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行之:法律强拆不会比行政强拆温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4:27:31

   国务院法制办2010年12月15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的立法征求公众意见。据说征求意见稿最大亮点是: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沾着成千上万善良老百姓鲜血的旧拆迁条例被废止是一件好事,新拆迁条例取消行政强制拆迁也是一件好事,那么,作为“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亮点的强拆改为“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按道理来说更应当被认为是一件好事了?然而我不敢这么认为。为什么?经验使然。


  离开陕北很多年了,我仍然和那里的人保持着联系,其中也有一些活得很艰难的人。最近有这样一件事情,我的一位朋友二十多年前因公负伤,丧失了劳动能力,而他所在的单位又食言,不给他落实工伤待遇,万般无奈,他就开始为自己的权益奔走,找各级领导申诉遭遇。


  “各级领导”中也有通情达理之人,做出批示,要求他所在的单位落实当年的处理决定,但是单位领导和主管上级领导很不愿意落实这个批示,就踢皮球,今天踢到这里,明天踢到那里,十几年过去了,我这位朋友就像卡夫卡小说中的人物一样,深陷到了官僚主义的迷宫之中,被溜得筋疲力尽,小脸儿蜡黄,连牙齿都掉光了,直至上个月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每个月仍旧只拿几百块钱生活费。


  前几天他给我来电话,说:“我看这事怕是难往下弄咧!”


  我问他:“咋了?”


  他说:“人家瞎好不理你嘛!”他说,亲爱的领导不但不理他,还对他说:“你到法院告去,法院咋判咱就咋办。”


  我傻瓜似的对这位走投无路的朋友说:“是啊!实在不行的话,你真的可以起诉他们。”


  “好我的你哩!”朋友嘲笑我说,“法院是他们的,他们是一伙儿的,告你能告出啥名堂?!”


  我再也无话可说,在心里承认这位没有文化的朋友要比我深刻。


  现在我这位朋友不打算再跑了。


  “唉!”他哀叹说,“事情就是这么个事情了,老百姓,有啥办法?”


  真的没办法。


  在强制拆迁问题上,由法院来制约和监督政府似乎很好,我们听一听学者的解释:政府是征收主体,如果既决定征收补偿,又决定强制拆迁,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而法院不是房屋征收的当事人,立场相对中立、超脱,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将避免政府不正当使用行政权力侵害老百姓利益。


  在我看来这种解释过于书生气了——在权力和资本疯狂掠夺社会资源的过程中,房屋和土地必定会成为谁也不肯撒嘴的肥肉,简单地谈论利益问题,譬如“与民争利”或者“为民让利”,在这里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这压根儿不是什么道德问题,这是一场人民与权力和资本之间的血腥战争,是一场掠夺者与被掠夺者之间的残酷较量,正像有人说的:“‘改革开放’四个字,你们是用笔写的,我们是用血写的。”在这样一场你死我活的斗争中,你怎么能够指望权力和资本规规矩矩?!在司法不独立的今天,法院只是隶属于各级政府权力机构的一个部门,这样的部门能不被政府意志左右吗?!它又怎么可能做到“中立”和“超脱”呢?!


  一位律师看到这份“新拆迁条例”以后,无可奈何地说:很多地方政府的征收、拆迁行为都是以行政权力为后盾,以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作为护航的,这正是强制拆迁所向披靡畅通无阻的最重要原因。他举例说,在一个经济发展较好的全国百强县,征地拆迁一旦成为重要工作,县委书记一般都要亲任总指挥,县里主要领导包括法院院长、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都是副总指挥,成员囊括所有职能部门,连妇联、残联、人防办都无一遗漏,驻地联通、移动、电信公司负责人也被委以重任……在这种具有中世纪黑暗色彩的权力结构面前,一纸“新拆迁条例”有意义吗?一句“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文有意义吗?


  没有意义,没有任何意义。


  只要人民仍旧作为被掠夺对象而不是这个国家的主人,野蛮强拆就不会停止;只要宪法中没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野蛮强拆就不会停止;只要权力和资本继续沆瀣一气在这块土地上横行,野蛮强拆就不会停止……我们还会看到唐福珍。


  我们说法律强拆不会比行政强拆温柔,绝不是不负责任的鲁莽判断,就像我那位不愿意跟法院打交道的朋友,它源于底层民众血泪凝结成的经验,它是经得住时间检验的,不信?我们可以往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