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赋税与财政(一)(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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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赋税与财政(一) 

清朝的赋税与财政

明末农民起义对封建王朝进行了猛烈的冲击。清王朝建立以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在经济上和财政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经济上的措施主要是扩大耕地,恢复生产(见上节)。财政上的措施则是所谓“轻徭薄赋”,“与民休息”。

  清王朝的额定财政收入,在开国初期每年为一千四百余万两,与明朝万历以前的岁入,约略相当。顺治后期,增加到近两千万两。其后逐步增加,康熙时期已超过三千万两,到乾隆时期则突破四千万两,较顺治时已增加一倍以上。而实际的开支,则远远超过这些数字。顺治后期,额赋收入还不到二千万两,兵饷支出已增至二千四百万两,全部收入支付军费,尚不足四百万两。康熙平定三藩之后,军饷支出仍达一千四百万两。乾隆一朝的经常军费支出,每年多的达一千八百多万两,少的也在一千五百万两以上。(经济研究所抄档,俸饷(十七)(一)一九七)临时的军事开支,则又倍蓰于此。包括多次不义战争在内的所谓乾隆“十全武功”,每次耗费都是盈千累万。嘉庆一朝,镇压农民起义的军费支出,就达到两亿一千万两,为前所未有。一次战争,等于消耗了国家五年的财政收入。

  这种局面的存在和继续,必然使赋税正额不足以应付王朝的需要。特别是乾隆一朝,既要应付日益增加的庞大开支,又要维持国库充盈的虚假体面,于是日益乞灵于正额以外之加派。而加派手法之恶劣以及对人民负担和整个经济所造成之严重影响,都是十分突出的。

  在清王朝的各项税收中,田赋(包括漕粮)收入约占四分之三,盐课、关税及其他杂税收入约占四分之一。名义上课税的主要对象是地主和商人,但在实际征收中,主要的负担,落在农民以及其他劳动者和小生产者的身上。地主和商人,特别是其中的豪绅地主和大商人,在这个政权下面,有各种途径逃避应征的课赋。

  

  一、清王朝的“轻徭薄赋”政策

  

  清初的所谓“轻徭薄赋”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措施:一、蠲免明末加派;二、新增人丁永不加赋;三、摊丁入地;四、蠲免钱粮。这四项中,前两项被认为是直接减轻人民负担的积极措施,摊丁入地是进一步使人民的财政负担趋于合理化,而普免钱粮则是在减轻人民财政负担的基础上的额外优惠。

  

  (一)关于蠲免明末加派

  

  所谓明末加派,是指万历末至明亡二十多年间为应付辽东战争和镇压农民起义而对田赋、关税等的加征,包括所谓辽饷、剿饷和练饷的加派。摄政王多尔衮说,这是要取消“厉民最甚”的“前朝弊政”。事实是:清朝入关定都北京以后,各项税收原定按照明末数额征收,由于当时的赋役册籍,在战争中大部散失,仅存万历时期的会计簿,只好按万历旧额征收,免除明末加派。这种措施,显然不能持久。因此,清王朝的官方文告,虽然声称所有加派,要“尽行豁除”,甚至要以“杀无赦”来惩治“蒙混倍征”的官吏。但是,这种动听的言辞,并不能改变“倍征”的事实。顺治元年(一六四四)“一切加派尽行蠲免”的话音刚落,清王朝就马上改口,说什么明末加派,“原非尽派之民间”,“宜量留派征”。由“尽行蠲免”到“量留派征”,前后不过一年。而顺治元年刚刚禁革明末对各省常关加增的税额,不出三年,就在原额之外,又加上“天启、崇祯递增额数一半征收”。

  在这种出尔反尔的情况下,顺治元年的规定对不少州县而言,只是一纸具文。在华北,顺治后期河南巡抚贾汉复就公开承认刊造赋役全书之时,并没有按照豁免的规定“磨对清楚”,以至河南一省所征田赋多于正额者,“每州县不下盈千累万”。在江南,康熙初期江宁巡抚汤斌还未赴任,就有人告诉他:那里承明积弊之后,田赋之重,“一如往时”。事实上,清王朝不但没有认真执行它所宣布的对明末加派的豁免,而且还不时加上新的额外征派。康熙前半期用“暂加三饷”的名义,曾经多次进行加派,一直到康熙二十四年(一六八五),当有些地方请求豁免时,户部还以“征收与各州县同,不便独蠲”为辞,拒不批准。

  以上事实,至少可以说明加派的豁免,并没有普遍和彻底的执行。而且,即使认真执行,所蠲免的,也只限于明末天启、崇祯两朝的加派。事实上,明王朝的赋税加派,从嘉靖朝就已经开始,到了万历末年,也就是清王朝引以为征税根据的那一年,田赋加派总数就在五百二十万两以上,相当加派以前正赋收入的三分之一。显然,这五百多万两的加派是被清王朝当作正额加以征课的。因此,即使承认加派已尽行蠲免,清王朝的赋税征课也只是比明末天启、崇祯的二十余年有所减轻,和嘉靖以前比较,人民的负担,反而增加了三分之一。

  

  (二)关于“新增人丁永不加赋”

  

  “新增人丁永不加赋”,是从康熙五十一年(一七一二)开始实行的。它规定丁赋的征收,以康熙五十年全国的丁银额为准,以后新增人丁,永不加赋。这一措施曾经被说成是“有书契以来未有之旷典”。

  丁税和田赋,在摊丁入地以前,是两个并列的征课项目。田赋按亩征课,丁税则计口征收。由于丁税对农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所以无地农民,为了拒纳丁银,往往被迫逃亡。这种因人丁逃亡而征不足额的情形,从清初至康熙五十年间,始终存在。在“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诏令”中,康熙也承认一户有五、六人,只有一人交纳丁税,有九丁、十丁之户,也只一、二人交纳丁税。这说明,在颁布“诏令”之先,丁银之未能足额,已经是既成的事实。为了达到足额征收的目的,清王朝订了不少奖惩措施。如顺治十一年(一六五四)规定编审户口,要“逐里逐甲,审察均平”,“如有隐匿捏报,依律治罪”。康熙二十五年(一六八六),又将编审限期缩短,凡新增之丁隐匿不报者,也依律治罪。在奖的方面,顺治十四年(一六五七)规定“州县官编审户口,增丁至二千名以上,各予纪录”。康熙二年(一六六三),更扩大范围,只要有一州一县增丁二千名以上,从州县官、道府、布政司直至巡抚总督,统统准予纪录。然而,即使这样奖惩兼施,效果还是非常微小。一直到康熙颁布“新增人丁永不加赋”的“诏令”之前一年,各省编审人丁,仍然未将加增之数,尽行开报。地方官未尝不力求足额,免干罪戾。康熙二十二年(一六八三),直隶灵寿知县陆陇其就承认:从顺治十四年(一六五七)到康熙二十二年(一六八三),这个县载在赋役全书的人丁,增加了九八七丁,而实际审定丁数,却少了五六九丁。其所以如此,是由于“编审者惟恐部驳,要求足额”,且又恐仅如旧额,犹不免于驳,“必求其稍益而后止”。这样的严攫遍索,而仍然不免于征不足额,原因是很清楚的。那些没有交纳钱粮的余丁,决不像康熙所说,是在“优游闲居”,“共享安乐”,而正像陆陇其所说,他们已经是“老幼无立锥”,“逃亡无踪迹”。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如果认真执行,当然有减轻人民负担的一面。因为新增人丁,自此不再交纳丁银。但是,它同时又有增加人民负担的一面,因为如果人丁减少,丁银却要维持常额,不能相应减少。在康熙五十五年(一七一六),户部议定的执行条例中,规定了“新增人丁补足旧缺额数”的具体办法:一户之内,如同时有新增之丁和开除之丁,即以所增抵补所除,如新增之丁不足以抵补开除之丁,即以亲族之丁多者抵补;又不足,即以同甲、同图之粮多者顶补。这种办法,就连为清王朝唱赞歌的人也加以非议,认为这是“丁倒累户,户倒累甲”,“在官谓之补,在民谓之累”。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不管有没有新增人丁,应除之丁根本不予开除。如云南省,一直到雍正二年(一七二四)实行摊丁入地之前,“寸椽尺土”之丁,“虽老病故绝,编审时从不除减”。

  

  (三)关于“摊丁入地”

  

  所谓“摊丁入地”,是将原来按人丁所征之税摊入地亩。这个办法,在康熙后期,即已试行于少数地区,而其正式施行和推广,则在雍正初年。在此以前,无地之丁虽然不交田赋,但须交纳丁银。摊丁入地之后,则无地之丁,并丁银亦不必交纳。

  摊丁入地是丁银征不足额的必然后果。王庆云在《熙朝纪政》一书中说道:丁银“均之于田,可以无额外之多取,而催科易集”;可以保证“保甲无减匿,里户不逃亡”。这就证明清王朝之所以改行摊丁入地,是为了丁银的征收得到足额的保证,更有效地使农民附着于土地。

  虽然如此,摊丁入地仍然不失为一项积极的措施。这不仅因为实行摊丁入地之后,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可以免除或减少丁银的负担,而且由于逃亡人口的减少,对发展农业的生产,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丁银是力役的代金,在丁银与田赋分别征收之时,“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摊丁入地以后,丁徭与地赋合一,无地农民理应别无徭役。可是,在丁银摊入地亩之后,却又留了一个“编审人丁以供差役”的尾巴。也就是说,丁银摊入地税,并不意味着地方差役摊派的停止。于是,口头上“民纳地丁之外,别无徭役;官有兴作,悉出雇募”。实际上,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对力役之征,照旧“有赴功之差”,而田连阡陌的富豪之家,反得依仗权势,“不应差徭”。

  可见摊丁入地的实际施行,并不像官书中所渲染的那么“公平至当”。但是,即使这样,它也受到“有田之家”的抵制。在雍正元年(一七二三)开始实行摊丁入地时,有人就料到“有力之家”的“阻遏”。山西省从雍正九年(一七三一)开始试办,一直到乾隆三十年(一七六五)全省一百零四州县中,丁粮合一者,只有四十一州县;丁粮分征者,仍有二十六州县;其余三十七州县,有的只将丁银一半或三分之一摊入地亩,有的将丁银统按下下则征收,以余额归入地亩。其所以如此,就是因为要遵循“有田之家所加者无多”的“良法美意”。正由于此,摊丁入地,延续了一个很长的过程。贵州至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才开始通省施行,山西则迟至道光二年(一八二二)还在“次第查办”,而吉林省有些地方,一直到光绪八年(一八八二)还在等待地方官来“摊丁于地,以民困”。

  

  (四)关于蠲免钱粮

  

  蠲免钱粮被认为是清王朝的“旷典”之一。康熙六十一年中,蠲免钱粮“有一年蠲及数省者”,也有“一省连蠲数年者”;乾隆六十年中,四次普免天下钱粮,三次普免各省漕米。封建王朝企图以此证明“薄海亿兆,并裕仓箱”,为“古今第一仁政”。

  事实上,蠲免钱粮证明了“并裕仓箱”的反面。

  钱粮的蠲免和积欠往往是同时发生的。康熙帝一再蠲免,可是雍正帝临朝第一年就查出江苏一省的田赋积欠,有八百八十八万两之多。乾隆帝四次普免钱粮、三次普免漕米,可是当他刚刚让位于嘉庆帝时,却亲眼看到天下积欠达到两千多万两。嘉庆二十四年(一八一九),也曾普免一次天下钱粮,那次蠲免的数额,共计二千一百二十九万两,为数不为不巨。但就在这个时候,各省积欠钱粮至二千五百万两之多。蠲免二千一百万,原来是因为已经积欠了二千五百万!

  和“并裕仓箱”相反,蠲免钱粮绝大部分是和灾荒连在一起的。什么样的灾荒,才得幸邀蠲免,是由皇帝决定的。顺治十年(一六五三),曾规定四分灾可以蠲免田赋的十分之一,五分以上的蠲免十分之二,八分以上蠲免十分之三。到了康熙十六年(一六七八),却改为最高只能蠲免十分之二,五分以下,则改叫“不成灾”,不在蠲免之列。雍正八年(一七三○),河南全省水灾,祥符、封邱一带农民至“卖男女”,而清王朝的统治者却认为“实未成灾”,钱粮仍照额完兑。

  对于蠲免,不但皇帝可以随手高下,而且经征官吏,可以任意侵吞。顺治时期,地方官私自征收蠲免钱粮,已经大量暴露。康熙时期,每逢蠲免,甚至在履亩踏勘,造报被灾分数,题请蠲免之前,地方官已将本年钱粮“敲扑全完”。这种情形的普遍存在,连清王朝的统治者也不得不承认:“有蠲免之名,而民不得实惠”。

  即使蠲免钱粮,“民”得了实惠,这个得了实惠的民,主要也不是真正贫苦的农民。康熙帝就直认:“田亩多归缙绅豪富之家,小民所有几何?从前屡颁蠲诏,无田穷民,未必均沾惠泽。”乾隆帝也说:“输纳钱粮,多由业户,则蠲免之典,大概业户邀恩者居多。”康熙四十九年(一七一○),为了使所谓“佃户沾恩”,户部议了一个业主蠲免七分,佃户蠲免三分的办法。可是只维持了二十五年,就改为酌量宽减,“不必限定分数”。如果佃户不依,就要“治以抗租之罪”。乾隆三十五年(一七七○),又重新规定,“业户照蠲数十分之四减佃户租,可是不过二十年,又改回“各就业主情愿”,不必定以限制。可见三七开也好,四六开也好,都没有能够维持多久。

  即令这些规定完全兑现,佃农所能得到的实惠,也非常有限。“田租一石,税粮三升”。也就是说,佃农交纳给地主的田租,相当地主交给官府的钱粮的三十三倍。然而钱粮蠲免,却倒过来了,主七佃三,或主六佃四,而这在封建统治者的眼中,就叫做“均平无偏,乃为有益”了。

  

  二、清王朝的财政加派

  

  康熙六年(一六六七),顺天府尹李天浴说:“征收银粮,不苦于正额之有定,而苦于杂派之无穷。”十九年(一六八○),御史许承宣也说:“今日之农,不苦于赋,而苦于赋外之赋;不苦于差,而苦于差外之差。”“今日之商贾,不苦于关,而苦于关外之关;不苦于税,而苦于税外之税。”李天浴和许承宣的所谓“不苦”,虽然是掩饰之辞,但是他们的侧重点,却击中了清王朝财政税收的要害。

  

  (一)加派

  

  马克思说:东方专制国家的财政司,就是“抢掠本国人民的机关”。封建王朝的赋税加派和浮收,本可以赤裸裸地进行,但清王朝为着粉饰它的所谓“太平盛世”,在进行赋税的加派和浮收时,却需要一些掩盖手法。

  首先,某些加派,往往是在整顿乃至革除加派的名义下进行的。耗羡归公,是一个很典型的事例。

  耗羡是征收田赋的一种附加,是在弥补铸征收散碎银两的火耗的名义下创设的。对于这种附加,清王朝最初也曾表示要严行禁革。顺治元年(一六四四),明朝降臣骆养性请每两加火耗三分,还被斥之为“贪婪积弊”。然而,这种积弊,事实上并没有禁革。到了康熙后期,各省征收火耗,已由三分变成二钱、三钱乃至四钱不等。这一笔为数可观的耗羡,一向归州县支配,一部分入州县官吏的私囊,一部分以规礼的形式进了上司的口袋。雍正二年(一七二四),在“剔除积弊”的名义下,加以整顿,实行耗羡归公,用这笔钱作为地方官吏的所谓“养廉”和弥补亏空之用。很明显,这种整顿只是把不合法的加派变为合法的正项,原有的加派,并没有丝毫减少。不仅如此,变加派为正项以后,又出现了新的加派;变规礼为养廉以后,又出现了新的规礼。雍正帝在实行耗羡归公的第三年说道:钱粮火耗,地方官于应取之外,稍有加重者,必重治其罪。这说明此时已经有了加重征取。在实行之第五年又说:国家既给养廉,地方官有再私收规礼者,一律“置之重典”。这说明此时已有私收规礼。乾隆帝在即位的第三年(一七三八)也说:自各省题解火耗,优给养廉之后,州县官何得再暗地重耗,以为自润之计!这说明此时已经有了“暗地重耗”。五十年(一七八五)又说:直隶各省积欠耗羡,此非州县私自挪移,即系吏胥从中侵蚀,“岂可以官吏之所欠,复向小民催征滋扰?”这说明“催征滋扰”,已经指向“小民”。所有这些官样文章,并不能掩盖加派之外又增加派的事实。

  不仅加派改为正项以后,可以出现新的加派,而且新的加派又假而成正项,复在新的正项之外又出现新的加派。四川、江西、甘肃等省征收田赋,在耗羡之外,又有“暗中加重戥头”之所谓“平余”。这种“平余”,在雍正以前,似乎还只是“暗中加重”的,到了乾隆二年(一七三七),四川巡抚硕色向皇帝陈奏了这件事,奏章中写的是每百两提解六钱,“充各衙门公用”,实际上是每两加至一钱有余,即每百两提解十两以上。这件事公开以后,乾隆帝表示“不胜骇异”,要永行革除这一耗外“交纳之项”,办法是“遵照征收钱粮之天平法码,制成划一戥,饬令各州县确实遵行”。至于遵照哪一种天平法码,是“加重戥头”以前的,还是加重以后的,没有讲明。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平余”并没有因此取消,而是在不久之后,变成了正项。因为第二年就出现了“将解部减半平余扣存司库,以备荒歉应用”的“谕旨”。可见在此以前,这个“减半平余”,必已上解户部,并随即在“备荒”的幌子下,变成了正项。

  四川的“平余”变成正项以后,是否接着产生新的加派,还没有见到文献上的记载。但是,在云南和“平余”同样是“充各衙门公用”的一种额外加派——“公件”,却证明旧的加派变成新的正项以后,确确实实又产生了新的加派。雍正五年(一七二七),云南巡抚杨名时曾“将原定公件统加复核,留必须之用,其余题报归公”。而实行的结果:归公以后,公件“转成厉阶”,有司“于地方应办公事,不免复派”。

  类似这样的加派,是不胜枚举的。中央有“部费”,地方有“设法”。广西有“均平”,江西有“解费”,陕西有些州县“私派名色不下三十余项”,直隶有的地方正赋每亩一钱三分,而什派“每至三四钱”。总之,“有一项正供,即有一项加派”,层出不穷。

  其次,清王朝的加派,有的是在科取所谓正额以外的盈余的名义下进行的。关税盈余,就是一例。关税的盈缩,随货物流通的消长而定,本来不可律以固定的数额,更无所谓额外的盈余。清朝初年,也曾一度取消所谓定额。顺治七年(一六五○),就曾规定以后关税不必定额,“恐有余者自润,不足者横征”。康熙四年(一六六五),还曾“罢抽税溢额议叙之例”,防止经征官吏以横征暴敛作升官捷径。应该说,这些都是合理的规定。以后在康熙十四年(一六七五),虽然有过一次反复,但在整个康熙时期,“关差苛取溢额,希图议叙”,仍然是视为禁例的。

  关税盈余的正式解交,是从雍正时开始的。雍正二年(一七二四),江西巡抚裴■度把湖口关税盈余,悉数解交户部。对于这笔盈余,雍正帝一面告诫说:“倘额外剥削商民,则断然不可。”一面夸奖说:“今岁盈余,是尔等清厘所致。”嘴里说“数觉过多”,两只手却早已伸出去,照数赏收。

  乾隆时期,盈余便和正项一样,成了关税必征的项目。乾隆六年(一七四一)正式规定:各关盈余银两,必须与上年数目相仿。十四年(一七四九)更进一步规定,各关盈余成数,视雍正十三年短少者,各按数定以处分,并且“永著为例”。由康熙二十六年的“议处溢额”到乾隆十四年的“议处缺额”,六十年间,事情走向反面。

  这个办法行之未久,即因“各关奏报盈余较雍正十三年有赢者居多”,于是又回到乾隆六年的办法,“仍与上届相比较”。表面上是防止税吏“从中侵隐”,骨子里是朝廷要尽量搜刮盈余。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又进一步改为与前三年比较。名义上只要不少于前三年中任何一年,即可核准报销,实际上变成以“上三届征收最多年份”为准,仍是尽量多要。作为对抗之策,关税经征人员则想尽各种办法,拉平各年税收,以尽量少交对付尽量多要。在对外贸易税收中心的粤海关,每当临近向北京解款之时,经常出现装卸船货、稽征钞税一概后延,进出口贸易临时中止的怪现象。其所以如此,就是着眼于拉平各年税收。这种手法,大概也为清廷所察觉。因此,嘉庆四年(一七九九),停止了乾隆四十二年的办法。将所有盈余数目,“酌中定制”,制成新定额,不再与上三届比较,而新定额以上之盈余,仍须据实报出。这分明是以多要对付少交的新手法,但却被说成是防止“司榷各员藉端苛敛”的“体恤”措施。

  总之,乾隆帝是百计搜求盈余于定额之外,嘉庆帝是千方追索已包括盈余在内的新定额以外之新盈余。定额之外有盈余,盈余之外,又有盈余,和正项之外有加派,加派之外又有加派,如出一辙。

  最后,清王朝还通过所谓“折色”的办法,进行额外的勒索征派。

  所谓“折色”,是以货币代替实物的交纳。以漕粮为例,清朝征收的漕粮中,大约有百分之十是折价征收银两的。这种漕折,一向被说成是清王朝减轻人民负担的“恩惠”。因为根据官方的规定,折价较低,而且固定不变。从顺治到道光,每石漕粮的官定拆价,虽然地区之间,各有高下,但始终在五钱至八钱之间,一般低于米粮的市价。因此,只有在交通阻滞,漕运困难,或灾荒欠收,无粮可交的情况下,才能享受到这种“恩惠”。

  但是,官方规定的折价,只停留在纸面上。实际则米价变动,折价也随着变动,它不但不低于市价,反而三倍、四倍乃至五倍于市价。

  顺治时,江西米价每石不满四钱,而漕折实际每石一两二钱,三倍于市价。

  康熙时,江南米价每石不过五钱,漕折每石二两,四倍于市价。

  乾隆时,各省漕折每石自三两数钱至四两数钱不等,而当时米价,低则不到一两,最高也很少超过二两。可见,纸面上的规定和实际的执行,根本是两回事。

  在征收漕折中,还有所谓“民折官办”的办法:或由折漕州县赴临近水次、运漕方便的州县,照额采购,交兑起运;或径由运漕方便的州县代办,再从该州县应交地丁银内照数扣除。这两种方式,都是在减轻人民负担的名义下采用的。但实际的结果,却与此相反。河南漕米自康熙十四年(一六七五)实行“民折官办”,每石漕粮折银八钱。后来河南粟米市价下落,于是在八钱折价中,户部扣下一钱五分,只留六钱五分给巡抚买米起运,巡抚则“分委州县”,州县又“复派小民买输”。到头来小民还是交的粟米,而户部经过一次“民折官办”,凭空每石得了一钱五分的额外好处。到了乾隆年间,河南粮价上升,这时一部分改征折色的漕粮,由临近水次,交通方便的州县代办。在粮价未涨之先,代办州县每运米一石,从应交地丁银内扣银六钱五分。粮价涨了以后,原扣地丁银两不敷办运,这时户部却不闻不问,扣银丝毫不添,运米一石不得短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