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与法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03:26:04

地震与法律

贺卫方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86632001009ryo.html

按:2008年5月51日我参加了由《检察日报》和正义网联合举办的一次有关地震的研讨会,这是我的发言。会议发言全部记录见http://live.jcrb.com/html/2008/243.htm

首先,我 应该说,正义网和检察日报以及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公盟法律研究中心和《方圆·律政》杂志,真的是非常及时的策划了这样一个会议,刚才前面几位发言者已经 给我们这个会议的重要性给出了一个很好的评价。今天会议的出席者有检察官,也有律师,通常两者在法庭上的对立的,但是今天好像大家取得了空前的一致,难能 可贵。我想结合一下刚才大家谈到的问题,梳理出其中几个我认为非常重要的问题,谈一下我的看法。

第一点, 我们这样一场大灾难进一步凸显了中国检察机关的重要性,包括赈灾,包括重建,包括对于一些责任的追究,都需要检察机关积极的作为。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对 于这场灾难,许多人,包括学术界,大家都特别希望检察机关在这个时候发挥它应该发挥的重大作用。我们过去说检察机关,对它的认识有许多相互冲突的地方,有 时候学术界会提出一些观点,可能是检察机关不大赞成的。但是,大家都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切实地维护法治的尊严。这一点并没有分歧。我们希望能够借助这样一个 机会,检察机关能更加严格地保障法律不被违反。看到灾难场面的时候,国民的同情心都被激发出来,我们期盼着人们的美好的同情心不要被亵渎和玷污,检察机关 能够对于问题建筑的责任人以及赈灾中的贪污行为进行严格地追查。对于检察机关的发展来说,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刻,能不能积极公正地去行使权力关乎重 大。

第二,在 这样一个事件中间,检察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阻力,会遇到一些困难。我觉得来自于检察机关现在所承担的职能比较复杂,我们也知道这样一种大的 灾难所带来的后果极其严重,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死亡的那些学生,这些学生的家长他们现在情绪激愤,我们能否真正依照责任到底归属谁,该追究的就追究, 如果说真的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这样一个建筑本身存在着设计,或者说建设过程中间腐败问题的话,检察机关追究责任的同时,其实必然会导致另外一些问题,比方说 赔偿,赔偿的金额不会是一个小数字,这么多的学生。今天的学生更多是一些独生子女,有许多人父母都人到中年了,孩子一死,家里边惟一一个香火的传承者就没 了,再生可能有些人都没这个能力了,所以这个时候民情很容易变得激愤,难以控制。最后如果说涉及到这么高额的赔偿,我们能否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力?这是 检察机关所面临的一个考验。我非常理解现在检察院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维护社会的稳定,但是作为一个学者,我还是呼吁大家意识到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要看 到长久的稳定胜于短暂的稳定。

第三,赈灾问题涉及到的是我们这个国家民间,在考验我们民间的力量,在考验我们这个国家在政府之外,是否有足够强大民间的组织,NGO这 些组织,来对我们的灾难进行赈济,让人民从那样一种灾难中间走出来。民间让我们信赖吗?这次有许多民间组织非常活跃,但他们是否能够有效地给我们一个非常 公开透明的做法,也不是特别清楚。所以一个国家政府再强大,如果没有民间同样强大的一种力量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或者说当发生灾难的时候给予有效的赈 济,我觉得也不是一个能很好解决问题。所以这是朱茂元律师也提到的,我们现在在某些审计方面需要社会中介力量的问题,我觉得这点非常重要,现在这方面正在 发育,一个律师事务所就是一个NGO,我们希望这方面能够做得更好一些。

第四,新 闻监督的重要性,或者说新闻自由的问题。潘洪其先生在前面发言的观点,我基本上是赞成的。这次灾难是自然灾害,所以我们比较容易做到公开透明,但是要是人 为的灾难我想像不到能不能这么公开透明就不好说。另外,公开透明也有阶段性。现在可以比较公开,下一步如果到了追究责任的时候,是不是也能够同样公开透 明?我不是特别乐观。但是无论怎么说,如果没有新闻自由,一个国家,包括赈灾过程中间出现的问题,包括建设过程中间出现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揭露,我们就 没有办法想像一个良好的制度。

最后一 点,涉及到审判环节,当然也涉及到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然后可能王兆峰律师也准备去辩护,刚才王律师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在这个许多人激愤异常的时 候,司法界必须展现出一种司法所需要的理性精神,我们必须要保障所有受到审判的人享有最基本的程序性的权利和其他的一些人权,而不应该因为民情非常汹涌, 就作出超越法律的判决。我想这一点需要整个司法界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另外,请 允许我对于上半场的话题做些简要的回应。其实上半场的话题我更感兴趣,我们上半场谈到的建筑,我们也忧虑,比方说农民自建房,前边一些朋友说农民自建房无 需审查,因此质量令人忧虑。但是,这个逻辑有些奇怪,应该说,国家建的房子可能最容易出质量问题,而农民自建房应该最不出质量问题,因为他是在给自己盖房 子。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老百姓的房子质量很差,没有地震的时候也跟震过了一样,那些房子都是摇摇晃晃的,都是简陋不堪。这几年我一直在看传教士写的那 些中国的游记,看到不少人对于我们的建筑的评价。例如,一百多年前,丁韪良就评论说在中国除了皇宫看起来比较华丽和结实之外,其他没有像样的房子。我觉得 我们应该反思,为什么从古代开始,大家就这么不重视住房的品质?为什么我们厕所一直没建好,可以说国人只是重视吃,吃好喝好最重要,上厕所就不管了。北京 到现在还有一些胡同里边老百姓还上胡同里的公共厕所,大家蹲在那里还互相聊着天,人都没有尊严。我们不好好建设房子,跟我们的土地制度有关系,土地权利的 设定让人们没有长远的考量。其实不是地震把人给震死的,是建筑把人给压死的;地震不可怕,建筑反而更可怕。我们需要反思,如何让每个国民都非常注重自己的 房屋质量,这是建筑质量最确定的保障。我个人的体会中国的老百姓没有那么长远的心态,一栋房子不就住个五、六十年得了,你想它怎么可能有良好的品质?这是 我看到的影响建筑质量的第一个因素。

第二个因 素,涉及到学校房屋的质量问题,我觉得,学校的建筑质量或许跟学校的管理制度有关系。我看这几天看报纸的报道,学校盖房子,并不缺乏必要的程序,但是,各 个环节都没有人认真把关,包括校长在内的人们都随意签字。按照现在一些国家的规定,要设计学校的建筑,你光有一般的设计师执照是不可以的,必须有结构工程 师的执照才可以。在整个过程中,校长非常重要,一定要把住这个关。但如果学校校长说随它便,就这样了,那就危险了。但什么因素让学校的校长非常重视学校建 筑的质量,这是一个体制问题。如果没有一个良好责任机制,我们学校领导层都不关注质量问题的话,建筑质量就大可怀疑。我想象,如果学校属于私立,董事会严 格监控,责任十分明确,或许要比事事都由政府控制有更好的保障。

第三个问 题,涉及到建筑从勘查到建设的过程,当然也涉及到查处问题建筑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功能的交叉和混乱。政府职能的混乱也是我们的老传统了。康有为当年 上书变法,就对于政府功能紊乱的缺陷多有诟病。例如,司法职能,究竟属于哪个机构?结果六部居然都可以参与,最后你搞不清楚谁应该承担责任。今天,涉及到 建筑,我们也看得到权力混乱、责任不清的问题。只要这个权力的行使过程有利可图,大家都往里钻;如果无利可图大家都在推诿,最后你要追查责任恐怕也是雾里 看花,模棱两可,最终也只能不了了之。

第四点,我要老话重提,在2003年 我和学界几位同行曾经就孙志刚事件提出设立特别调查委员会的建议,当然是无功而返。现在这场大灾难又让我想到这一点,目前是不是也应该启动一下特别调查委 员会制度。当一个重大事件发生后,我们国家一直没有一个超然的、权威的和公开的机构,来进行一个全方位的调查。我觉得四川的大地震涉及到广泛的问题,全国 人大应当设立特别调查委员会,宪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人大可以成立这样的委员会,对于与地震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地震预报,到底预报没预报,如果有专家作 出预报,却没有及时发布,谁应该承担责任,包括学校房屋的质量问题,包括与赈灾有关的立法如何完善的问题,我觉得需要有一个委员会来进行一种非常公开、权 威和超然的调查,作出合理的决策。但是我们这七十一条在宪法生效26年的时间里从来没有启动过。如果对于如此重大的事务我们的人大无所作为,那么又如何体现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能呢?

最后,我们需要反思国家对于历史的遗忘或者记忆。唐山大地震过去仅仅30几年,它留下了的教训我们是否汲取了?其实北川地处地震带,1933年 曾经发生过一次很大的地震,许多房子都垮了,也发生过堰塞湖决堤的灾难。但是,这里的房子建得还是如此稀松脆弱,这说明了什么?现在,我们又要灾后重建, 下一步建成什么样呢?潘洪其最近写了一篇文章,呼吁大家关注新建房子中间又可能出现的一轮腐败,他提醒人们注意建筑行业的那些可怕的“潜规则”。我觉得我 们有一个非常大的毛病,就是特别善于忘却,这叫甜蜜的忘却——为了暂时摆脱灾难给我们带来的痛苦,就不断的忘却而不是记忆。最近我们喜欢说“多难兴邦”, 可是,如果我们不会反思,不会从灾难中真正地获得教益并形成合理的制度,多难兴邦恐怕也只是一句自我安慰甚至自我麻痹的说辞而已。


网友推荐,网页上的标题是五柳村编者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