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言与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8:47:05
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中央电视台举行专题晚会,其志可嘉。在出场的人士中,既有第一个与《宪法》发生直接关系的幸运儿,也有大名鼎鼎的维权斗士。应该说,晚会非常成功,我想大概没有哪一个国家像我们中国这样大张齐鼓地“说法”,这的确是“法治的力量”。但主持人撒贝宁先生反复提到的这样一句话“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旅”,总令我心情格外的沉重,拂之不去。维权是人们正当的行为,应该说是一个法治国家的极普通的行为,犹如人们日常的衣食住行,可是它为何总是艰难的?法律其实不过是人们生活的一般准则而已,可是为什么人们,特别是我们“今日说法”的记者们提起它来,总是令人感到一方面它是那样的神圣,而另一方面它又是那样的凝重?
有一段时期,我反复考虑过法律的言与行的问题,我迷惑于法律文本的堆积如山与人们的行为依然故我之间强烈的反差。自沈家本引进西法以来,中国走上了一条法制现代化的漫漫旅途,不可否认的是,虽然其间历经坎坷,但成绩卓著,具体表现在我们今天的法律体系与一百年前不可同日而语。但我们在为我们取得的实绩倍感骄傲的同时,我们也不可忘了,在这种表面的繁荣背后,当代国人的行为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了法律的规范?当代中国法理学界早就关注到了这个问题,比如在法理学界持续的关于法律的现代化与本土化的争论表明,在当代中国,纸面上的法律与生活中的法律还是有相当的落差的。我不想在这里讨论各自的正当性,我所关注的问题是:何以人们明明知晓法律却并不按法律行事?为什么人们不让法律成为自身行为的规范?很显然,这不仅仅是一个“法盲”的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所谓“知法、守法、用法”这样一个浅层次的问题,它涉及到我们的基本的文化的深层次的问题。于是就有所谓法律的言与行这样一个问题的提出。
我们今天已经认识到了,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决不意味着仅仅在法律条文上下功夫就可以了的一件轻松的事。法治标明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具体地说,在法律的规则里面渗透着人们关于世界的基本观念,渗透着人们之间相互看待对方的观念。很明显,这是一个博奕的过程。但在这样一个博奕的过程中,最令人头痛的莫过于人们明明知道法律的存在并不按照法律去行事,于是出现了一种悖谬的情形,人们说的是一套,做的却是另一套,前者是言的规则,后者是行的规则,吴思先生看透了这一层,认为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并不是受明确表述着的规则的支配,而是受一套心照不宣的所谓“潜规则”的支配。(见吴思著:《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
言与行之间的这种断裂关系,我认为可以追溯到孔子那儿去。正是孔子,奠定了这种断裂关系的基础。《论语》中有一段非常著名的记载,讲到他的学生宰予在白天睡大觉,他很不高兴。孔子除了直接批评学生宰予的话之外,还有一番抽象的评论,他的话是这样的:“始吾于人也,听其言而信其行;今吾于人也,听其言而观其行。”中国文化中的言行关系就此发端。本来在这里,应该说言行关系还是有两个可能的方向的,一是强调言的本位作用,用言来规范行,一是言是无足轻重的,行才处于本位的位置上。但不可否认,孔子已经向着后者倾斜了,于是听言观行就成为中国文化的基本维度。这一思维取向暗示着,说出的东西并不是重要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实际上做着什么。于是就掏空了言的内涵,使之存为一个常常是虚脱的存在。邓晓芒教授曾经从哲学的角度揭示出反语言学倾向是中国传统哲学的基本特点之一,应该说是抓住了事物的根本。而对人生和官场都有着深刻的双重体验的王蒙先生,以反向的笔调这样写道:“自已做了什么(只要是悄悄地做的,没有捅破窗户纸)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大面子上表什么态,说什么,这是很符合国人的思维与判断习惯。”(见王蒙评点《红楼梦》第三十四回)之所以说王蒙先生用的是反向的笔调,是在“什么是重要的”这样一个标准的权衡上。很明显,王蒙先生所说的“重要”,主要是根据言述者的角度来进行判断的,也就是说,对我而言,我只要躲在一个人云亦云的话语模式里面,   我就是安全的,至于我的行为,那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了。多少人就是躲藏在某种话语里面做着与话语的要求完全相反的事!言是重要的,但这只是表面的,其实言是最不重要的!这就是中国文化中的言的机会主义,正如鲁迅先生所说的,旗帜虽然变换了,骨子里却依旧。因此在这里,没有一种言追究行规范行的必然机制,言是这样的软弱无力,于是干脆被抛弃,于是只剩下道德上无力的“听其言,观其行”的微弱的声音了。我想,这也是我们强调行高于言的必然代价了。
法律上的言与行,当然不过是这种文化的一个表现着的特例而已。我想通过这样一个追溯,人们应该更加清晰地意识到为什么有可能法律是一套,而人们的行为却完全是另一套。中国普通民众最爱的是黑脸包公,因为在他们看来,法律的文本(言)是不可靠的,唯有料事如神的包公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事情的真相(行),也正因此,一直到今天,民众的“包青天情结”是那样深厚,以致于影视上出现的各种包青天会依然行情看好,赢得那么多的掌声与喝彩。法治很显然是与这种“包青天情结”不相容的。但怪罪我们的民众是没有出息的,我们的工作除了制定法律宣传法律以外,应该对法律之难行作出有意义的分析,分析民众的生活样式何以如此,以及转化的可能性。我认为,在我们民众眼中,法律依然是权宜之计,也就是说,它不过是官方用用就完了的工具而已,用不着较真的。因此根本上说人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机会主义的。这种态度的养成,是法律工具主义长期实行的结果,根本上说,又是法律上的言没有成为本位所造成的苦果。今天我们到底有多少法律文本像《破产法》那样被束之高阁,好看不中用,是有目共睹的。法哲学家凯尔森曾经提示我们,法律的实效是法律的效力的一个基本的条件。这意味着没有实效的法律是没有效力的。可是我们在宣传法律时过于多地宣传法律的效力而太少强调法律的实效了。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唯有法律的实行才能真正使法律之言成为可信的。我认为,我们今天要彻底清除行为上的机会主义,真正上升到法律的言的高度,使法律真正成为我们行为的规范,成为我们每一个人自觉奉守的内在规则,而不再是外在的强制。“上帝说,要有光,于是有了光。”这种把言上升到神性的高度的传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当然我们也有我们的传统,孔子也曾经说过言必信信必行行必果的话,问题是要使之充分地发展出来,使之真正成为我们的思想资源,并成为我们的思想和行为的准则,成为一般的原则。
与上述思想误区相伴而生的,我认为还有一个对法律的理解上的误区,也就是说,我们今天的大多数人还是从惩罚和强制这个角度来理解法律的,还没有把法律理解成我们作为理性人所生存的内在条件,这意味着法律的内在理念还有待完成其转型。法哲学家魏因贝格尔说得对:“人类目前的状况需要改变正义的理想,从倾向于我们所属的社会的目标转到倾向于各个社会之间相互谅解的理想。关于犯罪、惩罚和镇压的观念不应当占优先的地位,而应当是发现一种相对和谐、合作的制度。”(《制度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法治意味着当代中国民众生活方式的改变,意味着他们世界观的改变,意味着真正能够成为平等的独立的个人,也意味着他们因此能结成法律生活的共同体。这在今天看来还是一个理想,但我觉得并不是一个遥远的理想,而是一个正在实现的理想。我祈望着,哪一天撒贝宁先生不再带着凝重的话语不再用庄严的口吻给我们“今日说法”,那么按照我的看法,法治就基本上实现了,因为那时法律的言就真正战胜了人们的行,法律文本与人们行为之间的断裂得以弥合,也不再有纸面上的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之间的强烈对峙了。
魏敦友
于南宁广西大学法学院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