一头栽了下去。我伸手去抓但没有抓住。”
这里请大家注意,死者身高为175厘米。假如案件当事人的陈述属实,那么身高为175厘米的死者,身体在坠楼时不仅会与楼房形成一定的角度,还必然会依据物理学的曲线运动原理以抛物线而不是垂直线的坠落路径坠入地面。但是,尸体坠落到地面的照片却无情地证明了一个事实:死者坠入地面的位置离楼房的距离实在是太近了,只有26厘米,而楼高是975厘米。
运用物理学的曲线运动原理结合数学的三角函数正切值公式进行计算,死者的身体在坠楼时与楼房形成的角度居然只有1度,而死者离开窗台时的水平初速度几乎为零。
尸体坠入地面的体位,也与那个案件当事人的陈述相去甚远或者说背道而驰。
从法医学鉴定书对尸体检验的记载中,我们可以发现尸体系头顶部先着地、再以俯卧位全身着地的技术证据即:顶部的头皮挫裂创、突入颅腔的颈椎以及鼻骨、胸骨的骨折。
尸体解剖记录告诉我们一个事实:死者最先接触地面的部位是头顶部而不是头面部。也就是说,死者从高处坠落到地面,是头顶部先着地的,紧接着才以俯卧位全身着地,形成面部及全身的高坠伤。
现场照片又告诉我们一个事实:靠近楼房墙根的是头部而不是双脚。无可辩驳的客观事实说明,死者坠楼时的体位是:头冲下,面朝外。
这个客观事实不仅与案件当事人的陈述背道而驰,更是本案一个重大疑点:如果死者真是跳楼自杀,那么跳楼时,他的身体必须背向窗外!试想,在那样的环境下,死者怎么可能背向窗外跳楼呢?
以此为据,完全有理由怀疑,死者不是跳楼自杀,而是有人将死者的尸体顺着楼房头冲下、面朝外坠入地面。只有这样,才能够解释为什么身体在坠楼时与楼房形成的角度仅仅只有1度;为什么身体在坠楼时的水平初速度几乎为零;为什么身体在坠楼时会以头冲下、面朝外的体位完成下坠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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