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音乐不能代表快乐,更不能代替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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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音乐不能代表快乐,更不能代替快乐

【原文】乱世之征,其服组1,其容妇,其俗淫,其志利,其行杂,其声乐险,其文章匿而采,其养生无度,其送死瘠23,贱礼义而贵勇力,贫则为盗,富则为贼4。治世反是也。

【译文】混乱世道的象征:人们的衣着就象具有文彩的宽丝带,人们的容貌就象妇女一样,人们的风俗很淫邪,人们的心志很好利,人们的行为很杂乱,音乐的曲调很险峻,文章的内容很隐晦而华丽,人们的生活重养生而没有节制,人们葬送死者既菲薄又要毁谤,鄙视社会行为规范和最佳行为方式而崇尚蛮勇武力,贫穷了就去为盗,富裕了就去伤害别人。而有治理的世道与此相反。

【说明】本节紧接上节,但没有讨论音乐问题,从这里就可以看出,本篇《乐论》,并不是专门讨论音乐问题,而是探讨人们的快乐问题。音乐,是使人们快乐的一种方式,所以人们听到雅乐、颂乐,心胸就会变得宽广;拿起盾牌与长斧,调节舞蹈中俯仰屈伸的各种动作,体态容貌就会显得庄重;舞蹈的队伍连接着各方面,约好一个共同的节奏,因而舞蹈的行列就会整齐,进退之间就会平等。所以,音乐,外出可以用来征伐诛暴,对内可以使人们互相礼让,征伐诛暴与互相礼让,其行为方式是一样的。所以所谓的音乐,是天下最大的平等,是中等和顺的纲纪,是人情所不能避免的。音乐也可以使人们悲伤,穿着丧服的服饰,加上哭泣的声音,就使人感到悲伤;披甲戴盔,在军队列队中唱歌,就使人感到心伤;有着妖冶的容貌,听着郑国卫国的音乐,就会使人心意淫荡;束上腰带穿上礼服戴上礼帽,舞《韶》乐,歌《武》曲,就会使人的心情庄重。所以君子的耳朵不听淫声,眼睛不看女人的美色,口中不吐出丑恶的言词,这三点,君子是很谨慎地对待的。荀子的重点就落在这上面。这是什么呢?就是社会行为规范和最佳行为方式!只有遵守了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以及选择到最佳行为方式,人生才能得到快乐。而不遵守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就算有再好的音乐,也是不可能得到快乐的。就如《论语·八侑》中孔子所说的:“八佾舞於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也就是说,我们每个人的礼貌行为,言谈举止,是不是符合社会规范的,是不是符合传统习俗的,是不是符合典章制度的,要看其“得体”“不得体”。季孙氏“不得体”的行为,违反了这个社会的行为规范,也违反了这个社会的典章制度,以及传统习俗,以他的身份地位,他只能安排四佾的祭祀仪式舞蹈,但他却安排了八佾舞,这显然就违反了“礼”。所以孔子认为这是不可忍受的。季孙氏的行为,如果放在现代社会,肯定就是违法行为。所以,“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孔子之倡“礼”,从实质上来说,乃是倡导用典章制度、社会行为规范、传统习俗等来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使人们不致于越“礼”,僭“礼”,从而不会犯错、犯罪。所以音乐不能代表快乐,更不能代替快乐。音乐就是音乐,可以带给人们快乐,但人们真正的快乐,却是源于自己内心的。只有内心的舒适宁静,只有精神上的恬愉,只有对人类社会有了一定的贡献,或帮助了他人,或做成功一件事,才能使人感到快乐!一个人的精神快乐并不需要荣华富贵和金钱女人,这些东西不属于性命本身的。真正的快乐是从生命的本性流露出来的,它源于自己的精神内部。自然而然地顺乎人性,是快乐的人格内涵。快乐是与对人生的憧憬,对未来的希望联系在一起的。而享乐则是缺乏生活目标,没有人生信念,更没有创造乐趣。享乐者认为人生没有什么信念和意义可言,人生就是为了吃喝玩乐。享乐则从来没有安宁和自足感。享乐的背后是病态和失望,旧的刺激刚过去又得马上寻求新的刺激,否则,享乐者就会百无聊赖,就惶惶不安。这就是荀子写作本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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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组:《书·禹贡》:“厥篚玄纁玑组。”《诗·邶风·简兮》:“有力如虎,执辔如组。”《诗·鄘风·干旄》:“素丝组之,良马五之。”《周礼·典丝》:“掌组。”《礼记·内则》:“织纴组紃。”《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使其妻织组而幅狭于度。”《说文》:“组,绶属。其小者以为冠缨。”《汉书·高帝纪》:“系颈以组。”这里用为具有文采的宽丝带之意。古代多用作佩印或佩玉的绶。

2.瘠:(ji疾)《礼记·乐记》:“使其曲直、繁瘠、廉肉、节奏足以感动人之善心而已矣。”《荀子·荣辱》:“豢之而俞瘠者,交也。”《荀子·正论》:“沟中之瘠也。”《荀子·礼论》:“送死不忠厚,不敬文,谓之瘠。”这里用为菲薄、简约之意。

3.墨:《荀子·礼论》:“刻死而附生谓之墨,刻生而附死谓之惑,杀生而送死谓之贼。”《集韵·队韵》:“馋言败善曰墨。”这里用为毁谤之意。

4.贼:《书·舜典》:“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诗·大雅·抑》:“不僭不贼,鲜不为则。”《左传·文公十八年》:“毁则为贼。”《老子·六十五章》:“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论语·先进》:“贼夫人之子!”《庄子·秋水》:“寒暑弗能害,禽兽弗能贼。”《孟子·尽心下》:“乡原,德之贼也。”《荀子·修身》:“害良为贼。”《韩非子·十过》:“十过:一曰、行小忠,则大忠之贼也。”《说文》:“贼,败也。”这里用为伤害、坑害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