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扩大公众政治参与不能止于代表结构调整(南方都市报 2008-3-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4:30:28
社论:扩大公众政治参与不能止于代表结构调整     2008-03-02 09:57:58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两会在即,全国人大代表名单已经公布。这份名单体现了十七大已经明确的方向: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优化代表结构。具体表现在:省级政府组成部门领导干部代表比上届减少了三分之一;一线工人代表比上届增加了一倍以上;基层农民代表比上届增加了七成以上;首次出现了三位农民工代表。

  一直以来,舆论对代表的身份构成这一命题的表面性,已经有了充分的分析。

  首先,本来身份是工人的人大代表,未必就能够代表工人这个群体;反之,工人群体的利益不必须由工人来代言。鉴于目前的选举制度和选举状况,代表和他所代表的群体之间,缺少硬性的制约关系。这个根本的问题,不可能因为代表身份比例的调整而得到解决。

  其次,人大代表必须具有一定的议政能力,对现代国家和制度结构有一个全面深入的理解。人大代表的职业化是一个长期讨论、不见结果的问题,其结果便是,每年的全国两会,都会有人拿出一些花边议题,或者是基于个人生活经验的片面观点。从这个角度来说,增加工人、农民和农民工代表,未必全然是积极的效果。

  昨日已有媒体评论指出,这一次代表身份结构的调整,其实只迈出了很微小的一步。而这次调整的意义,正如国家许多制度上的微小改动一样,在于它的信号意义,在于它标志了一个制度调整的方向:扩大公众的政治参与。

  当然,如前所述,当前这一调整能否将更多的公众意志带进人大会场,还有待观察;但是,从当下某些社会现实来看,这一调整对于政策走向的影响可能有限,至于对国家的制度改革的推进作用,就更难奢望。

  事实上,在官方说法中,也不过认为,增加工人、农民和农民工代表的意义在于“他们勇于直陈基层实情”,“带来清新、朴素的民意之风”。可是,还有一个事实也被认为是近年来两会的重要亮点,那就是网络直通两会。很明显,人们在网络上的发言更自由、更大胆、更具有普遍性。如果人大需要第一手的社情民意,大可从网络获知。虽然网络言论也有一定的偏颇,不能全面准确地代表公众意见,但是应该远远好过几十几百人基于个人经验和有限信息渠道所传达的基层实情。而且,另一个不该避讳的事实是,许多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的民众,在隆重的官方场合会自发生出一种“配合”的本能,阻碍他们展现出清新朴素的那一面。

  在这里呈现出一个由来已久的误会,仿佛人大的主要作用是收集民意。信息社会已经如此发达,收集民意这种基础的工作应该在两会之前就已经完成;社会分工已经如此精细,人大的作用应该是对民意作最深度最后一步的处理,通过这个最高权力机构使朴素直白的民意与设计精准的政策相连。所以,如果扩大公众政治参与的努力,仅限于改变代表身份结构,那就将人大的运作方式和政治功用理解得过于浅白了。

  实际上,这种浮于表面的改革思路在很多问题上都有体现。例如,近年来政府工作的核心词汇便是民生,以改善民生维持社会稳定为目的,政府可以使出这样的办法:以行政手段直接干预物价,并不考虑这样做对市场造成的直接伤害、对社会经济以至于从更长远讲对民生造成的间接伤害。与之相对应的,许多非常隐蔽的问题,以更为根本的方式伤害民生,至今还未得到解决。

  当然,执政党把扩大公众参政和改善民生当做目标,这实在是一件让人欣慰的事情,这也证明,执政党感觉到了来自公众的民权要求和民生诉求。但是,每个人都会忠于自己真实的生活经验,只有实实在在地感觉到生活质量提高,民怨才能缓解,而那些饮鸩止渴的政策肯定达不到这个效果;只有实实在在地感觉到自己有了参政的渠道和空间,公众才会感到民权需求被满足,那些只有信号意义的变革肯定达不到这个效果。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sheping/200803020012.asp  选民应成为代表议政的“影子”     2008-03-03 09:48:00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来信/来论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昨日本报社论指出,扩大公众政治参与不能止于代表结构调整,笔者还想补充一点意见。

  根据现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通常是代表团或者一定名额以上的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笔者认为有些地方可以改进:

  一是拓宽和加强选民意见的直接表达通道或权重。比如,除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方式外,如果一定数额或范围或特定群体的选民联名要求将某一事项列为议案,也可经必要审议程序后,委托相关代表作为独立议案向大会提出。这类似于“楼外电梯”或“直升机”式的议案方式。其当然会涉及到对法律的重大修改,若就现行体制而言,则应当加强代表与选民之间的沟通,包括对选民提出的事项能否列为议案内容等问题,应当向选民做出有针对性的分析以及明确答复。

  二是借鉴国外竞选承诺的做法提升代表责任意识。一些国家的议员在竞选时往往会对选民做出若当选后将实施某种优惠方案等方面的承诺,这有利于督促其当选后努力按照选民的意愿去兑现自己的诺言。在我国,一些被选举人如农民工参加选举时,也可向选民具体描述今后自己履行代表职责时的工作目标、重点及方案,并保证其当选后能够一如既往地以实际行动维护农民工群体权益,而不会因为其间职务或身份的变迁而改变自己的初衷,更不会辜负选民当初对其寄予的厚望。

  三是选民的监督对象不仅对“人”也可对“事”。落实选民监督权利,有必要在对人的监督外,加强对事的监督,比较典型的就是针对代表所提交的议案的合理性乃至“价值”等问题,选民应当有权利、有机会在其提交前发表能够产生影响效力的意见,包括对于可能对自身权益产生负面影响的议案,应当允许选民提出修改意见,乃至必要时可以提请代表更换议案等。

  □墨帅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zy/200803030034.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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