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安:执法的成本该由谁来承担?(南方都市报 200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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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的成本该由谁来承担?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8-08-20 10:02:33  作者:
个论
几个月前的一天,家住北京的我,突然收到一封来自河南省三门峡市交警队寄来的罚单。罚单上说,我于某年某天经过其辖区高速公路的时候超速,为此对我处以200元罚款,请我在两周之内赶到三门峡市交警队接受处理。我努力回忆了一下,超速是完全有可能的,问题是,为了让我交纳200块钱的罚款,却让我不远千里去三门峡接受处理,是不是有点不可思议?
我问三门峡市交警支队:你们说我超速,有证据吗?他们说有,有录像。我接着问:那为什么不把我的超速证据一同寄来呢?那要花很多钱,他们说没钱。我再问:你们说我超速了,那你们能不能带着证据来北京,让我看看?他们很吃惊,大概此前从来没有人这样和他们说过话,接待人员有些生气。我反问道:你们觉得我让你们来北京不合理,可你们为什么觉得让我去三门峡就合理呢?几分钟后,我们之间的谈话不欢而散。
放下电话我就想,这真是一个有趣的问题:在一个现代社会,一个公民如果遇到行政处罚,或者法律纠纷,这执法的成本,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在三门峡警方看来,我超速在先,理应到事发管辖地去接受处理,不管我为此需要付出多大的成本。但在笔者看来,我是不是超速这事还不一定呢,这三门峡警方就要求我千里迢迢去他们那接受处理,实在有些无理。我不好揣测他们行为的动机,但这种执法方法一定值得商榷。
其实在北京开车期间,我也曾经有两次轻微的违反交规而被摄像头拍到的经历,当我到交警队处理的时候,和我一起看录像的警察说,这种行为如果是人执法,可能也就过去了,但是机器拍下来了,我们就得这么处理。如果你不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到拍摄你的交通队去当场和他们申辩,但我一想,去一趟那里,半天时间,油钱就几十块钱,还不一定有结果,为了100块钱罚款,不值得,交吧。看来,在现在的制度安排下,因为行政处罚而产生的一系列成本,都是由公民来承担的。但这不是天经地义的逻辑,也会衍生出许多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就在于,由于执法成本几乎为零,公民被处罚的罚款,就变成了执法部门的“净收益”。另一方面,当公民认为执法部门的处罚有问题的时候,按照现有解决问题的路径安排,常常的结果是,你为了纠正执法部门的错误处罚,需要付出的成本,要远大于你息事宁人接受处罚付出的成本。久而久之,这不但有可能造成执法部门的率性执法,在公民的内心,法律的公信力也会降低。
其实,要解决上述弊政,方法也非常简单。以交通执法为例,最直接的方法就是,限制警察在道路交通管理过程中直接处罚的行政权力,而只赋予警察起诉违反交规的公民的权力。也就是说,将最终判定公民是否应该接受处罚,以及接受多少处罚的权力交给法院,警方只是这一诉讼中的原告而已。这样的好处显而易见:首先,警方为了准备诉讼,必须准备证据,甚至聘请律师,为此需要付出大量的成本,这就在制度上首先确保了警察不可能通过罚款“牟利”。其次,公民在法庭上有了申辩的机会,而裁决者不是执法者,也符合利益回避原则,整个处理的结果将更有可能保证公正。
可能有人会问,这样的制度安排会不会徒然浪费社会资源?为了一个超速罚单,还要惊动法院,那为此得增加多少法官和法庭?另外,从公民角度讲,这样的制度设计可能也未见得会节省成本,因为去法庭上应诉也是一件恼人的事情。的确,这样的制度安排和现有的制度相比,无疑支出会增加,但这种增加是必要和值得的。因为从本质上讲,这样制度安排的目的在于限制警察的权力,只有警方的权力得到了必要的约束,公民的权力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至于第二点,我们可以借鉴一下早已实施这一制度的美国的经验。在美国,由于交通违章警察起诉公民的案件,公民有权要求在自己附近的法庭审理,有权根据自己的时间决定开庭时间,如果警方是根据录像对某位机动车驾驶员提起诉讼的,那被告还有权要求第三方对警方的测速仪进行鉴定,总之,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警察想随意处罚公民基本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想要靠罚款来牟利,更是想都别想。前后两种方法,你觉得哪种更合理呢?
□王志安(资深媒体人)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pqy/200808200023.asp