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回被盗车奖金”(南方都市报 2008-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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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被盗车奖金”
日期:[2008年9月14日]  版次:[TM08]  版名:[评论周刊 视觉评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0  条

一盗车案在成都双流告破,警方通知车主:先付6万余元“追回被盗车奖金”再领车。基于常识,舆论认为:为纳税人所养的机关,执行公务,缉拿犯罪,追缴赃物,是应尽的工作本分,更是法定的义务天职,索要酬劳,或如画中图景,截获“战利”,则脱离“执法为民”的本意,远公仆而近私利。然则,警方亦可辩称:有“法”可依。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跨省区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的,保险公司应给予公安部门车辆实际价值20%的奖励。该案车主支付的“奖金”,为车主的事先垫付,实则是保险公司为提升破案率发给公安机关的“红包”。企业为了利益而悬红,仍是对公安机关公务性质的破坏。有诗为证:公共安全靠公安,另收奖金为哪般?此法发扬光大了,“公安”亦即成“保安”。张建辉/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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